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采投处字〔2021〕第6号
投诉人:浙江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促进会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53号中小企业大厦24楼
法定代表人:朱丽娟
联系电话:0571-81950168
代理人:杨高
被投诉人1: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办事处
联系人:叶海永
联系电话:0574-65579575
被投诉人2:宁波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民生路湖东花园
联系人:刘瑜
联系电话:0574-87380892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县跃龙街道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评估督导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BCGNH[2021]025)”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0月27日(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1年10月2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审核后于2021年11月1日对投诉人发出《投诉书补正通知书》,收到补正投诉材料后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质疑事项内容
质疑事项1: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审查。
质疑事项2: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磋商依据不足。
质疑事项3:磋商程序无竞争性磋商环节。
质疑事项4:服务具体需求不明确,不利于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及后续项目实施方案。
质疑事项5:评分标准未量化、不合规,有无法评分或随意评分的问题,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二)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审查。
事实依据:质疑供应商要求采购方公示告知需求调查、审查情况,以满足法律上对需求管理的要求。本项目的需求不明确、表述不规范、含义不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不客观,量化指标未明确相应等次,未充分正确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未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本项目食品安全检查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是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且从表述中又涉及信息化使用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按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质疑供应商有权了解该项目在实施磋商前,是否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政府采购相关管理规定,实施了以下活动:1、是否在确定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是经过专家论证,还是经过相关方听证?需求调查结果如何?2、是否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面向市场主体开展调查,调查对象有几个?调查对象是否具有代表性?需求调查结果又如何?3、是否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表?支出表是否明确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性质,承接主体的性质、行业、用于购买服务的预计支出数额?4、本项政府采购平均每家餐饮服务单位需花费550元的经费用于监管辅助性服务,且其中大多数是规模较小的小吃店,预算的成本依据是什么?是否进行过相关绩效评价?5、是否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如何?6、是否因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履约验收方案等未明确而考虑安排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履约验收?
投诉事项2: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磋商依据不足。
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预算66万元,符合《宁海县2019-2020年度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由于未在宁海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信息查到2021年度县级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也未查到以上标准废止的信息,质疑供应商假设政策延续,基于这样的假设,本次采取竞争性磋商的采购行为,采购方或代理机构需要说明不得不采用该采购方式的特殊原因,且应宁海县财政部门批准,经得起上级、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质疑、审查。依据财政部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该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并开展重点审查,审查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竞争性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是本公共服务项目采购的法定程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精神,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未经需求调查和审查就确定竞争性磋商是不够妥当的。适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往往是服务内容、标准不明确、存在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具体要求不明确等情况,需要通过磋商的过程来对技术和服务需求达成共识。从公开信息可以查到 ,类似的项目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评估督导服务项目采用的是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同时,从采购文件可以看出,没有留下需要磋商的内容和场景,似乎并没有磋商的必要,本项目更符合公开招标的特性。
投诉事项3:磋商程序中无实质磋商环节。
事实依据: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指出:磋商程序中无实质性磋商环节。质疑供应商认为需在采购文件中明确竞争性磋商的事项和程序,并在具体采购活动中予以体现。如果已经无事项需要磋商,都已明确,应当直接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四、磋商程序。第一阶段:解密;第二阶段:1、资格审查;2、询标澄清;3、如果有需要变动的通知和响应以及二次报价;4、综合评分;5、推荐;6、公布结果;7、磋商会议结束;8、确定成交供应商和公布。其中3、如果有需要变动的通知和响应以及二次报价的规定为:(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技术、服务要求(即本磋商文件 第四章 项目需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即本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及格式)。在该程序表述中,并未明确:1、有关“磋商”活动的安排是怎么样的?2、拟磋商的事项有哪些?无这些内容,该程序不能支持通过磋商过程明确、优化采购需求,失去了竞争性磋商这一采购方式的核心价值。虽然在线下程序中对磋商环节进行了明确,线上流程也需要明确。
投诉事项4:服务具体需求不明确,不利于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及后续项目实施方案。
事实依据一: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中三、服务范围及内容:为餐饮服务单位配备专业指导员。未明确:①配备的标准是什么?②专业指导员的工作标准是什么?
