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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2022〕56号)
发布日期:2022-10-12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475号 

被投诉人2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中基大厦1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被投诉人关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8T洒水车采购项目(编号:2022NBHSWT221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9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2年95收到投诉材料,审查后当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参数设置具有限制性:①能够完全满足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②8吨柴油洒水车、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参数与评分设置具有严重限制性。

    事实依据:1、8吨新能源洒水车能够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参数设置具有限制性,涉嫌指向特定供应商(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或其经销商。我司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结合各个产品的技术规格要求(如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额定质量、外形尺寸(长×宽×高)等技术参数),通过工信部汽车公告查询系统中分析出: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仅有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的宇通牌YTZ5180GQXDOBEV型纯电动清洗车这一家供应商可以完全满足,而代理机构在回复函中称“宇通牌YTZ5180GQXDOBEV型纯电动清洗车的技术参数未体现到水罐总容量,即该车辆并不符合本项目要求。”代理机构明显对环卫技术参数车辆不熟悉,并未通过合理调查来进行质疑回复。我司根据公告显示,已写明该款车型的两种罐体的尺寸,我司计算得知罐体1(基本型)为4350×2250×1250(mm)即水罐总容量为9.60m³;罐体2为3690×2390×1390(mm)即水罐总容量为9.62m³。无论宇通牌YTZ5180GQXDOBEV型纯电动清洗车采用哪种罐体,其水罐总容量均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水罐总容量≥9.6”。而代理机构对于此事项的回复无凭无据,根本不能令人信服。因此,8吨新能源洒水车所满足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唯一指向宇通牌产品,技术参数存在限制性,项目缺乏竞争,一是容易导致流标风险,二是定向采购必定带来高价中标、浪费财政资金、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同时结合技术响应1.2 8吨新能源清洗车评分标准来看,只有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或其经销商能在此评分项的满分15.5分。评分标准的设置明显具有倾向性和指向性,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而在明知竞争不够充分的情况下,代理机构却在质疑回复中试图掩盖8吨新能源洒水车仅有宇通一家满足的事实,协同狡辩,涉嫌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量身定制招标参数、评分标准,与其串通投标,最终通过围标、串标实现内定招标的目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8吨柴油洒水车的技术参数与评分设置具有严重限制性。我司结合招标文件的8吨柴油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结合各个产品的技术规格要求(如总质量、整车整备质量、额定质量、外形尺寸(长×宽×高)等技术参数),通过工信部汽车公告查询系统中分析出:符合8吨柴油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有徐工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徐工牌DXA5180GQXD6型清洗车、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中联牌ZBH5182GQXDHE6型清洗车和ZBH5182GQXCAE6型清洗车、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玉柴专汽牌NZ5180GQX型清洗车、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徐工牌XGH5180GQXD6型清洗车。然而结合评分要求分析得,能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具体理由如下:首先,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中联牌ZBH5182GQXDHE6型清洗车,其汽车公告显示该款车型的水罐总容量为9.3,不满足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水罐总容量≥9.6”。其次,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中联牌ZBH5182GQXCAE6型清洗车,其汽车公告显示该款车型的水罐总容量为10.01,满足文件所要求的“≥9.6”,但该款车型的额定载质量为9545kg,而根据文件要求此项评分只能获得0分。因此,符合8吨柴油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和评分标准的仅有玉柴专汽牌和徐工牌两个品牌的供应商。评分标准的设置只有两家供应商能完全满足并得分,直接导致玉柴专汽牌和徐工牌两个品牌的供应商能在此项得到高分,而其他潜在供应商则得到低分,直接拉开分差,且只为两个供应商设置得分,评分标准的设置具有限制性和指向性,构成不公平的限制和排斥,违背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8吨柴油洒水车、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和相关技术响应评分标准与财政部行政裁决及指导意见严重相悖。参考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六百二十三号):本机关在依法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稽查局‘四室一包’建设项目”(项目编号:NZC20210240)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财政部留言编号6126-3224252:“如果评标办法的某项得分因素只有一两个供应商可以得到分数,这个因素就属于为这一两个供应商量身定做的,对其他供应商是不公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如果采购人认为这个因素是本项目必须满足的要求,应该将其设为关键因素,标记星号,对不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做无效处理”。如:本项目中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参数只有1家供应商能完全满足的情况,即评标办法的8吨新能源洒水车评分因素只针对了“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为特定供应商;这里所说的特定供应商是指潜在供应商,而不是实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如果一个项目的评分因素有多个潜在供应商可以满足要求,而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中仅有一个供应商可以满足并得到分数,不构成歧视和倾向性。但本项目的“8吨新能源洒水车”不足三家供应商可以满足要求,技术参数设置不恰当,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4、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为使本项目顺利进行,采购人应合理进行市场调研,依法修改采购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使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个,采购活动应该遵循公正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文件的参数设置应在不影响采购人使用的情况下尽量放宽准入条件,应采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也促使市场经济的活跃。招标文件中的上述参数可适当放宽范围,给更多潜在供应商公平参与采购活动的机会。若采购人、代理机构仍坚持认定招标参数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应向我司及财政监管部门提供需求调查过程中选择的代表车型(三家以上)并附上工信部公告截图、需求调查文件作为答复依据。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

