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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1-2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采投处字〔2022〕第1号

投诉人: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14G、14H、14I、14J

法定代表人:胡剑东

联系电话:13925961618

被投诉人:宁波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应家山路159号

联系人:吕小宣

联系电话:0574-83531009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BJXCG-2021-006)”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1月23日(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1年11月24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审核后于2021年11月26日对投诉人发出《投诉书补正通知书》,2021年12月2日收到补正投诉材料,遂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1:未具体明确本项目特定资格的要求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第七条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4.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有我国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本次鉴定服务所需要的内容”,经翻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无一条对此有明确说明。

    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服务范围,投标人必须具备“交通事故痕迹物证”或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等同于“交通事故痕迹物证”资质才能成为合规投标人。而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的特定资格要求表述过于笼统和不规范,不符合司法部对执业类别的详细分类办法。

    法律依据一: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5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包括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等。非交通事故的相关鉴定可参照本条款。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包括的具体项目内容如下:

    (三)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包括通过对涉案车辆唯一性检查,对涉案车辆、交通设施人员及穿戴物等为承痕体、造痕体的痕迹和整体分离痕迹进行检验分析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判断痕迹的形成过程和原因(如是否发生过接触碰撞、接触碰撞部位和形态等)

    (四)车辆速度鉴定。运用动力学、运动学经验公式模拟实验等方法,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和资料、视频图像辆行驶记录信息等,判断事故瞬间速度(如碰撞、倾覆或坠落等瞬间的速度),采取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如采取制动、转向等避险措施时的速度),在某段距离、时间或过程的平均行驶速度及速度变化状态等

   (五)交通事故痕迹物证综合鉴定。基于以上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的检验鉴定结果,必要时结合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声像资料鉴定、法医学鉴定等结果,综合判断涉案人员车辆、设施等交通要素在事故过程中的状态痕迹物证形成过程及原因等包括交通行为方式、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事故车辆起火原因、轮胎破损原因等。

    法律依据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五、评标程序(五)评分标准技术商务部分(80分中资质技术能力10分评分要点说明中投标供应商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浙江法院网注册备案)的,得3分。投标供应商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列入“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得3分。投标供应商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国家认可委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4分。高达10分的评分设定与本次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甚至存在地方保护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

    法律依据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六、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八、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十六、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进行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撤回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投标人鉴定资质,排除不合理不合规的评分项。

    三、当事人答复

    宁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宁波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投诉书中的投诉事项做出如下说明:

    关于“投诉事项1:未具体明确本项目的资格的要求”答复:

各个省份颁证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中业务范围描述不一致,只要供应商提供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里有本次鉴定服务所需的内容,均符合招标文件特定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答复:

    1、投标供应商被列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浙江法院网注册备案)的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①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是公安机关办理交通管理类案件时,根据办案实际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的司法活动。鉴定意见是办理案件和开展诉讼活动的重要证据支撑,直接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后续赔偿数额的确定,甚至直接影响定罪、量刑。司法机关行为具有较高的司法公信力,浙江省高院、检察院根据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推出“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和“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说明上述机构无论在鉴定质量上,还是鉴定效率上均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肯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述机构具有普遍的认可度和较高的鉴定水准。我大队把入选“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和“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作为评分项,目的是为了尽可能的选择具有高水准和普遍认可度的委托机构,以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保障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公信。②在浙江省法院网-对外委托平台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告的名册上的鉴定机构不仅有浙江省内的,也有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的。因此招标文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人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供应商具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国家认可委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并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本项目(项目编号:NBJXCG-2021-006)采用一招定三年的方式购买服务,合同一年一签,采购预算(最高限价)226.5万元/3年,于2021年11月3日在政采云平台上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11月24日14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本项目的投标人有4家,分别是重庆市中开重电司法鉴定所、宁波天童司法鉴定中心 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决定,推荐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为中标候选人,2021年11月25日发布中标公告。2021年11月11日投诉人向宁波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2021年11月22日宁波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投诉人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投诉人对宁波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未具体明确本项目特定资格的要求”的问题。经调查,本项目购买的服务主要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服务,包含:机动车行驶速度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属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属于《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二十七条“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规定的范围; 根据2020年6月23日司法部印发的《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十六条“痕迹鉴定包括手印鉴定、潜在手印显现、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整体分离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爆炸痕迹鉴定、火灾痕迹鉴定、人体特殊痕迹鉴定、日用物品损坏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使用期限为5年”的规定,结合2020年6月前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取得的《司法鉴定许可证》业务范围包含痕迹鉴定(未作分类),代理机构在编写采购文件时考虑实际情况和本项目需求特点,制定出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须具有我国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本次鉴定服务所需要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综上,投诉事项1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评分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的问题。投诉人认为评分标准中资质技术能力的设定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地方保护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

    1、关于“投标供应商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浙江法院网注册备案)的,得3分;投标供应商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列入‘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的,得3分”的投诉。经调查,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案件时,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意见是办理案件和开展诉讼活动的重要证据支撑,直接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后续赔偿数额的确定,甚至直接影响定罪、量刑;浙江省高院、检察院根据长期的司法实践活动,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司法鉴定法律法规,推出“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和“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说明上述机构在鉴定质量上和鉴定效率上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肯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上述机构具有普遍的认可度和较高的鉴定水准;采购人把投标人是否入选“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和“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作为评审因素,目的是为了选择具有高水准和普遍认可度的鉴定机构,以确保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客观性,保障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公正与公信,符合采购需求中“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在诉讼中被法院采信”的要求;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属于开放式的,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和“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中(注:“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和“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不仅有省内鉴定机构也有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中投诉人也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名单中)。因此,采购人把投标供应商是否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列入“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和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名册”作为评审加分项,符合采购需求,与投诉人提及的“不受地域限制”不冲突,也不存在地方保护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

    2、关于“投标供应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国家认可委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得4分”的投诉。经调查,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是市场监督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另,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四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前必需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经查实,本次所有投标人都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因此,具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实验室认可证书》是投标人开展司法鉴定业务的必需条件,不应设定为评审因素,但上述问题也不影响评审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2的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投诉不成立;投诉事项2的投诉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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