事实依据二: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中三、服务范围及内容: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示范创建要求,对餐饮单位规范化操作进行督导。未明确:①示范假冒建要求是按哪一类或哪几类示范创建要求进行的?②具体创建要求是什么?
事实依据三: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中三、服务范围及内容3、网络订餐平台抽查:抽查网络订餐第三方线上店是否真实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等信息。未明确:量化分级是由谁负责真实公示或者提供量化分级信息给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真实公示的?
事实依据四: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中三、服务范围及内容4.2预警反馈:根据专项整治和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排查需要,收集并发送国内、地区内食品安全相关舆情,及时向餐饮服务单位发出风险食材、重大疫情、加工隐患,协助对餐饮食品安全隐患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未明确:1、预警反馈要发送的数量、方式是否有具体要求?2、相关舆情和预警信息的来源和确认权限?指导餐饮单位的活动是现场还是线上?
事实依据五: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4.5管理建档:及时录入网络平台系统,实现一户一档,实时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及时更新相关单位量化分级等级结果。逐步形成一店一码显示。以下问题未明确:1、网络平台系统是指什么系统?具体功能有哪些?归谁所有,和中标供应商的关系是什么?2、一户一档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有什么要求?3、实时保存相关记录信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4、相关单位量化分级等级结果是怎么量化和分级的?由谁来量化和分级?5、一店一码的具体内容和功能是什么?6、逐步实施一店一码有无具体时间要求?
事实依据六:《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 需求四、服务要求1、现场评估与督导人员及时将现场评估督导情况及时录入宁海县智慧食安数字化管理平台。以下问题明确:1、此平台与上文提到的“网络平台系统”是同一个吗?2、为何无法在采购人及县行业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中查询到此平台?3、宁海县智慧食安数字化管理平台是属于采购人及县行业主管的还是供应商提供的?4、宁海县智慧食安数字化管理平台产生的数据成果的提供形式和程序是怎样的?5、宁海县智慧食安数字化管理平台产生的数权是如果界定的?6、在履约验收时,供应商如果向采购人提供和移交服务过程产生的数据?7、在终止服务或更换供应商的情况下,如何防止供应商掌握的数据不会被泄露或非预期使用。8、该要求是否带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倾向?
事实依据七:《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 四、服务要求1、评估督导情况录入率100%,现场评估督导情况当场录入平台的内容包括现场检查情况及现场检查照片(含商店门面、许可证(登记证)亮证、健康证、各类主要专间内设施设备等)。以下问题未明确:1、每月进行的现场评估督导情况重复的信息如含商店门面、许可证(登记证)亮证、健康证、各类主要专间内设施设备,需要重复录入吗?2、按三、服务范围及内容,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示范创建要求,现场检查情况需要录入所有条款和要求的检查结果和证据吗?比如对于检查结果符合的也应该录入检查照片以证实检查已被实施。
事实依据八:《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 四、服务要求1、后台人员根据现场上传照片情况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审核,审核不通过的交由第三方相关人员进行第二次评估,直至现场与评估结果一致;后台根据上传的健康证有效期、评估频次等进行相关提醒,实现智能化办公。以下问题未明确:1、后台指什么后台?2、后台人员是由采购人的还是供应商配置的?3、根据现场上传照片情况与评估结果进行对比审核的标准是什么?4、后台怎么样根据上传的健康证有效期、评估频次等由谁、向谁、通过什么方式和途径进行何种提醒?
事实依据九:《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 四、服务要求2、服务期内,每个月按要求时间提供上个月检查基本情况、发现隐患数及整改率等,另将网络订餐平台抽查情况单独上报;隐患督促整改率80%以上、关键不符合项督促整改率100%;关键不符合项线索向属地所(分局)移送率100%。以下问题未明确:1、每个月按要求时间提供上个月检查基本情况、发现隐患数及整改率等是用什么形式,是纸质分析报告还是数字化分析报告?2、关键不符合项的定义是什么?3、督导是供应商的责任,但整改是餐饮单位的主体责任,采购人会采取什么措施来履行监管责任以确保整改率的达成?
事实依据十:《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 四、服务要求5、投标人每季度向街道、市场监督部门提出餐饮红黑榜建议名单助推餐饮单位提档升级。以下问题未明确:餐饮红黑榜认定标准是什么?
