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实创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
被投诉人:慈溪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南二环东路1355号
相关供应商: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和睦院18幢A区1001室-52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宁波一院龙山医院医疗健康集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NBCXZFCG2022008)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7月19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2年7月1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相关案件事实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业绩,投标文件中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相应得分,骗取中标资格,请主管部门调查。
事实依据:1、我司对照评分细则及采购人审查得知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及经验为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并参与其三级以上医院等级评审。我司经政府采购网中标信息了解,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2019年、2020年、2021年的物业管理服务都是上海吉晨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中标,2021年7月份至今仍是上海吉晨卫生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在管理服务(中标价为:10977618.00元);据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回应,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医院的公章为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后期抠图所制,我司要求申请合同原件进行司法鉴定!2、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业绩中①山东省章丘市第二人民医院(二甲)联系电话:0531-83212997,服务期限2021年2月5日—2022年2月4日;我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受慈溪市龙山医院委托去山东省章丘市第二人民医院取得证明,证实未与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现将证明提供复印件,原件已提交慈溪市龙山医院);②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妇幼保健医院(三甲)联系电话:0573-2314734,服务期限2020年10月—2021年10月。以上两家医院经电话查询及证明提供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未提供过物业管理服务;且2020年以后从未进行物业管理招标业务;③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龙山医院;温州市平阳县萧江镇龙山医院,经查询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和萧江镇没有这两家医院存在,并且提供的业绩项目起止日期都是2020.9.1-2023.8.31;金额都相同,后缀都是龙山医院,由于医院不存在有造价嫌疑。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仿造上述相关医院的电子公章,我司已与上述医院共同申请追究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假冒公章的罪责。综上所述,质疑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同类医院管理业绩经验及三级以上医院等级评审经验业绩资料造假,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证明材料附与上述医院相关负责人否认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过物业服务的录音)
法律依据: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22条第2款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事实依据:1、我司所知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度纳税证明仅只有一百多元,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政策说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如若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供的业绩合同都为真实,那2021年度纳税证明又怎会仅只有一百多元?烦请主管部门核实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截止前两年的纳税证明及财务报表、资产负责表、现金流量表等。2、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冬青系叶晨阳先生妻子,而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为叶晨阳先生,经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叶晨阳负责人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附证明材料),据我司所知,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克扣员工工资,不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宜,杭州市拱墅区仲裁委员会已作出判决,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拒不执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执行立案。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良好的商业信誉是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能做到遵纪守法,诚实信用,有良好的履约业绩,通俗地讲就是用户信得过的企业。企业未被纳入失信名单,不代表经营者就是符合《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良好商业信誉水平,仍需通过考察供应商的日常经营活动、守法履约情况综合考量其是否存在其他失信行为足以严重影响中标合同的履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立法本意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正是体现上述立法本意。商业信誉是社会公众对商业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其性质使得评价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投诉请求:1、取消中标单位中标资格,根据综合得分排名,重新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2、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三、当事人答复
2022年7月22日,被投诉人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就宁波一院龙山医院医疗健康集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NBCXZFCG2022008),我中心于2022年7月5日收到浙江实创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中标单位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业绩材料骗取中标资格。
质疑人提供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尚不足以判定被质疑人提供虚假业绩谋取中标资格,质疑无效。根据质疑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我中心认为被质疑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嫌疑,已将相关资料移送至相关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2022年7月25日,相关供应商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投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中标人蓝精灵智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人)技术文件及相关标书信息属“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的违法行为;投诉人冒用采购人的名义私自调查取证应“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犯罪行为。因此,质疑和投诉均应认定为无效。
投诉人非依法质疑,质疑无效。投诉人提起的质疑,应符合法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要素。而中标人在质疑期内和投诉书收到前,从未收到任何书面形式的质疑通知。因此,投诉人的质疑不成立,属无效质疑。而招标人在质疑期内和投诉书收到前,从未收到任何书面形式的质疑通知,因此投诉人的质疑不成立,属无效投诉。
投诉人非依法投诉,投诉无效。投诉人提起的投诉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也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质疑,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相关证据及调查资料详见2022年6月17日龙山医院问询记录;2022年6月24日、2022年7月5日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笔录。以上记录、笔录均存于龙山医院和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人未收到副本,无法提供。除以上笔录外,投诉人歪曲事实,以非法手段并不实提供的“相关证件”,中标人保留进一步追诉的权利。
综上所诉,投诉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中标人投标文件及投标信息;非法以“采购人”名义并非法取得相关“证据”。其行为已构成“不当获取”和“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合法性存在明显质疑,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因此,中标人请求监管部门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四、调查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宁波一院龙山医院医疗健康集团物业管理服务项目(NBCXZFCG2022008)采购人为宁波一院龙山医院医疗健康集团,代理机构为被投诉人。被投诉人于2022 年5月26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15日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相关供应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7月5日,投诉人提供书面质疑材料,7月8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7月19日提交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二)项目调查情况:本项目投诉书受理后,本机关于2022年7月20日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7月28日,本机关向投诉书中提到的五个业绩所在地的财政局发函进行核实。8月5日,收到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回函,回函中称经核实上海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向蓝精灵出具过《疫情防控及协助等级评审工作证明》。8月18日,收到平阳县财政局回函,回函中称经核实未查询到平阳县水头镇龙山医院以及平阳县萧江镇龙山医院相关注册信息。截至本决定作出时,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和济南市章丘区财政局尚未回函。
五、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相关供应商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曾参与三级及以上医院等级评审经验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落款盖章为“上海中西医结合医院”的《疫情防控及协助等级评审工作证明》。根据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的回函,上海中西医结合医院并未向相关供应商出具《疫情防控及协助等级评审工作证明》,故相关供应商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参与三级及以上医院等级评审经验业绩是虚假的。综上,相关供应商确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成立。
投诉事项2:采购人在6月15日的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按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审查,经评审相关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且投诉人提供的材料尚不足以认定相关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综上,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