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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2〕 第008号)
发布日期:2022-08-15

投诉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99号1001室之二

被投诉人: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中基大厦19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康复医院儿童导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CBNB-20221261G)”的质疑答复不满,本机关于2022年6月27日收到投诉函并受理投诉,由于投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投诉书副本,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6月29日向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并于2022年7月4日收到相关补正材料。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向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并于2022年8月2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规定,上述补正及鉴定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 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公告中中标单位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甬辉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中基公司回复我司,评标委员会认为甬辉公司的声明函存在瑕疵,按此说法,是否无论招标文件中所属的行业是什么行业类别,任何投标人均可在声明函中随意填写,只要标准达到均可认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行业类型一共十六种,未存在甬辉公司提供的广告服务行业,试问中基公司套用的是什么规定中的行业划型标准进行判定?且评标委员会认为这属于瑕疵,我司在此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能力持怀疑态度。

法律依据:中基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公告中中标单位:甬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该公司的所属行业为:广告服务行业;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要求。甬辉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告,公告中中标单位:甬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要求: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甬辉公司未按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应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修正甬辉公司的价格得分。对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及标准进行评审,予以改正并加强对评审专家法律法规的科普。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7月8日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投诉答复,采购人宁波市康复医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投诉答复,预中标人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辉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投诉答复。

(一)被投诉人答复

我司于2022年6月10日收到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CBNB-20221261G宁波市康复医院儿童导视系统建设项目”的《中标结果质疑函》,质疑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所属行业为:广告服务行业,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的要求”。

在收到《中标结果质疑函》后,我司非常重视,针对质疑事项于2022年6月15日向相关供应商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征询函》(详见附件1),于2022年6月16日收到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征询回复函》(详见附件2);于2022年6月20日组织原评标委会员进行了质疑协助答复(详见附件3)。

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报告、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征询回复函》、以及质疑协助答复书,我司对投诉事项说明如下:

1、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征询回复函中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为“广告服务”作了说明:对中小企业声明函里相关行业的理解出现偏差,想当然理解成是本公司属于什么行业,所以在声明函中填写了属于广告服务行业。同时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为小微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2、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明的所属行业为“广告服务”,而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行业划型标准中并无“广告服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来进行企业划型认定,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虽有填写瑕疵,但根据其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所填写的“从业人员6人,营业收入为180万元,资产总额为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内容及其补强的证明材料,我司认为其为微型企业的客观事实未曾改变,且认定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可以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并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分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规定。

   (二)采购人宁波市康复医院答复

宁波市康复医院及所委托的律所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对中小微企业的界定及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查对及参详。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及规范采购的层面上,没有对应的政策性、处罚性条款针对中小微企业的声明函的所属行业存在偏差时给出处罚依据或指导性意见。同时,本项目投标文件中也没有明确提出对小微企业的认证声明函所属行业出现偏差时,招标结果会受到影响。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十一、第二十条列明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内容不实的相-关规定,经核实本次标的参与单位都提供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宁波市康复医院对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的认证也进行了核实,不存在弄虚作假、内容不实的现象,故上述条款按规定不适用于本案例。

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划分标准,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微企业声明函中所提及的广告服务行业,所归属为租赁和服务行业,根据工信部300号文件中小微企业经营范围及人员数量的限定条件上来区分,服务行业的限制条件高于其他非限定行业的条件,不改变中标单位为小微企业的事实。另外本次项目标的为导视系统,实际上是集设计、材质、实施等行业整合的服务项目,性质类似广告牌的设计制作及安装,故我单位认为该项目广告行业更加贴近项目的本质,所以认为拟中标单位符合中小微企业的标准。

2022年6月20日上午,在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再次组织评标专家在中基大厦评标室对中本次标的中小微企业的质疑函作出认证,专家一致认为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划型为小微企业。

综上,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结果质疑函中要求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享受小微企业的扶持政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声明函及从划型标准上来界定,不改变其为小微企业的事实。

(三)预中标人甬辉公司答复

在参加(项目编号CBNB-20221261G)的(宁波市康复医院儿童导视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活动中,我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里广告服务,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设网站小微企业名录里,明确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属门类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行业为: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故我公司认为在投标过程中所声明的广告服务就是其他未列明行业。

根据浙财采监〔2018〕2号文件规定: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办事流程,经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转发意见第二、八点要求的“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的规定。今后,在供应商申请注册入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需要明确供应商类别的环节,供应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改由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审核单位自行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所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目的就是为了证明投标单位实际是否为中小企业。本次投标中,我单位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政策进行了自我认定,无论是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还是其他未列明行业,我公司都是小微企业。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康复医院儿童导视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CBNB-20221261G)采购预算金额87万元,项目于2022年5月13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最高限价80万元,采购文件明确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规定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并明确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项目于2022年6月7日上午开标,宁波丰裕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和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宁波丰裕标识标牌有限公司因《投标人资格声明函》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未通过资格审查。开标当天下午,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得分81.51分)、第二中标候选人为尊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得分80.73分),第三名为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得分78.74分),3家供应商均享受了小微企业10%的价格扣除优惠,但作为附件公布的甬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宁波市康复医院儿童导视系统建设项目),属于(广告服务业);制造商为(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从业人员6人,营业收入为180万元,资产总额为6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2022年6月13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认为甬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的所属行业为“广告服务业”,不符合招标文件当中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的要求,不应该享受1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策。由于评审专家并未在该项目评标现场发现此问题,2022年6月20日,被投诉人又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就质疑事项进行了协助答复,并作出最终质疑答复,认为甬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瑕疵,但不改变甬辉公司在投标时将其划型为小微企业的事实,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遂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根据财政部和工信部联合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由于宁波市甬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在宁波市江北区,本机关于2022年7月21日向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出《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本机关于2022年8月2日收到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明确甬辉公司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分类属于微型企业。

本机关认为:

甬辉公司是根据其公司的实际情况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并无证据表明存在虚假信息,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为非小微企业。甬辉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正确填写“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应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实际填写“广告服务业”),评审委员会和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未发现该问题,未进行澄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机关予以指正。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不仅仅只有项目标的所属行业等信息,还有“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基础信息,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有关当事人可以结合基础信息和中小企业行业划型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属于中小企业或者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三者中的哪一类,并不会因为《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标的所属行业有误而改变企业的本质属性。本案中,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质疑处理过程中,根据甬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结合甬辉公司提供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等佐证材料,认为其按“其他未列明行业”分类仍属于小微企业,并无不当,本机关收到的宁波市江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的复函》也证明甬辉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综上,虽然甬辉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瑕疵,但并不改变其对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行业划分标准属于微型企业的客观事实,因此,投诉人此项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二)采购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要加强评审过程组织,落实项目评审专家责任,提高评审质量。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征询函》  

2.《征询回复函》

3.宁波市康复医院儿童导视系统建设项目质疑协助答复书

 

 

宁波市财政局

                          2022815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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