    事实依据:1、“售后服务方案”、“质保期”评审因素的所谓“欠合理,欠充足,欠全面,欠及时,欠完善,欠可行的、不合理,不充足,不全面,不及时,不完善,不可行的”等是“优、良、中、差”的“变种”,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招标文件的“售后服务方案”、“质保期”等评审项不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抽象描述作为评审因素,采购需求没有做出详细的要求,根本未提供事实上合法可行的评审依据。例如在招标文件的“质保期”中,采用了“欠全面,欠可行的,不全面,不可行的”这些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的表述,评标委员会是如何判定每一位投标人提供的维修方案内容是否“欠全面,欠可行的”还是“不全面,不可行的”?这些评审因素根本没有明确标准也不是属于量化指标,评委无法客观评审。“售后服务方案”评分项同理。这一系列没有具体的衡量指标,且无法清晰定义,无法进行量化,无法提供事实上合法可行的评审依据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有悖公平竞争原则。同时,参考财政部多个留言,财政部答复中亦支持对于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的指标。2、“售后服务方案”、“质保期”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上述评审标准和评分项的设置,充斥着评审因素未量化的问题,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评委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但又因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评委如何公平公正地对各项内容进行评分?3、“售后服务方案”、“质保期”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4、我司就类似评审因素不量化、不细化问题向巩义市财政局、京山市财政局、辽阳市财政局、淄博市博山区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

    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整改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请财政监管部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依法切实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责,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9月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调查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分别2022年9月13日、2022年9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

    (一)被投诉人1答复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8吨柴油洒水车、8吨新能源洒水车(含一体式双枪直流充电桩),因洒水车国家标准对于车辆具体配置并未明确统一标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规定,我单位在本项目实施前通过咨询、论证的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横向了解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同类型洒水车技术参数和特点后,结合本项目需求综合设定技术参数及评分要点。

    1.对于投诉事项1。1、经查询工信部汽车公告,宇通牌YTZ5180GQ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的技术参数未体现到水罐总容量,即该车辆并不符合本项目要求。宇通牌YTZ5180GQ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的水罐外形为非标准椭圆罐体(即罐体截面形状为非标准椭圆),仅依靠罐体外形尺寸(长×长轴×短轴)的数据计算的水罐总容量缺乏依据。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有效竞争,不仅仅指技术参数供应商都符合就是公平、有效的竞争,需要充分考虑技术性能的差异、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他因素,只有这些因素都得到充分考虑,供应商才能形成竞争。本项目满足8吨新能源洒水车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存在三家及以上。本项目未要求3家以上供应商完全满足8吨新能源洒水车所有技术参数要求,不能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也能形成充分竞争。综上,本项目参数设置不具有限制性,未指向特定供应商(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或其经销商。2、经查询工信部汽车公告,徐工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徐工牌DXA5180GQXD6型清洗车、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玉柴专汽牌NZ5180GQX型清洗车、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徐工牌XGH5180GQXD6型清洗车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福田牌BJ5184GQXE6-H2 型清洗车符合本项目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且在本项目柴油洒水车的评分标准中都能得高分,但均不能得满分。本项目满足8吨柴油洒水车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存在三家及以上。本项目未要求3家以上供应商完全满足8吨柴油洒水车所有技术参数要求,不能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也能形成充分竞争。综上,8吨柴油洒水车的技术参数与评分设置不具有限制性。3、本项目8吨柴油洒水车和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要求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同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而设定的。因洒水车国家标准对于车辆具体配置并未明确统一标准,为保证中标产品质量,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同时让更多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保证项目充分竞争,故本项目设定技术要求采取了综合技术参数,即在横向了解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同类型洒水车技术参数和特点后,结合本项目需求综合设定,并不保证市场上有洒水车和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完全一致。本项目评分设置时,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评分与技术参数相对应,且对技术参数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经专家论证,本项目设定的评分量化标准合理,不存在限制性和歧视性。综上,本项目8吨柴油洒水车、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和相关技术响应评分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4、本项目将影响车辆性能和使用寿命的技术参数重要条款(带“▲”条款)作为车辆的关键技术参数,经专家论证,满足实质性技术条款和关键技术参数的潜在供应商均存在三家及以上,所以本项目技术要求设置合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无歧视性。