事实依据十一:《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 六、其他要求3、投标人及其评估督导人员在实地进行评估督导工作时,应遵照执行采购人制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自觉接受采购单位的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以下问题未明确:1、采购人制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是什么?2、在何处可以获得?3、标准、管理办法会涉及管理成本提高吗?提高的成本支出由谁来承担?
事实依据十二:《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七、考核办法:采用季度考核(每三个月视为一个季度),具体考核内容见《招标文件》。有如下问题未明确:1、考核由谁负责实施?2、具体考核的程序是怎么样的?3、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诉途径是怎样的?
事实依据十三:《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七、考核办法:1、工作台账(30分),对每家次评估督导的时间、评估督导情况、后期落实情况、线索移送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对评估督导覆盖率、督促整改率、线索移送率不到位的,每少1家扣0.5分。有如下问题未明确:1、工作台账要求是纸质的还是电子的形式?2、对每家次评估督导的时间、评估督导情况、后期落实情况、线索移送情况进行如实记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何处可以获得?
事实依据十四:《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七、考核办法:2、实地检查(30分),街道会同市场监督所每季度对餐饮单位开展实地检查(50家以上),对比平台公示内容和工作台账,对评估督导工作的现场真实性、评估督导的频率、覆盖率、整改率等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评估督导工作弄虚作假、缺失,或与台账登记不符的,扣1分。有如下问题未明确:1、实地检查考核指标中如何界定评估督导工作弄虚作假、缺失?2、比如评估督导未发现的隐患被街道会同市场监督所每季度对餐饮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时发现会被如何认定。
事实依据十五:《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 七、考核办法:3、平台检查(20分),对每家次的评估督导情况应及时录入餐饮公示平台,录入情况应与现场评估督导工作、工作台账记录情况相对应,并公示相应动态等级脸谱,街道会同市场监督所每季度抽查100家次以上,对公示餐饮场所家次缺失、评估督导情况有误差等情况,每家扣0.5分。有如下问题未明确:1、餐饮公示平台具体有什么功能?2、具体怎么公示?3、无法在采购人及县行业主管部门公开信息中查询到,这个餐饮公示平台的产权归属?4、餐饮公示平台是属于采购人及县行业主管部门的还是供应商提供的?5、餐饮公示平台产生的数据成果的提供形式和程序是怎样的?6、餐饮公示平台产生的数权是如何界定的?7、动态等级脸谱具有什么功能和作用?8、动态等级脸谱具体怎么实现的?9、具体有什么技术要求或标准?在何处可以获得?10、该考核要求是否带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倾向?
事实依据十六: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中七、考核办法:7、每季度费用计算方法:当前季度内每个月费用单独计算后累加,每个月费用按月检查数(以平台显示数据为准)×(中标价÷1200家÷12个月)计算。有以下问题未明确:1、如果实际数量超过1200家,服务费用将超过采购预算计划,届时是否会影响支付?是否会因为超过采购预算而无法支付?
投诉事项5:评分标准未量化、不合规,有无法评分或随意评分的问题,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事实依据一: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中“2.评估督导方案:2.1根据对项目背景及现状的认识、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难点分析进行综合打分(5分);2.2根据投标人对服务内容的理解…(5分);2.3根据食品安全评估督导组织实施计划…(5分);2.4根据投标人对项目临时应急任务承诺…(5分)”。未明确:评分时如何按不同分值进行赋分?
事实依据二: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中“4现场评估督导人员:4.1根据现场评估督导人员的数量、配备的工装器具、人员形象标准、有效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相关技术证书、学历、职称等情况进行综合打分(5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人员证书复印件盖公章)”。未明确:1、配备的工装器具有哪些?具体有什么要求?2、人员形象标准怎么评分?3、本项内容细项指标多,共5分,分数如何赋分?
事实依据三: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中“6业绩”“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同类项目业绩,每提供1个,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未明确:同类项目业绩是什么范围?2、设定同类项目业绩超过2个是否合适?
