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2022采购 处字第1号
投诉人:瑞昌初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花园乡大畈头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柱桥
被投诉人: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61弄
被投诉人:宁波市江北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
投诉项目:江北区教育局下属学校图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ZCG2022001)
投诉内容: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样书(20本),样书目录中有明确的出版社,认为“出版社”具有唯一指向性,有指向个别供应商的情况。
经调查证实:
一、本次采购项目系全区各学校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求,从教育部颁布的全国中小学图书馆推荐书目中选取的图书款类,并由区教育局汇总招标。教育部颁布的推荐书目就已明确出版社、刊号等内容。
二、样书的提供情况很大程度上可以判断供应商是否有能力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供正版图书,这是履约能力的重要考量依据之一。图书采购具有特殊性,采购人从根本需求上需要明确出版社、刊号等内容以满足教育工作需要,而采购对象是依法可提供产品的全国范围内图书经营者,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投标报价、售后服务、履约能力等方面。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出版物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在版编目数据,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因此,图书采购具有其特别之处,即相关的书号、出版信息等内容属于采购需求的重要部分。
三、图书采购不应视为“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情形。图书采购中,供应商使用的是相同产品参与投标,与“指定特定产品”性质一样,基于图书的特殊性,供应商使用同一产品做出的投标响应,并不会发生不公平竞争及价格控制等现象。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令)有关规定,决定如下: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