    2.对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和“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本项目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评审内容是根据采购需求中的相关要求设置的,与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及服务的质量相关。根据评审需要,评分表从不同的维度细化了相应的评分项,并对每一项均设定了相应分值。对一些需要进行主观评判的评分项,本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规定了评审要点。以售后服务方案评审要求为例,从“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充足、应急保障方案全面、服务响应时间及时、维修培训方案完善、软件升级方案可行”五个要点进行了细化,且每个要点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一、重要商务要求一览表6、售后服务第2、3、6、7条内容相对应。由评委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对每个要点的响应程度给分,是否得满分由评委根据专业知识进行评判。对部分满足的给予每项0.5分的扣分,对不满足的给予每项1分的扣分,据此对每个要点进行了量化。再看维修方案评审要求,从“质保期内的维修方案全面、备品备件供货方案可行,质保期外维修方案全面、备品备件供货方案可行”四个要点进行了细化,且每个要点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一、重要商务要求一览表4、产品及服务质量保证第5、6条及三、车用尿素及维修保养第2条内容相对应。由评委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维修方案对每个要点的响应程度给分,是否得满分由评委根据专业知识进行评判。对部分满足的给予每项0.5分的扣分,对不满足的给予每项1分的扣分,据此对每个要点进行了量化。综上,以上评审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本项目评审因素已量化、细化,且分值和权重设置合理,已最大限度的降低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二)被投诉人2答复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8吨柴油洒水车、8吨新能源洒水车(含一体式双枪直流充电桩)。鉴于洒水车国家标准对于车辆具体配置并未明确统一标准,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规定,在本项目实施前,采购人通过咨询、论证方式横向了解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同类型洒水车技术参数和特点,并结合实际需求综合设定技术参数。因洒水车受工作场地高度限制、作业时长限制,所以将车辆高度、水罐总容量作为实质性要求,同时将影响车辆性能和使用寿命的技术参数重要条款(如额定载质量)作为车辆的关键参数,将洒水宽度、水泵扬程等作为一般性能指标。经专家论证,满足本项目设定的实质性技术条款和关键技术参数的潜在供应商均存在三家及以上。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其他商务、技术要求及评分标准也同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要求设置,符合现行的政府采购的要求,不存在歧视性条款。