事实依据四:磋商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评分标准中“7数字化管理(10分):7.1一户一档模块…;7.2移动巡查模块…;7.3预警分析模块…;7.4一店一码模块…;7.5其他有助于协管的、有实质性意义的模块,得2分”。未明确:1、是否需要供应商必须提供数字化管理工具?2、形成的数据怎么链接?…9、磋商文件提到的网络平台系统、餐饮公示系统、宁海县智慧食安数字化管理平台是什么关系?如果宁海县智慧食安数字化管理平台是一个公共服务平台,任何一个中标供应商都可以平等使用,那无需在此设计该指标。如果宁海县智慧食安数字化管理平台未被采购方所拥有,该指标设计有指向技术、服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倾向。在项目需求中并未有另行开发专项支持系统的要求,但在评分标准中却有10分,评分标准和需求是完全不能对应的,在短短的时间内,一般供应商根本没有办法准备,以此作为评分标准实质上排斥了其他未事先获知并做好相应准备的机构,是完全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请求变更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2、请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公开本采购项目的需求调查、预算编制、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风险审查的相关信息(本请求如果需要投诉人发起信息公开申请的,请告知投诉人发起)。
3、明确服务需求。
4、完善工作要求、服务标准、验收办法,修订文件。
5、精确编制评分标准的赋分细则,更正带有倾向性评分指标。
6、纠正质疑中提出的其他合理事项。
7、请求调查质疑回复书面通知其他有关供应商的情况;请求行政监督部门责令被投诉人对质疑不予答复或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行为予以改正。
8、如果投诉成立,按规定对投诉人1和投诉人2追责,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三、当事人答复
我公司和采购人于2021年11月16日收到贵单位发出的(2021)宁采购答字第11号《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现关于 《宁海县跃龙街道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评估督导服务项目》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审查。
质疑事项1回复:本项目开标前已完成预算调查,预算按流程报财政审核,为采购人的前期工作。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 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一)1000 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本项目预算为66万元服务类采购,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无需调查。
质疑事项2:采购方式采取竞争性磋商依据不足。
质疑事项2回复:本项目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文件浙财采监[2021]1号文件中附件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中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400万元。故本项目符合竞争性磋商要求。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质疑事项3:磋商程序中无实质性磋商环节。
质疑事项3回复:本项目备案按照宁海县财政局规定,公告发布亦是财政局审核通过。本次磋商采用的是全电子政采云系统,开标按政采云流程。招标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四磋商程序中(二)如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有疑义,将向响应供应商在线发送询标函,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在线询标函做出询标澄清。逾期澄清或未澄清的供应商视同认可磋商结果。(三)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即本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即本磋商文件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对磋商文件做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以在线询标的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或补充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递交的响应文件(或补充文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在线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因本次磋商采购采取的是政采云全电子形式,并未有供应商现场参加。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响应文件并未有疑义,同时磋商小组并未对磋商文件及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即本磋商文件第四章 项目需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即本磋商文件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有变动。
质疑事项4:服务具体需求不明确,不利于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及后续项目实施方案。
质疑事项4回复: 服务具体需求已明确完整,并不会不利于投标文件的编制,也未导致方案无法实施。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中第四章采购需求中
三、服务范围及内容
宁海县跃龙街道全域范围内餐饮服务单位总数暂定1200家,投标人应结合我街道特点,编制操作性强的服务方案,为餐饮服务单位配备专业指导员,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评估督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示范创建要求,对餐饮单位规范化操作进行评估督导,并接受采购人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估督导:
1、评估内容:对每家餐饮服务单位进行现场评估:
1.1 公示内容是否规范齐全(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营业执照、食品安全量化等级、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安全管理员证、食品安全承诺与制度、餐饮安全投诉举报电话);
1.2 经营内容与许可(登记)项目是否相符;
1.3 从业人员健康证是否有效,是否有五病调离卡;
1.4 食材采购是否查验登记、采购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索证索票;
1.5 餐饮具消毒是否落实并登记,消毒柜是否正常、规范使用;
1.6 食品加工贮存过程是否符合要求、过期变质食品原料是否定期清理;
1.7 食品加工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1.8 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1.9 餐厨垃圾是否纳入统一回收并有相关记录;
1.10 厨房、餐厅卫生是否整洁;
1.11 经营地与注册地、实际经营人与注册经营人是否一致、是否关停;
