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
住所: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498号佳乐紫光2807
被投诉人1: 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高教园区学府路5号
被投诉人2: 浙江凯翔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云彩路487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迁建项目垃圾收集设施、标识标牌采购项目(重发)(项目编号: KXZJ-2022069-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6月1日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量化,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
事实依据:依照本项目评分办法:
技术参数响应 10分 |
10分 |
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技术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产品材料工艺等技术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要求响应文件) |
样评分25分 |
5分 |
根据样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评议(0-5分)。 |
5分 |
根据样品的材质情况进行评议(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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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根据样品的切割工艺、细节处理等情况进行评议(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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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根据样品的平整度、厚度等情况进行评议(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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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 |
根据样品与学校现场环境的搭配及整体效果进行评议(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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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思路方案 8分 |
8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设计思路方案、设计方案进行评议(0-8分)。 |
供货 方案 4分 |
4分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供货方案(包括包装、运输、装卸、成品保护等措施)进行评议(0-4分)。 |
施工组织方案 4分 |
4分 |
对供应商提供的安装、施工方案、安全文明保证措施等进行评议(0-4分)。 |
进度 计划 5分 |
5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针对项目的进度实施计划安排、工序流程等内容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专业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0-5分)。 |
售后服务方案 5分 |
5分 |
根据投标人编制的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内容、服务体系及技术力量支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议(0-5分) |
服务便捷性 4分 |
2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便捷性进行评议,0-2分。 |
2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响应及承诺(对故障时间的响应、处理、定期维护等承诺,及其他售后服务优惠承诺)进行评议,0-2分。 |
评分办法中,尤其是技术部分,大量出现由专家主观评分的条款设置,评分标准的设置并未与采购需求中的各项内容挂钩,评分标准未做到客观量化。按照我司理解,评分标准中关于量化的表述应该与需求中主要内容以及其细化的内容,按照索引勾稽或者逻辑归纳、演绎的方式进行对应描述,并且界定供应商满足的情况,应该赋予的分值。需求与评分标准的逻辑关系应该对应归纳如下:
需求设置 评分办法
质量目标A———|————技术评分条款A
质量目标B———|————技术评分条款B
质量目标C———|————技术评分条款C
商务要求A———|————商务评分条款A
商务要求B———|————商务评分条款B
很遗憾的是,上述的索引勾稽关系在本项目中并未体现。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4、《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依据上述所列举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我司请求如下:重新开展本项目采购活动。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6月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于2022年6月14日共同作出投诉答复,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项目编号为:KXZJ-2022069-1的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迁建项目垃圾收集设施、标识标牌采购项目(重发),于2022年4月29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并于2022年5月20日14:00(北京时间)组织开评标程序,后于2022年5月23日在招标公告发布网站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本项目共有9家供应商响应投标,分别为浙江博得科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胜利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道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宁波马克标识有限公司、杭州领航标识公司,浙江可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其中,投诉单位重庆巧手标识设计制作有限公司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投诉书相关内容答复说明如下:
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未量化,存在大量主观评分的情形。
投诉答复1:本项目主要采购内容为:部分垃圾收集设施、室内外标识标牌。在招标文件“货物的技术规格、材料工艺要求表”中对各级导视牌、垃圾收集设施的规格尺寸、主材、工艺提出了基础要求,并要求潜在供应商根据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提出各自的解决方案。因此评分标准设置了“技术参数响应、样品评价、设计思路、供货方案、施工组织方案、计划进度、售后服务、服务便捷性等评价因素”,以上评价因素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等相关规定。
(1)“技术参数响应: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技术响应情况进行综合评议,产品材料工艺等技术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供应商须提供完整的技术要求响应文件)”
答复说明:招标文件在第二章采购需求“货物的技术规格、材料工艺要求表”中提供了采购货物的基础的规格尺寸、主材、工艺要求,参考示例图片,是供应商设计应循基本条件,也是对潜在供应商技术响应的约束,条款约定清楚,标准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回复时间[2020-04-17]):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该评审因素内容是客观的、不存在未细化量化的问题。
