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星火村一组
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小学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麦德龙路
被投诉人2: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63号利时金融大厦A座10楼招标代理部1003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小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RZB-22072)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1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同日受理投诉。
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投标文件提供样品违法、第45页样品评审得分设置的分值与评审因素不对应,评分标准缺少量化,应该取消。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5页样品评审项:
样品(9分)(未提供样品或样品提供不全的,本项按0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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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800双头大锅灶样品进行综合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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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立式双门高温蒸汽烘干消毒柜样品进行综合评议: 1、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符合性:0-1分; 2、样品美观度和款式:0-1分; 3、样品配件、材质、规格: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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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上翻门万能组合消毒柜样品进行综合评议: 1、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符合性:0-1分; 2、样品美观度和款式:0-1分; 3、样品配件、材质、规格:0-1分; |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45页评分标准“施工组织和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的第一项的评审缺少量化。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5页评分标准“施工组织和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的第一项的规定:
施工组织和 实施方案 (10分) |
10分 |
根据保证工期的方案和措施,保证质量的技术方案和措施,确保供应货物量的设施及措施,保证项目实施的技术力量和人力资源安排,安装、调试、验收的方案和措施,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议:好的得7-10分,较好得4-6.9分,一般得0-3.9分。 |
质量保证和 售后服务承 诺(10分) |
10分 |
1、投标人售后服务有详细的售后服务计划、承诺、服务期限、响应时间等,评委根据投标文件售后内容横向比较分析酌情打分:好的得6-8分,较好得3-5.9分,一般得0-2.9分。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45页评分标准“项目深化方案”的评审与产品质量无关;图纸评审也缺少量化。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45页评分标准“项目深化方案”的规定:
项目深化方案(10分) |
10分 |
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食堂整体平面,水电深化等设计方案图,对合理性、科学性进行综合评议:好的得7-10分,较好得4-6.9分,一般得0-3.9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部分技术参数排斥其他供应商、项目需求的带“▲”技术需求内容与产品的技术参数无关。
事实依据1: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的带“▲”的内容并非技术参数。
技术参数响应(26分) |
26分 |
根据投标人针对招标文件要求“技术要求”中各项条款响应程度情况打分: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得26分;未带“▲”的技术参数有1项负偏离的扣1分;带“▲”的技术要求,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视为负偏离,每负偏离一条扣2分;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的部分技术参数例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请求:
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取消本次投标的不合理条款。
废除中标人的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8月2日向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小学、被投诉人2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小学、被投诉人2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8月4日向本机关作出了书面说明,答复内容基本一致,其说明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一: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规定文件中有除外情形,并不是明令禁止提供样品,在合法合规的前期下可以设置样品提供。
(2)且本项目每个样品设置分数为3分通过综合评议打分,三分从技术参数、美观度款式、配件材质等三方面量化分数及内容,已经达到评审因素量化到相应区间,且参数材质在需求清单中均有所要求有所对应。
因此样品设置需求合理,评分细则量化到位,招标文件设置合理合规,投诉内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
投诉内容模糊焦点,投诉内容仍停留在原招标文件,实际根据第一次质疑内容,评审细则早已量化、细化,并发布更正文件。
在更正文件中此项内容早已调整为:
施工组织和实施方案(10分) |
10分 |
1.生产实施方案(4分):包括人员配备、原辅材料采购、加工制作、外购产品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落实,按计划完成本项目采购所有产品的实施过程,对其全面性、可行性、针对性进行打分,满分4分。 2.确保供应货物质量的设施及措施(3分):根据投标人的质量监控措施和质量检测设施方案,有严格的管控制度,能保证生产、外购过程中产品质量符合采购要求的,对其全面性、可行性、针对性进行打分,满分3分。 3.送货安装调试实施方案(3分):根据交付的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完成送货、安装、调试任务,确保按期交付使用,对其全面性、可行性、针对性进行打分,满分3分。 |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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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 |
(1)根据售后服务措施、产品质量保证措施、人员配备等的全面性、合理性打分,满分4分。 (2)根据备品配件配置情况的合理性打分,满分3分。 (3)根据质保期外服务方案的合理性打分,满分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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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组织和实施方案、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承诺均进行量化细化,并不存在投诉存在的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三:
投诉内容同样仍停留在原招标文件,实际根据第一次质疑内容,评审细则早已量化、细化,并发布更正文件。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第五十五条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首先法条中明文规定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是资格条件,其次项目深化方案包括水电及平面布置与项目实施及后续使用中安全、效率息息相关,布局的合理性、水电气设置恰恰体现供应商技术水平、履约能力。
在更正文件中此项内容早已调整为:
项目深化方案 (10分) |
10分 |
投标人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平面图纸对本项目进行深化设计,提供科学合理、安全的设计方案。 产品平面布置图(5分):是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产品进行布置,合理利用空间,对其合理性、科学性进行打分,满分5分. 水电气深化设计图(5分):是否根据现有水电气进行合理优化,实现科学设计减少后续返工,对其科学合理性、安全性进行打分,满分5分。 |
更正后此项条款已经达到量化细化,并不存在投诉存在的情形。
针对投诉事项四:
投诉内容同样仍停留在原招标文件,实际根据第一次质疑内容,清单内容及带“△”技术需求内容已调整,并发布更正文件。
且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所以,判断产品质量的标准不仅仅只有国家强制性标准,采购人有权利根据需要采购基于国家强制标准之上的质量、性能、安全更高的产品。因此本单位在清单中设置响应检测报告等要求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内容。
每家单位实力都有不同,投诉人基于自身的最基础的能力条件要求采购人设置招标文件内容,采购人有权利根据需要采购基于国家强制标准之上的质量、性能、安全更高的产品。
综上所述,针对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投诉内容,本项目相关条款设置合理合规,并未违法违规。
四、调查结果及认定情况
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小学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RZB-22072),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于2022年6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后因江阴市顾山东宝厨房设备厂于2022年6月29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3日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根据质疑内容对招标文件清单及评分标准等进行了修改,并于2022年7月8 日发布更正公告及相关附件。项目于2022年7月25日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至投标响应截止时间止,共收到6家单位(分别是宁波天鹰厨房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一燃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福建金辉翔厨具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华夏诺尔厨业有限公司、宁波翔鹰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天胜厨房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投诉人南通宝凌酒店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宁波翔鹰厨房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综合得分排序第一,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本机关认为,关于要求提供样品的问题,在此次招标项目中,所需采购的厨房设备约几十件,要求提供样品的设备为三件,分别是800双头大锅灶、立式双门高温蒸汽烘干消毒柜、上翻门万能组合消毒柜,要求提供的样品,属于厨房设备中较为关键、重要的部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本条对提供样品的情形也作出了特殊规定,并未完全禁止在投标项目中要求提供样品的条款设置,且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在对样品评审分值以及评审标准方面的设置也较为合理。
关于投诉人提出的招标文件中多项评审缺少量化的问题,结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被投诉人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以及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更正文件,投诉人在投诉事项2、3、4项中涉及投标文件的内容,被投诉人浙江中瑞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均已经在收到投诉人以及江阴市顾山东宝厨房设备厂提出的质疑后,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整修改,并依法发布了更正后的招标文件,更正后的评审设置中,有明确的评分区间,评分标准也进行了细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有关设备技术参数系采购人依据实际需求设置,以此筛选出符合校园食堂使用的最佳设备,不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送达回证一份
宁波市鄞州区财政局
2022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