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宁波泰源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古塘街道北二环中路485号
被投诉人:慈溪海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浒山街道楼家路11号时代华都商务楼8楼
相关供应商: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慈溪市宗汉街道曙光家园金桂苑19号楼17#店面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慈溪市财政局空调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202000366)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5月13日提起投诉,投诉书经审查后于2022年5月13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空调机压缩机的形式及先进性(4分),提供厂方资料加盖制造商公章。
事实依据: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提供给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任何厂方的盖章资料,且大金从未与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生业务往来。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2:响应产品的节能型(7分)(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数据加盖制造商公章)。
事实依据: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提供给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任何厂方的盖章资料,且大金从未与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生业务往来。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3:室外机回油技术先进性(3分),提供相关图文证明资料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提供给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任何厂方的盖章资料,且大金从未与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生业务往来。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事项4: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不是大金直营经销商及特约维修店。
事实依据: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没有提供给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关于任何厂方的盖章资料,且大金从未与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产生业务往来。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投诉请求:请求核查中标单位提供投标物资料真实性,制造商提供给他的参数资料的证明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制造商授权证书真实性(大金经销商证书及大金特约维修店证书)。同时取消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三、当事人答复
2022年5月19日,被投诉人提交了投诉答复,5月26日、6月6日提交了补充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1.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空调压缩机的形式及先进性资料”上所盖公章为“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与投诉人所述“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非同一法人主体。2.投诉人仅依据由“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说明函”,事实依据不足。3.因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所投品牌均为“大金”,但提供的上述两条评分资料加盖的公章不一致,就此产生歧义。针对投诉事项3,本评分项仅要求加盖投标方公章,未要求加盖厂方公章,故投诉事项不成立。针对投诉事项4,本招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内未曾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相关厂方直营经销商及特约维修店,故投诉事项不成立。
2022年5月24日,相关供应商提交了投诉答复,答复主要内容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我公司提交的资料为“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的盖章资料,并非投诉人投诉的“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盖章资料,故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后附有制造商说明资料。针对投诉事项2,我公司提交的资料为“大金空调(上海)有限公司”的盖章资料,并非投诉人投诉的“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盖章资料,故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后附有制造商说明资料。针对投诉事项3,我公司提交的资料为“浙江荣之鑫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盖章资料,招标文件要求为公章,非制造商公章,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无关联,投诉人所投诉内容与事实不符。针对投诉事项4,本项目慈溪市财政局空调维修服务采购项目中无特定资格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大金直营经销商及特约维修店。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无关联。且我单位参与投标即是有执行且能完成招标文件要求的空调维修服务项目的能力。
四、调查结果
(一)项目基本情况:慈溪市财政局空调维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30282202202000366)于2022 年4月22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5月5日开启竞争性磋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相关供应商。5月9日,投诉人对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质疑,5月9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由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投诉人于5月13日提交投诉书,经本机关审查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书。
(二)项目调查情况:收到本项目投诉书后,本机关于2022年5月17日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审查了其提交的投诉答复,6月14日召开专题会议讨论。
五、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中要求就空调机压缩机的形式及先进性提供厂方资料加盖制造商公章,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盖公章非投诉人所述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要求就响应产品的节能型提供中国能效标识网数据加盖制造商公章,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盖公章非投诉人所述大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要求就室外机回油技术先进性提供相关图文证明资料加盖公章,未要求制造商公章,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盖公章为自己公司公章,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为相关厂方直营经销商及特约维修店,故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慈溪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