(2)“样品评分:①根据样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评议(0-5分)。②根据样品的材质情况进行评议(0-5分)。③根据样品的切割工艺、细节处理等情况进行评议(0-5分)。④根据样品的平整度、厚度等情况进行评议(0-5分)。⑤根据样品与学校现场环境的搭配及整体效果进行评议(0-5分)。”
答复说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货物的技术规格、材料工艺要求表”中序号7、序号10、序号13的整体样品。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样品也作为供货验收标准,要求评标结束后中标单位的样品交采购人留存封样。对于样品的评价,评分标准已细化量化至“外观设计”,“材质情况”,“切割工艺、细节处理”,“样品平整度、厚度”等,再由评标委员会结合采购需求进行综合比较和评价,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相关规定。
(3)“设计思路方案: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设计思路方案、设计方案进行评议(0-8分)”。
答复说明:招标文件在第二章采购需求 五、其他要求中明确了“本项目设计包含所有相关内容”;在货物的技术规格、材料工艺要求表中提供了采购货物的基础的规格尺寸、主材、工艺要求,参考示例图片,并备注了图片仅供参考,供应商需自行设计,中标后最终定稿,需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能制作施工。因此,需要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来提供设计思路和设计方案。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项目尤其是服务类或者包含服务内容的项目,往往存在着需求难以量化衡量的情况,需要通过描述项目建设的预期目标或者应用场景,再由供应商根据对项目的理解来提供设计解决方案,都是基于需求难以量化细化的项目明确的操作方式。以本项目为例,通过9家投标单位提交的设计思路、设计方案和采购需求的比较和评价,充分体现了各供应商的技术水平、经验和履约能力的差异,个别供应商的设计方案中甚至有在不具备通电条件的布点位置采用了发光标牌的设计方案。因此,该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款“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相关规定。
(4)施工组织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安装、施工方案、安全文明保证措施等进行评议(0-4分)。
答复说明:招标文件在第二章 采购需求 四、安装施工及验收要求 明确了:“①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合格标准...②施工人员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按工种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维护和作业。施工现场应按照文明施工相关条例实施,规范场容,有序作业...③安全文明作业要求:中标人必须重视安全文明工作,并按相关技术规程、规范和规定进行作业,确保不出安全责任事故...”该评审因素已根据采购项目的建设目标,对应的将施工组织方案细化到了安装、施工方案,安全文明保证措施。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未细化量化问题。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相关规定。
(5)进度计划:根据投标人提供针对项目的进度实施计划安排、工序流程等内容的完整性、针对性、合理性、专业性、创新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0-5分)。
答复说明:招标文件在第二章 采购需求 商务要求表中明确了“合同履约期限:接采购人通知且具备施工条件后30日历天内完成全部安装调试...”该评审因素已根据采购项目的建设目标,对应的将进度计划细化量化到了实施计划安排,工序流程。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未细化量化问题。并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相关规定。
(6)服务便捷性:①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便捷性进行评议,0-2分。②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响应及承诺(对故障时间的响应、处理、定期维护等承诺,及其他售后服务优惠承诺)进行评议,0-2分。
答复说明:考虑到本项目部分标识标牌、垃圾收集设施设置于室外,受日照及恶劣天气等因素影响,在质保期内仍可能出现褪色、掉漆等质量问题影响美观及导视功能,需要定期维护和及时处理。招标文件在第二章 采购需求 商务要求表明确了“质保期”、“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及材料”等要求,并较为详细的介绍了质保最低年限、服务响应时间、配件耗材优惠等内容。评审因素中也对应的将售后服务细化量化至售后服务便捷性,响应、处理、定期维护等承诺,其他售后服务优惠承诺。评审标准明确,不存在未细化量化问题。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四、调查结果
宁波市鄞州职业教育中心学校迁建项目垃圾收集设施、标识标牌采购项目(重发)(项目编号: KXZJ-2022069-1)采购预算金额1700494元,项目于2022年4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5月1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质疑答复。项目于2022年5月20日14:00时开标,共有浙江博得科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宁波胜利映画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道远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南京开拓者广告有限公司、宁波马克标识有限公司、杭州领航标识公司,浙江可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泽明影视广告有限公司等9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杭州麋鹿标识有限公司因提交的投标声明书填写项目不齐全未通过资格性审查。2022年5月23日,发布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投诉人未参与投标。本项目已签订合同并已经履行。
本项目的采购内容主要集中在学校室内外的标识标牌(导视牌)以及垃圾收集设施和智能信报箱等货物,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列明了具体货物的技术规格、材料工艺要求,由于本项目需要对采购的货物进行安装,因此,采购需求中要介绍了施工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文明作业要求。
本机关认为:
本项目作为货物类采购项目,设置的商务技术分(70分)中有大量主观评分情况,且未对评分标准进行应有的细化量化,主要表现在:商务技术分设置的设计思路方案、供货方案、施工组织方案、进度计划安排、售后服务方案、服务便捷性等主观性评分项合计30分,评审标准设置过于笼统,未按规定细化到评分区间,也未设置供评审的标准,给予了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商务技术分还设置了样评分(25分),仅简单的细化为:①根据样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评议(0-5分);②根据样品的材质情况进行评议(0-5分);③根据样品的切割工艺、细节处理等情况进行评议(0-5分);④根据样品的平整度、厚度等情况进行评议(0-5分);⑤根据样品与学校现场环境的搭配及整体效果进行评议(0-5分),并未对评审的标准要求进行明确细化,且其中设置的样品材质情况和样品与学校现场环境的搭配及整体效果,都难以通过在评标现场的评审专家来作客观评价。
综上,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部分评审内容设置不合理,设置了较多分值的主观评审项,且评审标准设置笼统,未细化到评分区间及供评审标准,给予了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存在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等规定。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鉴于本项目合同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