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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奉财处〔2022〕01号)
发布日期:2022-06-13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奉财处〔2022〕01号

投诉人:柯能动力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宁海县强蛟镇团结路1-1号

被投诉人1:国家气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宁波市奉化区大成东路1178号

被投诉人2: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相关供应商:杭州三宝压缩机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九和路14号4幢4楼812室

一 、投诉受理

  投诉人柯能动力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因被投诉人对国家气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购中、高压空压机站及储气供气系统等设备项目”(项目编号:CBNB-20222014(FHZFCG(2022)012D))标项一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5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缺少授权委托书且投诉书副本数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5月6日书面通知投诉人进行补正。5月13日,本机关收到补正投诉书并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首次招标文件中▲3.1.2.2采用两级压缩主机,齿轮传动。在供应商质疑后删除了“▲”作为扣分项,明显具有排他性,也极容易引导评审专家产生倾向性。招标公司质疑答复“同功率的两级压缩比单级压缩的气量大”缺乏事实依据且不尊重压缩机制造商技术参数。

  投诉人列举的事实依据:在空压机行业内,单级压缩在相同气量前提下,效率不低于两压缩,且系统更简洁,故障率更低,卸载功率更低。且此次采购方推荐的凯撒、英格索兰、阿特拉斯·科普柯均为国际一线的3个品牌,其中凯撒与阿特拉斯·科普柯都为单级压缩,以此项作为必须响应项(质疑后依旧改为扣分项),明显具有排他性,极容易引导评审专家产生倾向性。

  投诉事项2:结合空压机行业,中标公示的第一名与第二名均为空压机行业数一数二的品牌,且我方技术参数及其他方面均满足甚至超过采购方的招标要求(具有排他性的两级压缩除外),我投标产品作为采购方推荐的全球三大品牌之一,在技术总分为60分的前提下,中标公司得分为56.6分,而我得分却仅为37分,评标结果技术分相差19.6分,评分存在偏颇,要求核查评分依据,公开投诉人及中标供应商的具体评分分项明细及评分情况。

  投诉人列举的事实依据:我方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采购方提出的所有实质性条款和一般性条款在提交的招标文件中进行逐一响应。其中对采购方所要求的设备技术参数均为响应或超越招标要求(招标文件内其中一条明显具有排他性的两级压缩除外);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支持资料、产品统一性、售后服务方案等条款均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有相应的内容提供,材料真实齐全,完全可以达到每一项评分的优秀档次分,与其他投标方不可能存在如此之大的分差。

  投诉事项3:因技术评分的标准及结果,导致最高价中标,而且此中标价远高出市场价!我司的质疑补正函已提供了中标供应商的制造官网公示的唯一符合此次招标条件的机型——RS160ie(国内组装机型)的价格依据。如中标型号为R160ie(电机频率为60HZ),我国的工况均为50HZ的频率,60HZ的频率为国外的工况,中标供应商的制造商官网里显示的60HZ频率这款机型并不能满足国内应用。本次招标要求不允许采购纯进口设备,如是该型号,已不满足招标要求。如机型型号弄虚作假,更没有资格参与此次招标。RS160IE是英格索兰系统里在同等电机功率中定位最高的机型,我司此前提供的质疑补正函已提供了此款机型的价格依据,如中标机型非RS160IE,价格将更低,更偏离市场价,也更能佐证中标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很多的说法。此种中标价中标,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投诉诉求:1.确认3.1.2.2采用两级压缩主机,齿轮传动是否为排他性条款?是否会引导评审专家产生倾向性?2.要求公开投诉人具体评分分项明细,审查各投标方的评分情况是否合理。3.要求对中标价是否符合市场价进行审查。4.对招标过程中不合理情况进行监管与审查,取消此次的中标供应商。

三、当事人申辩

  本机关于2022年5月13日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收到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1.国家气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答复:

  答复投诉事项1:投诉方获得采购文件后与我中心对接过程中,未针对该条款提出异议,在招标文件公示质疑期内也未提出质疑。

  答复投诉事项2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以及各投标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评分项中客观分一致,主观分由评委独立评审,且不存在畸高畸低现象。

