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监督检查 /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1〕第15号)
发布日期:2022-01-17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1〕第15

 

投诉人:浙江海康威名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址:宁波市鄞州区顺德路136弄58号1808室

被投诉人: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环城西路北段225号/真如中心15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宝海路与新一路交叉口西北角(暂名周建、里新安置小区)智能化采购(含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ZC-217057)招标文件设置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本机关审查后,于12月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关于“车脸人脸识别摄像机”功能描述,▲5、支持目标大小过滤功能,可设置目标最大像素或最小像素,对不在像素设定范围内的目标进行过滤(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根据国内主流厂家宇视、海康公司的投标询价回复,均无法满足招标要求,具有唯一指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关于“人脸识别枪式摄像机”功能描述,▲4、变倍可提前调整焦距范围,保证样机在变倍过程中均能快速聚焦清楚,聚焦时间小于1s(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根据国内主流厂家宇视、海康公司的投标询价回复,均无法满足招标要求,具有唯一指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关于“9路视频解码器”功能描述,▲4、可通过HDMI接口同时将6路分辨率为3840×2160的视频图像和3路分辨率为2560×1600的视频图像显示输出至9台分辨率为3840×2160的显示终端上(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询问国内主流厂家,功能大于所要求的。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关于“桥式摆闸(单机芯)及桥式摆闸(双机芯)”功能描述,▲6、在未接收到开门信号情况下,门翼自动锁死、门翼支持防撞,被撞击后可以恢复正常。且默认恢复至正常状态,时间小于2s;(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根据国内主流厂家宇视、海康公司的投标询价回复,均无法满足招标要求,具有唯一指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关于“可视对讲单元门口机”功能描述,▲9、支持设置人脸识别性能控制参数,如:人脸检测参数、图像质量评价参数、比对阈值等(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根据国内主流厂家,功能均满足,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技术需求中关于“电梯半球摄像机”功能描述,▲5、可选择动态检测、硬盘已满、硬盘故障、视频篡改、外部报警、非法访问、音频检测、智能配置等报警类型,可记录报警信息,并显示报警图标、或播放报警提示音,报警提示音支持文件导入(提供第三方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事实依据:根据国内主流厂家宇视、海康公司的投标询价回复,均无法满足招标要求,具有唯一指定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7:针对招标清单,核心交换机要求“为了简化管理,支持纵向虚拟化技术,支持把交换机和AP虚拟为一台设备,支持两层子节点,且子节点接入交换机支持堆叠,提供权威第三方测试报告;”

    事实依据:纵向虚拟化技术在大多业界处于实验室开发测试阶段,因为众所周知的兼容性和可靠性原因尚未大规模商用部署。且相对于现行的组网方案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使用纵向虚拟化部署无形中将风险转移到最终用户方,是对项目和客户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而且不兼容第三方产品,最终客户将彻底失去自主选择系统架构和产品的自由,造成资金的极度浪费。招标文件作此要求通过使用纵向虚拟化报告来限制企业公平参与项目建设,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违背政府采购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8:针对招标文件评分项中,项目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得1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ITSS服务项目经理”的得1分。本项最高2分。

    事实依据:一个普通小区工程采用一级建造师,已经高格配置,同一人有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ITSS服务项目经理”的得1分,在这个普通住宅小区上,没有特殊要求,有失公平原则,具有指向性,为体现公平公正建议调整或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9:针对招标文件评分项中,拟投入项目组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以下任一证书的得0.5分,每人次具有单张或多张证书均记0.5分,不重复计分。本项最高2分。证书:“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机电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或“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证书”或“电气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证书”。

    事实依据:这么简单、普通的一个小区项目,采用如此高规格的资质的成员组成,明显是加分项与控标项,建议调整或修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相关诉求:删除投诉事项1、2、4、6、7的参数要求;投诉事项3修改为“可以支持10路视频上墙”;投诉事项5加入“功能均满足,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视同响应”;调整或修改投诉事项8、9。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7日向被投诉人、采购单位“象山县旧城区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采购单位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被投诉人、采购单位回复:

     关于“象山县宝海路与新一路交叉口西北角(暂名周建、里新安置小区)智能化采购(含安装)项目(项目编号:ZJZC-217057)”,于2021年11月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2日),共有17家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浙江中创招投标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在公司邮箱中收到“浙江海康威名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质疑函。依据本项目地块“象山县宝海路与新一路交叉口西北角(暂名周建、里新安置小区)”全过程咨询公司提供的厂家技术材料,并咨询智能化类相关行业专家就质疑内容于2021年11月22日进行回复并在上述网站中发布更正公告(对其中一条质疑的技术条款进行描述修改)。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于2021年12月7日暂停了本项目,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函资料,并将被投诉人、采购单位递交的厂家证明材料交于行业专家进行相关论证,调查结果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2、4、6中涉及本项目采购设备技术参数设置倾向性问题。依据采购单位、被投诉人递交的资料,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天视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佳发安泰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都出具了其产品技术参数均能满足本项目招标要求的证明。

      2.关于投诉事项7“核心交换机”技术参数设置倾向性问题。被投诉人已于2021年11月22日在政采云平台发布更正公告,对该设备技术参数要求进行了修改。

   3.关于投诉事项3“9路视频解码器”功能大于招标要求问题。技术参数是采购人基于采购需求的最低使用要求而设置的,投标供应商可选择满足或优于该技术条款的产品参加投标。

   4.关于投诉事项5“可视对讲单元门口机”功能满足,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问题。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是对采购需求的性能描述,检测报告是技术响应的佐证材料,投标供应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对检测报告描述不一致情况进行标注,便于评标委员会评判。

   5.关于投诉事项8、9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资质证书评分设置倾向性问题。由于本项目的实施需跟随土建项目总体进度,且涉及视频监控、安防、网络等多个不同应用系统,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资质证书评分设置是根据项目复杂情况、施工质量要求等不同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提起的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鉴于本项目需提供诸多检测报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20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211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