    1.对于投诉事项1。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二、招标货物要求2、技术规格和要求对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整备质量、最大总质量、额定载质量、接近角/离去角、水罐总容量”5个参数做了详细规定,要求“投标文件提供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截图,以公告参数为准。如未提供截图或截图的参数不符合的,视为负偏离”。投诉人认为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的宇通牌YTZ5180GQ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为唯一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但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宇通牌YTZ5180GQ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的技术参数未体现到水罐总容量,即该车辆并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投诉人提出根据公告显示宇通牌YTZ5180GQ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的罐体外形尺寸(长×长轴×短轴)的数据计算即可得知水罐总容量。我司认为投诉人在投诉书中依靠罐体外形尺寸(长×长轴×短轴)的数据计算的水罐总容量缺乏依据。我司以中国重汽集团柳州运力专用汽车有限公司LG5180GSSZBEV型纯电动清洗车为例:该车型公告产品主要技术参数中既有水罐总容量,同时也公告了罐体外形尺寸(长、长轴、短轴)的数据。我司将运力牌LG5180GSSZBEV型纯电动清洗车与宇通牌YTZ5180GQ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进行对比,运力牌LG5180GSSZBEV型纯电动清洗车与宇通牌YTZ5180CG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的水罐外形相似,为非标准椭圆罐体(即罐体截面形状为非标准椭圆)。运力牌LG5180GSSZBEV型清洗车罐体外形尺寸明显大于宇通牌YTZ5180CG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罐体1(基本型)的外形尺寸,但运力牌LG5180GSSZBEV型清洗车水罐总容量为9.55m³,小于投诉人计算得知的宇通牌YTZ5180CG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水罐总容量。由此得知,水罐为非标准椭圆罐体洒水车的水罐总容量计算不能仅依靠长、长轴、短轴三个数据。投诉人声称用罐体尺寸(长×长轴×短轴)计算的两种罐体的水罐总容量缺乏依据。综上,宇通牌YTZ5180GQXD0BEV型纯电动清洗车的公告参数既未体现到水罐总容量也不能仅依据公告参数中的罐体外形尺寸(长×长轴×短轴)数据计算得出,故该车辆并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投诉人投诉事项不存在。2、投诉人提出8吨柴油洒水车综合评分要求,仅有徐工湖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徐工牌DXA5180GQXD6型清洗车、广西玉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玉柴专汽牌NZ5180GQX型清洗车、徐州徐工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的徐工牌XGH5180GQXD6型清洗车可以得到高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可知,上述三个车型均不能得满分。因符合本项目实质性条款的车型较多,我司仅以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福田牌BJ5184GQXE6-H2 型清洗车为例,该车型经“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可知,该车型符合本项目实质性条款且在本项目柴油洒水车的评分标准中也能得高分,但不能得满分。综上,8吨柴油洒水车的技术参数与评分设置并非只为两个供应商设置得分(我司仅以上述车型公告中的共有参数为例),投诉人投诉事项不存在。3、本项目8吨柴油洒水车和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要求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同时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而设定的。因洒水车国家标准对于车辆具体配置并未明确统一标准,为保证中标产品质量,更好地实现采购目标,同时让更多供应商参与本项目投标,保证项目充分竞争,故本项目设定技术要求采取了综合技术参数,即在横向了解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同类型洒水车技术参数和特点后,结合本项目需求综合设定,并不保证市场上有洒水车与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完全一致。本项目技术参数并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况。本项目评分设置时,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评分与技术参数相对应,且对技术参数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经专家论证,本项目设定的评分量化指标合理,不存在限制性和歧视性。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有效竞争,不仅仅指技术参数供应商都符合就是公平、有效的竞争,需要充分考虑技术性能的差异、市场价格的差异及其他因素,只有这些因素都得到充分考虑,供应商才能形成竞争。本项目未要求3家以上供应商完全满足8吨柴油洒水车或8吨新能源洒水车技术参数要求,不能完全满足技术参数要求也能形成充分竞争。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所有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均能参与本项目投标。评委根据供应商的技术响应、投标报价、售后服务等因素进行评议,推荐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从而实现采购人质优价优的采购目标。综合上述第1、2条的内容,8吨新能源洒水车评分因素并未针对特定供应商,8吨柴油洒水车评分因素也有3家供应商能得高分,投诉人投诉事项不存在。4、本项目将影响车辆性能和使用寿命的技术参数重要条款(带“▲”条款)作为车辆的关键参数,满足实质性技术条款和关键技术参数的潜在供应商均存在三家及以上。所以本项目技术要求设置合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无歧视性。被投诉人提供了运力牌LG5180GSSZBEV型纯电动清洗车、福田牌BJ5184GQXE6-H2 型清洗车的工信部汽车公告查询结果截图,徐工牌DXA5180GQXD6型清洗车、玉柴专汽牌NZ5180GQX型清洗车、徐工牌XGH5180GQXD6型清洗车、福田牌BJ5184GQXE6-H2 型清洗车共有参数表等证据。

