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世兆智慧科技(浙江)有限公司
住所: 绍兴市越城区皋埠街道樊江工业园区
被投诉人1: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住所: 宁波市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文蔚路521号
被投诉人2: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南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NBZFCG2022C011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5月27日受理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采购文件存在部分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数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且未细化量化、不明确。
举例,评标标准第四条:物业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6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对本项目整体构想的创新性、充分性和相符程度;物业管理目标明确性,起点高低程度及设置合理性。总分6分,我司理解为0-6分进行打分,这条评分标准中未给出明确的0-6分打分细则。什么情况算是达到满分的程度,能得6分?什么情况算是不得分?均未给出明确的打分标准。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于答复未按招标文件事实性进行答复,我司对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不满意。
事实依据:电子化政府采购招标文件,采购编号:NBZFCG2022C011G,项目名称: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南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评标标准与评标办法(P35-P37)>(一)评分标准>评分项(评分内容按顺序数)
第四条:物业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6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对本项目整体构想的创新性、充分性和相符程度;物业管理目标明确性,起点高低程度及设置合理性。
第五条:管理指标及措施【5分】管理指标与整体定位是否准确;指标标准是否合理:达成指标的措施是否有效和可行。
第六条:管理方式和工作计划【5分】管理方式与管理措施是否相符;工作计划与管理指标是否相符;工作计划的是否可行和合理。
第七条:制度和档案的建立与管理【3分】: 管理制度是否齐全、规范,档案管理方案是否科学。
第十条:人员工资测算及其他费用测算的合理性【5.5分】:测算的物业服务费与项目管理整体定位是否相符;测算的物业服务费是否符合物业服务费构成要求;测算的数值是否合理、规范。
第十一条:保洁管理具体措施【7分】:管理方案是否适应本项目的需求,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创新;应答是否详尽、明晰;工作范围是否齐全;岗位配置是否充分,服务标准设计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二条:楼宇管理具体措施【3分】管理方案是否适应本项目的需求,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创新;应答是否详尽、明晰;工作范围是否齐全;岗位配置是否充分,服务标准设计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具体措施【6分】:管理方案是否适应本项目的需求,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创新;应答是否详尽、明晰;工作范围是否齐全;岗位配置是否充分,服务标准设计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具体措施【3分】:管理方案是否适应本项目的需求,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创新;应答是否详尽、明晰;工作范围是否齐全;岗位配置是否充分,服务标准设计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水电、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具体措施【3分】管理方案是否适应本项目的需求,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创新;应答是否详尽、明晰;工作范围是否齐全;岗位配置是否充分,服务标准设计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绿化养护管理具体措施【3分】:管理方案是否适应本项目的需求,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创新;应答是否详尽、明晰;工作范围是否齐全;岗位配置是否充分,服务标准设计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安保管理具体措施【7分】:管理方案是否适应本项目的需求,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创新;应答是否详尽、明晰;工作范围是否齐全;岗位配置是否充分,服务标准设计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有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和难点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3分】项目特点、难点分析是否准确,解决措施是否得当。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五百三十一号、第五百四十二号、第五百四十五号。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请求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依规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评审标准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违规规定。
我司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中已经看到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我司认为既然招标文件评审因数不合理,那么产生的中标结果不公平也不公正,应该不予认可。
恳请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2年5月31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都于2022年6月8日作出投诉答复,具体答复内容如下:
(一)被投诉人1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答复
本项目的采购内容是学院南校区物业服务,主要内容是学生公寓管理、卫生保洁、安保管理、楼宇管理、绿化养护、设施管理等,采购目标为非标准产品,需要潜在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提出各自的物业方案。因此在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中设置物业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管理指标及措施、管理方式和工作计划、制度和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人员工资测算及其他费用测算的合理性、保洁管理具体措施、楼宇管理具体措施、学生公寓管理具体措施、设备、设施维修管理具体措施、水电、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具体措施、绿化养护管理具体措施、安保管理具体措施、拟投入本项目管理的物资装备(提供清单)、有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和难点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等指标都是针对本项目的实际需求设定相对应的评分项,并且对评审要点作出了说明,我单位在前期做招标方案时,也参考了多家同类单位物业招标方案,其项目中分值的设置均与本项目一致,写明了评分要点及说明,我单位认为已经对评分标准进行了量化、细化。在业绩、认证证书、主要管理人员、物业服务团队其他成员等方面也设置了评分项,评分标准也进行了细化、量化。此项目的评分标准完整明晰,能客观反映采购人的采购需求,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综上,我单位认为本项目的“评分项及分值”的编写,符合项目的采购需求和公平公正充分竞争的政府采购初衷。关于评分办法,除了采购文件尽量提出客观量化指标,还是需要由专家进行专业的研判,和对供应商提出的响应方案进行分析与比较,才能达到优胜劣汰的目的。该项目于2022年6月20日开标,共有7家投标人响应投标,且均为物业服务公司。投诉人既未参加现场勘探,也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且从实际的投标人响应情况和评审结果来看,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内容针对性强,评审专家也均能正确领会采购文件规定的需求标准,并且公正地进行打分。结果公告公示期内未收到投标人的异议。
