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2〕第09号
投诉人:宁波昊梁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158号
被投诉人1:宁波涌恒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力大厦502室
被投诉人2: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丹河东路858号
相关供应商: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
地 址:象山县丹东街道汇金大厦304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犬类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YH-20220801G)的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经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投标时提供虚假材料。
事实依据:中标人拟将本项目安置点设在墙头镇洋北村(见附件1、2)。该地块属于农业用地,非工业用地,该地块的建筑物是无证的临时建筑;中标单位提供的房产证、土地证与本地块无关。
法律依据:依据招标文件:(1)第二章采购需求第二条技术及服务需求中的第3.4.6条“收容留置场地需建筑合法,…需具备收容留置场地土地证、房产证…”的规定。(2)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10.5.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应依法处理。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很多地方需明确,这些个矛盾都将导致采购单位所要求的和中标供应商实际履约的存在不一致,尽管开标后提出属于超出质疑期限,但这么多矛盾存在,建议县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让中标供应商能根据实际情况准确报价,认真履约,积极严密地完成履约。
事实依据:(1)依据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仅对罹患重病、严重传染病、严重伤残、其他需要处理的犬只及病死的犬只需送交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余均留置饲养。那第一年的狗粮费跟以后因狗数量逐年增加,其购买狗粮的资金肯定也逐年增加,显然每年设置的83.6万元不合理,应该随着流浪狗数量的增加,费用应有所变化。(2)招标文件里对无公害处理的犬只费用(包括运输费)由谁承担没有明确。
法律依据: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实际调查情况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相关诉求:(1)对中标单位的投标资料重新核查,应取消其投标资格,并列入不诚信单位;(2)重新组织招投标;(3)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应根据实际进行重新调整。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6日向宁波涌恒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单位)、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等其他投诉事项有关当事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中标单位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投诉人(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的答复
1.每年招标金额设置为83.6万元合理,没有递增。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城区流浪犬收容规范要求,结合现行城区规模,经过充分的现场需求调研,从需求人员、收容场地、专业车辆、狗粮需求等综合因素测算,经采购单位局党组讨论通过,确定本次招标费用为83.6万元/年。
2.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三部分第八项明确规定:本项目投标报价应是包括购买服务需交纳的所有税费以及人工工资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办公费用、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利润、税金、政策性规费等中标人应承担的全部费用。合同执行期间如最低工资标准、社保基数及费率调整时,按政策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投标人少报或漏报的工作量,采购人将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并不予调整。
(二)中标单位的答复
我司提供了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该场所有效的土地使用证,且土地使用证上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响应采购文件中对土地需求的规定。土地使用证的信息可在县国土资源局查证核实,我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对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了解,并赴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实,调查结果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2年犬类管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BYH-20220801G)的预算金额为418万元,于2022年9月8日开标,共有5家单位参与投标,中标单位为象山创美保洁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为417万元。投诉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被投诉人于9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
(二)调查情况
1.中标单位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多张犬舍实时图片。本机关于2022年10月9日致函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协助调查,经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复函确认,中标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登记的土地在犬舍实时图片范围内,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中标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2.关于“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有多处未明确,将导致采购单位所要求的和中标供应商实际履约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投诉人在质疑函及投诉书中提到的均为招标文件设置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投诉人获取招标文件的日期,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招标文件设置的质疑已超法定质疑期限。因此,本机关认可招标代理的质疑回复。
3.中标单位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中提供了租赁地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使用权面积为300.13平方米,但经本机关现场勘察及象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航拍图反映,实际使用面积远超登记使用权面积,且中标单位无法提供非土地使用证登记面积部分土地合法性的资料证明,与招标文件第二章规定的“收容留置场地需建筑合法”相违背,中标单位未明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虽然该条不属于打“▲”的实质性响应条款,但是中标单位在《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提供的犬舍实时图片包含了超出土地使用证登记范围内容,将影响评审委员会对其他评分项的赋分情况,出现有失采购公正公平的情形。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单位、代理机构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2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