  答复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此次中标价远高出市场价并无事实依据,实际另一家国内厂家投标报价与中标方报价差距不大。

(二)被投诉人2.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答复:

  答复投诉事项1:柯能公司从采购结果来臆测本次招标为内定品牌我公司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柯能公司的质疑进行耐心解答,目的旨在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关于其提到的采购方推荐的三个品牌:①三个品牌并非推荐品牌,仅是参考品牌;②参考品牌仅为说明拟采购设备的技术指标档次,招标文件并未限制仅允许参考品牌参与投标,投标人可以选择其他品牌进行投标;③本项目采购文件规定不允许采购进口设备,与采购文件中出现凯撒品牌并不矛盾。④本次投标产品中未出现凯撒品牌。

  设置两级压缩主机是采购人从实际生产检测需求出发提出的要求;经过市场调研,采购人认为双级压缩更适合本项目,且条款为非实质性条款,仅为扣分项。

  柯能公司在投诉书提到将“3.1.2.2采用两级压缩主机,齿轮传动”作为扣分项,明显具有排他性,极容易引导评审专家产生倾向性但技术需求以及评分标准均属于采购文件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的规定,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柯能公司对采购文件有质疑,最迟应于2022年3月18日前提出质疑。但柯能公司是在2022年3月31日提出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已过采购文件的法定质疑期限,故不具备采购文件的质疑资格;柯能公司认为的极容易引导评审专家产生倾向性,只是其主观臆想,没有事实依据。

  柯能公司在质疑函中的质疑事项1是对采购结果的质疑,但其在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1是对采购文件内容的投诉,两者性质有区别。

  答复投诉事项2评标结果的依据是采购文件和各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评审结果由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以及各投标商提供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经核实,评分项中客观分一致,主观分由评委独立评审,且不存在畸高畸低现象。柯能公司臆测招标文件的制作就有很多的排他性,其实是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因其并未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提出质疑,故我公司对采购文件内容的质疑不予受理。

  柯能公司在质疑函请求中的诉求是“要求贵司对评审投标商务技术文件的过程和三家投标公司具体得分情况进行详细解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我公司无权对评审投标商务技术文件的过程和三家投标公司具体得分情况进行详细解释。

  柯能公司在投诉书中要求公开自己和中标供应商的具体评分项明细,但其在质疑函中并未做此要求,此诉求与质疑函中的“要求对评审投标商务技术文件的过程和三家投标公司具体得分情况进行详细解释”的内容有着本质的区别,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的规定,投诉事项已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

  答复投诉事项3柯能公司认为技术评分的标准及结果,严重影响了此次的公开招标,导致最高价中标,且此中标价远高出市场价。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我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柯能公司发出质疑函补正通知书,要求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我公司根据其质疑函及补正,在质疑答复函中回复“本项目的价格组成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包含配件配置及其他附加服务等内容。柯能公司补正资料所列举的压缩机产品型号并非中标产品型号,不足以证明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比市场价格高出太多。故我公司认为该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市场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柯能公司提供的材料中也仅能证明该型号在某次交易中的参考报价无法证明该报价为市场价故我公司认为柯能公司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相关供应商杭州三宝压缩机有限公司答复:

  答复投诉事项1: 我公司是根据招投标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的具体技术和商务要求来进行的合理合法的投标,我方根据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整理设计方案和配置设备,所投产品和方案等均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单级压缩和两级压缩的问题,我方空压机产品在同一功率的情况下,双级压缩的气量是大于单级压缩的气量的

  答复投诉事项2关于此次投标,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我们近二十年来从事空压机行业所做交钥匙工程的经验,做了充分的准备,从设计方案、站房布局、管道图纸、机器的选型及安装进程安排等等方面做了充足考虑和综合性的合理的设计,这是我们认为我们能专家评审得高分的原因。投诉人得分跟我们有差距,是专家根据其投标文件审打分的,我方完全相信专家的评定。

  答复投诉事项3我方提供的产品R160IE自2010年进入中国市场,技术参数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产品样册和国内其他客户现场的机器铭牌证明。