(二)被投诉人2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
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投标人应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结合自身经验和能力提供项目整体解决方案。根据评审需要,评分表从不同的维度细化了相应的评分项,并对每一项均设定了相应分值。对一些需要进行主观评判的评分项,本项目在评分标准中规定了评审要点,由评委根据投标方案对采购需求的响应程度给分,是否得满分由评委根据专业知识进行评判,评分标准已对评委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限制。至于评分标准应细化到什么程度,评审标准中是否必须要规定满分标准,目前财政部门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标准或范本供借鉴。经查询,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物业招标文件,需要由评委主观评审的评分项也采用了与我中心相似的评分标准。
本项目评分项除价格分和政策加分外,其余十八条是根据采购需求从业绩、认证证书、物业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管理指标及措施、管理方式和工作计划、制度和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主要管理人员、物业服务团队其他成员、人员工资测算及其他费用测算的合理性、保洁管理、楼宇管理、学生公寓管理、设备设施维修管理、水电、特种设施设备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安保管理、拟投入本项目管理的物资装备(提供清单)、有针对本项目的特点和难点分析,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方面进行设定,并对评审要点作出了相应说明,评分标准已进行了量化、细化。
“物业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评分项是采购人为完成校园管理工作的要求而设定,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本项目是大学校园物业,管理区域占地约430亩,建筑占地面积286770平方米,建筑物多且分散,需要投标人针对管理区域内人员多且复杂、出入口多等困难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该评分项涉及项目理解及熟悉程度,方案的创新性、完整性、合理性等多项因素,是根据本项目特点设置,是物业管理的技术路线,相关因素紧密关联,只针对单一因素进行评价,不足以证明解决方案满足需求,需要评委会根据采购人提出的综合因素对供应商的解决方案作出专业评价。因此该评审项不存在未细化、量化情况。
评委会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能正确理解各评审项的要求,对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出了合理公正的评审,未提出异议。
四、调查结果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南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NBZFCG2022C011G)采购预算672万元,项目于2022年4月2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5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针对其中的一项质疑事项,2022年5月16日发布了对招标文件评分表类似项目管理业绩澄清的更正公告,被投诉人于2022年5月19日作出了质疑答复。项目于2022年5月20日开评标,宁波捷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盛元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吴服务产业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润加物业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山东明德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新日月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浙大新宇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投诉人未参与投标。2022年5月20日当天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
本项目的采购内容是采购人的南校区物业服务,主要内容是校区学生公寓管理、卫生保洁、安保管理、楼宇管理、绿化养护、设施管理等服务,属于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项目需求说明及评标标准”,较为详细地列出了项目管理具体需求,包括水电管理、特种设施设备管理、履约养护、学生宿舍管理、安保服务等,同时,该部分内容还分岗位详细说明了本项目对人员配置及基本素质要求。
投诉人认为本项目评分标准中的第四条“物业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6分”,“对本项目的理解和熟悉程度:对本项目整体构想的创新性、充分性和相符程度;物业管理目标明确性,起点高低程度及设置合理性”存在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且未细化量化、不明确。
本机关认为:
(一)部分项目尤其是服务类项目,往往存在着需求难以量化衡量的情况,需要采购人通过描述项目的预期目标或者应用场景,再由供应商提供解决或服务方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以及第二十一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都是基于需求难以量化细化的项目明确的操作方式。
(二)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南校区占地约430亩,建筑占地面积286770平方米,共有建筑7组团(幢)且较为分散,涉及人员多且复杂,出入口多,管理服务区域面积大、内容多、难度大,比常规多业主楼宇或单业主机关物业项目有更高的要求,需要供应商根据对本项目需求的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从项目整体进行方案设计,因此,针对上述情况本项目评分标准中设置的“物业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评审项,与采购需求密切相关,是采购人为完成校园管理工作而提出的客观要求。评分因素涉及项目理解和熟悉程度、方案的创新性、完整性、合理性等,是针对本项目的特点设置的,是采购人提出的物业管理的技术路线,相关要素紧密关联,只针对单一因素进行评价,不足以证明解决方案满足需求,需要评审委员根据采购人提出的综合因素对供应商的解决方案作出专业评价。
(三)本项目属于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已尽可能详细描述了项目的需求,并基于项目自身的客观需求,设置了“物业管理整体设想及策划”评审项,本项目招标文件已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项目本身的需求对评审因素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委会能理解各评审项的要求,并未对评审项的设置提出异议。
综上,投诉人此项投诉,本机关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