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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1〕第09-1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1〕第09-1号

 

投诉人: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溪沁街8号中国电信浙江创新园A3-3

被投诉人1: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被投诉人2:象山松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松兰山度假区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松兰山旅游度假区智慧旅游项目”(项目编号:2021XSZFCG018G)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1年8月2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所投的网络交换机、超融合服务器、网络安全设备、摄像机、磁盘阵列、入口智能三辊闸机及票务系统、广播系统、协同商务软件系统要求提供三年原厂质保函,每项得0.25分,共2分”中的超融合服务器、网络交换机所提供三年原厂质保函异议。

    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机构)、象山松兰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人)未履行必要调查核实,将职责义务偷换为质疑人的举证责任,错误搬运“谁质疑谁举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错,严重损害投诉人利益,投诉人对此回复不满意。

    事实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2:综合管控平台演示部分投标人融合通信部分演示完全不在同一个三位GIS引擎作为基础的综合管控内实现,等于个不同软件下演示,背离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评分严重不公平,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该项演示应该作零分处理,且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人利益受到损害,该部分质疑集采机构、采购人未进行正面回复,未实事求是,投诉人对回复不满意。

    事实及法律依据:公开的录像本身就是法律依据,在民事诉讼中,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且场外公开录像具备法律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管控平台演示评分下面的1、2、3、4、5个分项(招标文件P148、149页)演示均须在同一个以三维GIS引擎作为GIS能力支撑基础综合管控平台下演示,也就说综合管控演示都必须在同一软件三维GIS地图上演示,这是综合管控演示的前置大条件,如果前置大条件不成立,则整个分项演示应作零分处理。

    综合管控平台第三点融合通信演示招标文件明确要求通过综合管控平台内实现融合通信功能,根据场外评标室监控显示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在同一个综合管控平台GIS地图下演示融合通信等功能,监控明显显示其演示过程单独打开另一个第三方独立软件演示,演示完全在个不同软件平台内实现,整个分项演示应作零分处理,如果不在同一个GIS地图下演示,众所周知上面融合通信演示大部分功能日常微信拿来演示即可满足,显然是行不通的,也是无法集成的。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理系统5个分项演示其中几项是几个独立无不关联、数据无不相通的独立软件通过超链接等拼凑而成演示,完全不满足综合管控软件同一个三维GIS地图演示要求,脱离技术参数,投诉人认为评分存在不公平,该项评分属于重大事项评分且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人利益受到损害。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综合管控演示部分第四点(P149)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人演示图像来自传统非智能监控摄像机还是智能摄像机未予以核实,缺乏甄别环节。不能用“承诺”代替“甄别”,代替符合性审查,以致该环节演示实际缺失,功能无法得到验证,评分缺乏依据,即使评分也是盲目性的,投诉人利益受到损害,同时该部分回复用承诺来代替演示功能,混淆是非,投诉人对此回复不满意。

    事实及法律依据:对“传统非智能视频监控图像进行AI智能分析功能”是招标文件P149页综合管控评分部分第四点整个分项演示的前提,如果前提缺项演示则整项演示不成立,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对该项是无法评分的,即使评分也是缺乏科学依据盲目性评分,由于对传统非智能视频监控图像进行AI智能分析功能的演示,必须首先确认演示方演示的摄像机是否是传统非智能视频摄像机,本次评标委员会缺少该环节甄别。在回复函中评审专家所谓的“承诺”代替了“甄别”、代替了“符合性审查”、代替了“演示”。而没用其他手段(如现场搭建临时环境等)予以甄别,投诉人认为在无法甄别图像来源前提下,该项功能无法得到验证,演示环节存在实际缺失,因此该项评标委员会无论给所有投标人全部满分、全部零分、部分扣分都是缺少依据,即使评分也是盲目性的,而对于真正实现该分析功能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由于现场重大问题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当场建议招标代理人、采购人停止评标工作,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投诉人认为“承诺”是事后补救行为,且该项(P111)招标文件中的承诺与现场演示项(P149)评分无关,既然是“演示”则必须把演示项关键点淋漓尽致完全演示并在演示过程中区分有否此功能,不能用所谓的承诺来代替演示,代替符合性审查,再充分再完善的承诺也无法替代现场演示,否则整个演示功能投标人不用演示只需一张承诺书即可,由于前置条件演示环节缺失导致此整个分项演示实际缺失,现场是无法评分的,因此对中标结果是无效的。

    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本次评标严重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等规定,请求本机关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取证:(1)对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关于质保函)及本次评标委员会评分予以调查取证,如果如实存在上述问题请予以纠错;(2)对整个综合管控平台演示完全不在同一个三维GIS引擎作为基础的综合管控内实现,而是通过超链接拼凑而成,完全背离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浙江移动信息集成信息有限公司评分应作为零分处理,存在明显不公平,且影响中标结果,要求本机关调取评标录像核查,必要时调取相关演示单位原代码验证是否超链接;(3)由于评标存在重大问题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缺乏科学依据盲目评分,未及时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八条停止招标活动,严重影响中标结果,要求对整个项目作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投诉人、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被投诉人、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被投诉人(集采机构、采购人)回复

