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奉财处〔2022〕02号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9号1001室之二
被投诉人: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4楼
采购人: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中山路22号
相关供应商: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高新区扬帆广场8、2、32号9-5-247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投诉人对“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新院区医院文化项目(项目编号:FHZFCG(2022)116D)”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数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25日书面通知投诉人进行补正。7月29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投诉书并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我司认为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未就我司提出的质疑内容进行明确答复,且回复内容含糊其辞。对此,我司对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答复十分不满。
我司根据2022年7月14日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结果公告中发现中标单位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的行业:文艺创作与表演,与招标文件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不符。且“文艺创作与表演”非《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明确的行业划分类型。神韵公司不应享受价格扣除。同时,神韵公司提供的声明“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并未对其所需声明的项目进行明确。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行业类型只有以上16种,未出现神韵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的行业:文艺创作与表演。
投诉诉求:核实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的行业并重新核算得分。
三、当事人申辩
本机关于2022年7月29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及其他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收到投诉答复如下:
1.被投诉人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答复:
投诉书中所述中标单位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所属行业“文艺创作与表演”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具体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三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之规定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记录。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未对其《中小企业声明函》提出异议,并给予了其价格折扣优惠。
2.采购人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答复与被投诉人答复一致。
3.相关供应商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答复:
我单位确属于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未列明行业”微型企业。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的所属行业“文艺创作与表演”是按照“小微企业名录”中查询结果填写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门类。我公司2021年12月公司员工为7人,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中的微型企业。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奉化区中医医院新院区医院文化项目(项目编号:FHZFCG(2022)116D)采购预算为255万元。本项目于2022年6月21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文件明确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并明确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项目于2022年7月14日上午开标,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宁波木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海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臻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共五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宁波木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未通过资格审查。开标当天下午,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发布,第一中标候选人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显示“宁波市奉化区中医院中医文化采购,属于文艺创作与表演;承接企业为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从业人员7人,营业收入为325万元,资产总额为192.32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此外,声明函中“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未对其所参加的项目进行明确。
7月15日,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采购结果和采购过程提出质疑,认为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所属行业为“文艺创作与表演”,不符合招标文件当中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要求,不应该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质疑答复。目前该项目暂停政府采购活动。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单位调查取证。8月22日,本机关收到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注册所在地宁波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认定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在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属于微型企业。
五、本机关认为
(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之第(六)项“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规定,采购文件中列明的所属行业是基于标的物对应行业,需参与投标响应供应商根据该行业的认定标准,结合企业相关指标的事实情况进行自主认定和声明。“其他未列明行业”有关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为“从业人员数量”,因此针对本采购项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数量才是小微企业认定的事实依据。根据本案供应商响应的事实情况和宁波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核实结果,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并未对“从业人员数量”进行虚假响应,至于采购文件所列明的“其他未列明行业”,本质上是规定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是客观性采购需求标准,无论供应商在形式响应上存在瑕疵或错误都不能改变采购文件规定的客观需求标准。因此,本机关认为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响应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在所属行业填报虽然有误,但不影响其属于小微企业的客观事实,也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行为。另,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填报“参加单位名称”和“采购项目名称”,但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加盖了单位公章,并且是针对本采购项目发出的要约,是投标文件的构成要件,因此《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填报“参加单位名称”和“采购项目名称”并不影响该《声明函》的法律效力。
(二)浙江神韵启赋文化有限公司未正确填写所属行业、列明本项目名称,属于投标文件的瑕疵,评审委员会和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未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2.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要加强评审过程组织,落实项目评审专家责任,提高评审质量。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