1.12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并有记录,是否存在“三合一”住人现象,是否超量使用瓶装燃气;
1.13 是否有文明就餐提示牌、禁烟标识、垃圾分类标识,6桌以上需分餐的餐饮单位是否使用公勺公筷(一人一筷一勺或一菜一筷一勺)。
1.14 食品添加剂是否专柜盒存放并有标识,是否有使用记录,是否配备微量称。
1.15完成街道安排的关于餐饮类的其他服务工作。
2、督导内容:对每家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后,依据评估结果,现场评估人员积极督导经营单位各项评估指标落实,能马上整改的,要求立即整改,需延后整改的,提出整改方案并后续跟进督导经营单位整改方案落实,同时根据被评估单位需要,给予答疑指导。
3、网络订餐平台抽查:抽查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线上店是否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是否真实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地址、量化分级等信息,是否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并对门店开展线下评估督导服务。已明确要求本项目的服务需求。
事实依据1回复:配备人员是由投标人根据项目及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工作标准。
事实依据2回复:本项目示范创建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具体创建的目标任务、组织实施以实际情况为准。
法律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
事实依据3回复:量化分级由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及宁海县跃龙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
事实依据4回复:此项具体为中标后服务期间遇见的突发事件,投标文件中须体现的是投标人认为进行此项目中遇到的假设性突发事件来做方案。
事实依据5回复:此项具体为中标后服务工作内容,请投标人自行了解掌握,无须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
事实依据6回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及时录入。
事实依据7回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提供,具体由供应商自行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及业主要求进行录入。
事实依据8回复:1.后台指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后台,2.采购方将对此项目中标方建立考核机制,后台人员指采购人 3.审核的标准参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进行,4.由后台人员向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通过短信、电话、上门等方式进行提醒。
事实依据9回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提供,具体由供应商自行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及业主要求进行提供报告。
事实依据10回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提供,考核评定红黑棒,业主要求及街道市场监督部门的标准进行认定。
事实依据11回复:采购人制定的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由中标后采购单位提供,成本应由中标单位按实际情况控制成本,如成本超预算须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与业主单位沟通。
事实依据12回复:本项目考核由业主及街道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实施,考核程序结合实际情况由业主确定。投诉流程、申诉渠道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属于后期实施过程中的流程,无须招标文件明确。
事实依据13回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提供,具体由供应商自行决定,该内容属于咨询而非质疑。
事实依据14回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提供,具体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事实依据15回复:根据采购人的需求提供,具体由供应商自行决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决定。
事实依据16回复:资金由发包人解决,因财政资金安排属于采购人内部事宜,我方选择不公开,若合同签订后,出现我方支付不出等行为,供应商可依法提起诉讼。
质疑事项5:评分标准未量化、不合规,有无法评分或随意评分的问题,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质疑事项5回复: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的调查方案中可行性、合理性、完善性等、进度安排、保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等、项目公益服务、后续服务内容等都已量化指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项目评标办法中的调查方案中可行性、合理性、完善性等、进度安排、保密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等、项目公益服务、后续服务内容等都已量化指标。
事实依据1回复:此项为本次招标文件中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对本次投标文件方案的科学合理性进行评分。
事实依据2回复:此项为本次招标文件中评标过程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需要投标单位对此次招标项目进行合理化配备工具及人员形象标准方案。
事实依据3回复: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要求同类型项目业绩,本次招标为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督导项目,故同类型项目业绩中要体现 “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督导”内容。
事实依据4回复:1.没有强制需要供应商提供数字化工具,数字化工具只作为食品安全评估督导的日常管理及赋能 2.通过日常评估督导上传的食品安全相关数据进行衔接 3.涉及到监管方、第三方、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具体需求是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赋能 4.“一户一档”模块是餐饮服务单位的基本信息集合,具体为招牌名称、注册名称、注册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单位基本信息 5.“移动巡查模块”具体为第三方评估督导人员利用平台工具实地巡检所用,具体为录入食品安全现场状态图片和信息。6.“预警分析模块”为将餐饮服务单位涉及到的许可证有效期、健康证有效期进行数据分析排布,在临期时做到一个预警提醒。7.“一店一码”模块具体为每家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生成一个二维码,张贴在单位醒目位置处,进行公示。8.其他有助于协管的,是结合当下互联网时代,运用数字化工具如何实现一些功能模块来为食品安全管理赋能。如中标单位有更好的客户端中标后可与协商。