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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1〕第13号)
发布日期:2021-10-1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1〕第13

 

投诉人:宁波易捷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址:象山县石浦镇科技园区科昌路1号

被投诉人:象山亿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415

相关第三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北二环西路3739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浙江象山水产城实业有限公司电动四轮搬运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XSYXCG-2021-02)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9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918向投诉人下发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案件处理建议书》(象财采建2021〕 03),要求投诉人对投诉书进行补正。投诉人再次递交投诉书并经本机关审查后,于9月23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中标单位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单位)投标机型五菱WLD2082型电动搬运车试验报告参数和招标参数要求不符。

 

 

五菱WLD2082型电动车网络公开参数

 

 

 

 

 

 

 

 

 

部分参数对照表

五菱WLD2082型电动搬运车参数

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符合情况

驱动电机额定功率:4KW

5.5KW

不符合

额定电压:48V

72V

不符合

外形尺寸:4110×1530×1900(mm)

3700×1460×1920(mm)

不符合

轴距:2860mm

1970mm

不符合

轮距前/后:1280/1290mm

1200/1200mm

不符合

最小离地间隙:130mm

160mm

不符合

最小转弯半径:6.3m

★≤4.5m

不符合

 

    事实依据:中标单位网络公开的五菱WLD2082型电动搬运车诸多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参数不符。

    相关诉求:中标单位需提供五菱WLD2082型电动搬运车第三方试验报告,落实试验报告参数和招标文件要求参数的符合情况。如有不符,按相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处理。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1年923日向被投诉人、中标单位、浙江象山水产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等其他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中标单位、采购单位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投诉人、采购单位回复

      针对投诉人递交的质疑,作出以下回复:

      1、评标过程均由位专家对家供应商经过严格仔细公平公证评比后的结果。投诉人提出质疑后招标人对中标候选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进行复核,确认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提供第三方试验报告,且在技术规格偏离一览表上均为正偏离或无偏离,均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2、提供的五菱WLD2082型电动搬运车属于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故可针对技术要求参数进行定制化改造生产,属于合法范围内。

     3、产品存在更新换代,网络公开参数由于存在滞后性,为防止恶意竞争,商业自身存在保护机制。实际的参数以供应商提供给采购方到手实体数据为准。

   (二)中标单位回复

     1.关于依据五菱WLD2082型电动搬运车网络公开参数,质疑投标产品实验报告中参数和招标文件要求参数不符合,请求中标单位需提供五菱WLD2082型电动搬运车第三方试验报告,落实试验报告参数和招标文件要求参数的符合情况问题

     答复:①评标过程均由每一位专家对每家供应商均经过严格仔细,公平,公证评比后的结果。质疑方提出之以后招标人对中标候选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再次进行复核,确认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有提供第三方试验报告,且在技术规格偏离一览表上均为正偏离或无偏离。均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②提供的五菱WLD2082型电动搬运车属于特种设备,依据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含修理、改造),故可针对技术要求参数进行定制化改造生产,属于合法范围内。

    ③产品存在更新换代,网络公开参数由于存在滞后性,为防止恶意竞争,商业自身存在保护机制。实际的参数以供应商提供给采购方到手实体数据为准。

    2、关于2021年9月14日中标方来水产城试机搬运车的电机功率、电压、外形尺寸、轴距、轮距、转弯半径等主要参数和招标要求严重不符问题。

         答复: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其他招标要求,第3项:*售中、售后服务要求:合同签订后供应商需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供中标样车到购买方使用场地进行现场测试,测试时间为3个工作日,三个工作日内不能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购买方有权取消合同;测试没问题后按合同要求到货全部车辆并提供中标车辆试验报告原件、出厂合格证;安装、调试时中标人必须指派专门人员现场参与配合,直至验收合格。

   ①本次中标车辆为特种设备改装车,非样车参数,生产周期需要一定的时间,故我司提供同款车型的样车,让采购方对车辆试乘试驾,体验整车操控性、舒适性、刹车系统、动力系统,车身材质等,以便针对采购方需求的更快速提供实车,投入使用。

   ②采购方试车后同意且认可车型的适用性,表明只要交付的实车和招标文件响应一样即可。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函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XSYXCG-2021-02),2021年816日发布招标公告,98日开标,3家供应商参加投标,911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单位为柳州五菱汽车工业有限公司913日,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915日作出质疑回复。

   2.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表、试验报告等资料来认定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并以此作为评审依据,生产厂家网络公开的车辆参数仅作参考。

   3.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三项第一点规定:“*提供电动四轮搬运车试验报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车型为“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试验报告的车型与本次招标的车型不一致,该项试验报告未实质响应本次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项第二款第七点的规定,“*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对实质性条款有偏离,作无效标处理”,中标单位应作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存有失职行为。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中标单位中标结果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第(一)项的规定,本项目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整个项目作废标处理。

    2、针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出现失职情形,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规定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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