    2.对于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和“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本项目评审办法中的相关评审内容是根据采购需求中的相关要求设置的,与本项目采购的货物及服务的质量相关。根据评审需要,评分表从不同的维度细化了相应的评分项,并对每一项均设定了相应分值。对一些需要进行主观评判的评分项,本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规定了评审要点。以售后服务方案评审要求为例,从“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充足、应急保障方案全面、服务响应时间及时、维修培训方案完善、软件升级方案可行”五个要点进行了细化,且每个要点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一、重要商务要求一览表6、售后服务第2、3、6、7条内容相对应。由评委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方案对每个要点的响应程度给分,是否得满分由评委根据专业知识进行评判。对部分满足的给予每项0.5分的扣分,对不满足的给予每项1分的扣分,据此对每个要点进行了量化。再看维修方案评审要求,从“质保期内的维修方案全面、备品备件供货方案可行,质保期外维修方案全面、备品备件供货方案可行”四个要点进行了细化,且每个要点均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一、重要商务要求一览表4、产品及服务质量保证第5、6条及三、车用尿素及维修保养第2条内容相对应。由评委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维修方案对每个要点的响应程度给分,是否得满分由评委根据专业知识进行评判。对部分满足的给予每项0.5分的扣分,对不满足的给予每项1分的扣分,据此对每个要点进行了量化。综上,本项目评审因素已量化、细化,且分值和权重设置合理,已最大限度的降低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8T洒水车采购项目(编号:2022NBHSWT221),预算金额400万元,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人为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2年85日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8月14日获取招标文件,于2022年817日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投诉人于2022年8月19日收到质疑函,并于2022年8月29日就质疑事项进行了书面答复2022年824日,被投诉人发布更正公告,对质疑成立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2022年92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9月5日收到投诉材料,审查后当日予以受理。2022年96日,本机关发布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决定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

    经本机关调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1。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8吨柴油洒水车、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招标技术要求均分为技术参数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两方面,其中技术参数要求中的第1项“外形尺寸”、第14项“水罐总容量标注”符号。其他为标注“▲”的条款或一般条款。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供应商须知,“招标文件中标注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供应商的投标对任何带号的重要商务和技术条款的偏离和未作实质性响应都将直接导致投标无效”。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四)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额定载质量按照区间得分,除额定载质量外,标注“▲”的条款负偏离一条扣3分,其他一般条款(标注“▲”“★”的条款)负偏离一条扣0.5分。可见,投标文件偏离实质性条款为无效投标,其他一般条款及标注“▲”条款并非实质性条款,偏离仅影响评分高低,而不作为无效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确定前,被投诉人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通过咨询、论证的方式开展了需求调查,认为满足本项目实质性技术参数要求的潜在供应商存在三家及以上。并且本项目招标文件经专家论证,满足本项目设定的实质性技术条款和关键技术参数的潜在供应商均存在三家及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据此,政府采购供应商须达到三家及以上是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并非要求满足全部技术参数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本项目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该方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实行“评审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实际上是允许各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与招标文件的一般性技术要求出现偏离的,因为产品是否构成有效竞争,不能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程度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通过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质优价优的目标。综上,投诉人主张“能够满足8吨新能源洒水车的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技术参数与评分设置具有严重限制性”,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四)评分标准(兼评委打分表),评分细则分为技术资信分70分、价格分30分两部分。技术资信分中2、售后服务方案(5分):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方案(包括售后服务人员配置充足、应急保障方案全面、服务响应时间及时、维修培训方案完善、软件升级方案可行)进行评议:欠充足,欠全面,欠及时,欠完善,欠可行的,每项扣0.5分;不充足,不全面,不及时,不完善,不可行的,每项扣1分技术资信分中4、质保期(8分)分为4.1整车质保在招标文件要求一年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1分,满分4分;4.2评评标委员会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维修方案(包括质保期内的维修方案全面、备品备件供货方案可行,质保期外维修方案全面、备品备件供货方案可行)进行评议:欠全面,欠可行的,每项扣0.5分;不全面,不可行的,每项扣1分前述评审条款已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采购目标,将“售后服务方案”和“质保期”进行了一定的细化,并在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重要商务一览表”中明确了本项目对于“产品及服务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要求,较为详细介绍了质保最低年限、服务响应时间、费用承担等内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审因素未量化、细化,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本机关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人关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8T洒水车采购项目(编号:2022NBHSWT221)”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2年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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