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本项目(项目编号:NBCGNH[2021]025)是宁海县跃龙街道办事处购买辖区内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评估督导服务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66万元,于2021年9月23日发布采购公告,开标时间为2021年10月19日。2021年9月30日浙江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促进会(简称:促进会)对磋商文件向宁海县人民政府跃龙街道办事处和宁波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安全三江公司)提出质疑(邮寄),2021年10月10日安全三江公司收到质疑函,安全三江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促进会回复质疑。2021年11月19日本项目开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分别是宁波中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智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省中小企业经济发展促进会、嘉兴国安安全生产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协同社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等5家单位,经磋商小组评审结束后推荐宁波协同社会服务平台有限公司为中标人,2021年11月20日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对安全三江公司磋商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机关投诉。2021年11月22日投诉人又对开标过程和中标结果向安全三江公司提出质疑(通过圆通快递)。2021年11月8日投诉人以代理机构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质疑未回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审查。”
经查明,本项目的采购资金66万元由相应的预算安排,采购人发布采购公告前,开展过相应的需求调查,并于2021年9月1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意见征询公告向社会征求意见,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条“采购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的规定;本项目是社会购买餐饮食品安全第三方评估督导的服务,磋商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中已明确服务范围、内容、目标等基本要求,需要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来实施本项服务。因此,关于投诉事项1“未按规定开展需求调查、审查”的投诉,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依据不足
本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预算66万元,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要求,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省市县三级均为400万元”的规定。投诉人认为本项目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磋商依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磋商程序中无实质性磋商环节
磋商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中四磋商程序:“(二)磋商程序:(2)如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有疑义,将向响应供应商…;(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即本磋商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上述内容明确了本项服务采购的磋商程序;对于本项目磋商内容等如何安排问题,则由磋商小组根据投标人的响应文件中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解决方案是否满足本项目服务需求,再确定磋商活动安排。因此,投诉人认为磋商程序无实质性磋商环节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4:服务具体需求不明确,不利于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及后续项目实施方案
经查明,磋商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1、执行的标准、规范和办法;2、服务范围及内容(餐饮服务单位暂定1200家);3、服务要求;4、人员配置要求;5、其他要求;6考核办法”,上述对采购需求的描述已经很详细,供应商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技术能力提出符合本项目的解决实施方案,并编制响应文件。因此,投诉人认为项目需求不明确造成投诉人不利于编制投标文件等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投诉事项5:评分标准未量化、不合规,有无法评分或随意评分的问题,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嫌疑
关于事实依据1的投诉,投诉人提到的事实依据中的内容,都是需由供应商提供服务及实施方案的,且与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磋商文件将这些内容作为评审因素设定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符合本项目的采购需求。关于事实依据2中现场评估督导人员(9分)的投诉,本条评分标准中的工装器具(磋商文件对工装器具未明确规定)和人员形象标准,评审中很难评价和比较,因此不适合作为评审因素列入评分标准中,属于磋商文件编制上的瑕疵。关于事实依据3中“业绩(3分)”的投诉,磋商文件评分标准中对业绩要求,是对供应商的经验和能力能否满足本项目服务的考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规定。关于事实依据4“数字化管理(10分)”的投诉, 经查明,磋商文件中提到的“宁海县智慧食安数字化管理平台”已经纳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常管理使用中,现场评估和督导人员的评估、督导记录都必须录入宁海县智慧食安数字化管理平台,但该平台的所有权为第三方所有,不是免费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磋商文件未对该平台情况予以载明,评分标准中却有数字化管理的要求,属于采购文件编制上的前后矛盾。综上,本项投诉部分成立。
另,投诉人在对采购文件投诉期间,于2021年11月8日对采购过程和结果发起投诉,理由是2021年10月22日向代理机构对采购过程和结果提起过质疑,超过质疑时间未收到质疑回复。2021年11月12日收到投诉书后,本机关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联系代理机构询问情况。经查明,投诉人通过圆通快递于2021年10月22日寄出质疑函,10月24日圆通快递员将邮件放在菜鸟驿站(湖东花园),快递单号上的电话号码填写不齐全,投诉人也未将质疑的情况告知代理机构,直至11月12日找到邮件(质疑函),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2021年10月20日公布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