  我方投标时,所投机器为50HZ的频率,参数也完全符合招标要求,对方所提出的我们R160IE的机器电机频率仅为60HZ,纯属无稽之谈。为此上海英格索兰压缩机有限公司出函声明,此款设备在国内是销售使用的对方不应在并不了解我方产品的情况恶意中伤。

  关于对方提到的他们比我们低30多万的事宜,我们是综合招标文件的需求,做了最合理的交钥匙工程的设计方案和规划,作为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支持,在价格方面也已争取了最大优惠。对此,我方说明如下:1.根据市场定位和需求,每个不同品牌的设备价格不同。2.每个品牌的同一功率的设备型号配置不同,价格也就不同。同理,如果对方所报价产品不是高配置产品,而我方产品是高配置产品,价格自然是比对方高。所以这不能作为对方无故诋毁我方中标价远高于市场价的理由。3.在此次投标报价中,我方把涉及到交钥匙工程的几乎所有设备、产品、配件及安装等均考虑到位,对方价格低,是否是设备和安装服务没有考虑进去。

四、调查结果

  国家气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采购中、高压空压机站及储气供气系统等设备项目(项目编号:CBNB-20222014(FHZFCG(2022)012D))标项一中、高压空压机站及储气系统采购预算为205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标的未进行进口产品采购核准。招标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项目于2022年3月1日发布采购公告,3月23日开标,当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3月31日柯能动力科技(宁波)有限公司对标项一采购结果和采购过程提出质疑,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02248日作出质疑答复。目前该项目标项一政府采购活动暂停。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取证。现查明情况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一。本机关查明,本项目采购文件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根据市场调研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文件标项一货物的技术指标要求设置了“3.1.1螺杆式压缩机(参考品牌:英格索兰、阿特拉斯·科普柯、凯撒)”、“3.1.2.2采购两压缩主机,齿轮传动,两条均非实质性条款。凯撒为全进口设备,阿特拉斯·科普柯为单级压缩主机。在采购文件法定质疑有效期内,投诉人未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代理机构公告采购结果后,投诉人因对标项一采购结果和采购过程不满而提出质疑,质疑内容包含对采购文件中此项技术指标要求的质疑。代理机构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内容进行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而提起投诉。

  关于投诉事项二。本机关查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通过政采云随机抽取的四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查阅专家打分结果,评分项中客观分一致,且总评分不存在畸高畸低现象。

  关于投诉事项三。本机关查明,本项目三家投标供应商价格分别为1880000元、1879521元、1578000元。中标供应商为杭州三宝压缩机有限公司,中标压缩机品牌为英格索兰,型号为R160IE,电机频率为50HZ,适合国内的使用工况。

  综上,本机关认为:

  (一)采购需求编制是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本项目工频螺杆空压机选择何种压缩主机,应当由采购单位根据其建设目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市场上采用两级压缩的空压机普遍存在,且此项技术指标要求最终仅作为扣分条款,并非实质性条款。采购单位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结合实验室日常检测需要,最终选择采用两级压缩主机的做法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的竞争原则。因为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调研不充分,导致参考品牌中有两个品牌不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技术指标要求,易造成采购当事人误解,采购文件编制不严谨,本机关予以指正。但该参考品牌条款的作用仅表达了采购单位拟采购设备档次的意图,对供应商具体的品牌选择没有约束力也不构成评审内容。投诉人认为此项技术指标要求具有排他性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通过政采云随机抽取的四位专家和一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审依据是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以及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和供应商的实际响应情况,而不是供应商的品牌知名度和年度销售额进行打分。调查中没有发现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已经在采购结果公告中告知各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诉人要求公开的评标情况不属于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该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投诉事项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采购文件中约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报价低不是中标的唯一因素。本项目采购标的中、高压空压机站及储气供气系统为交钥匙工程,供应商报价除包含压缩机外,还包含储气罐、吸干机、管路系统等辅助设备、维护保养费等。且中标产品型号为R160IE,并非投拆书中提及的RS160IE,因此投诉人提供的RS160IE产品价格证明材料没有参考意义。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型号弄虚作假、中标价格远高出市场价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奉化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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