    2021年8月25日,被投诉人收到关于“象山县松兰山旅游度假区智慧旅游项目”(项目编号: 2021XSZFCG018G)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2021年7月13日,集采机构组织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采购人确定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021年7月20日,集采机构收到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公司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7月20日,集采机构发函至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其就质疑事项作出书面说明。7月22日,集采机构收到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的书面说明。7月23日,集采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7月23日,集采机构发补正函至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公司,请该公司就“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授权专用章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印章也未得到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效力证明文件”的事实依据来源合法性作出证明,集采机构未收到补正资料。7月29日,被投诉人书面答复质疑人,内容如下:

    1、关于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提供的超融合服务器、网络安全设备原厂质保函的质疑。

    因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就“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授权专用章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印章也未得到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效力证明文件”的事实依据来源合法性作出证明补正,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2、关于综合管控平台演示的质疑

    根据招标文件对演示要求:只接受满足功能要求的类似真实在线系统演示。原评标委员会认为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演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根据评分标准对供应商的演示进行评审。你公司对“评标委员会对重要事项存在重大纰漏”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确认各投标供应商对“可对传统非智能视频监控图像进行AI行为分析”作出了响应承诺,通过符合性审查。你公司对“部分投标人有嫌疑利用前端智能摄像机进行虚假应标演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质疑答复的说明:

   1、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质疑事项1的事实依据中“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授权专用章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印章也未得到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效力证明文件”,涉及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具体内容。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事实依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因此,7月23日,集采机构发补正函至投诉人,请该公司就“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项目授权专用章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印章也未得到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效力证明文件”的事实依据来源合法性作出证明,投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补正资料。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甬财政发〔2018〕465号)第2.2.3条第(8)款,被投诉人认为该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

   2、投诉事项2:因质疑事项2涉及具体评审内容,7月23日,集采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原评标委员会的复核意见认为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演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投诉事项3:(1)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对采购需求中的“可对传统非智能视频监控图像进行AI行为分析”、软件演示等要求均作出了无偏离响应、承诺,并非事后承诺;(2)政府采购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对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3)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规定进行评审,采购文件没有要求评标委员会须对“传统非智能视频监控图像”来源进行核实、甄别;(4)投诉人对“部分投标人有嫌疑利用前端智能摄像机进行虚假应标演示”的质疑,没有提供有效的事实依据。

   (二)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回复

    我司于2021年7月13日中标“象山县松兰山旅游度假区智慧旅游项目”(项目编号:2021XSZFCG018G)。我司在2021年8月24日收到《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副本发送通知书》,并就此作出书面说明:

    投诉事项1:“所投的网络交换机、超融合服务器、网络安全设备、摄像机、磁盘阵列、入口智能三辊闸机及票务系统、广播系统、协同商务软件系统要求提供三年原厂质保函,每项得0.25分,共2分”中的超融合服务器、网络安全设备所提供三年原厂质保函异议。

投诉答复1:质疑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

   我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法参加“象山县松兰山旅游度假区智慧旅游项目”(项目编号:2021XSZFCG018G)投标工作。投标过程完全保密,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证据来源合法性存在明显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2:综合管控平台演示部分投标人融合通信部分演示完全不在同一个三维GIS引擎作为基础的综合管控内实现,等于个不同软件下演示,背离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存在严重不公平,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该项演示应该作零分处理,且影响中标结果,我方利益受到损害,该部分回复招标代理人采购人未进行正面回复,未实事求是,我方对回复不满意。

    投诉答复2:

    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投诉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管控平台演示评分下面的1、2、3、4、5个分项演示均须在同一个以三维GIS引作为GIS能力支撑基础综合管控平台下演示。这是综合管控演示的前置大条件,如果前置大条件不成立,则各个分项演示应作零分处理。”

   我司对招标文件进行详细解读:

   招标文件评分内容明确说明“接受满足功能要求的类似真实在线系统演示”,并无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所投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综合管控平台演示评分下面的1、2、3、4、5个分项演示均须在同一个以三维GIS引作为GIS能力支撑基础综合管控平台下演示”,招标文件中无此要求,完全为投诉方杜撰。

   综合管控平台功能点“1”并不包含“2、3、4、5”,如“2、3、4、5”各功能点包含在“1”功能点内,招标文件表述应参照“三、车位精准感知平台中“1”功能点,包含(1)支持停车场动态管理……(2)支持停车场内每个检测摄像机……”。

   招标文件演示部分评分要点及说明非常明确,各演示功能点由标题和段落各自分开,且都标明对该演示功能点综合评议及评分分值。

   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投诉内容:对“传统非智能视频监控图像进行AI智能分析功能”是招标文件P149页综合管控评分部分第四点整个分项演示的前提,如果前提缺项演示则整项演示不成立,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该项是无法评分的,即使评分也是缺乏科学依据盲目性评分,由于对传统非智能视频监控图像进行AI智能分析功能的演示,必须首先确认演示方演示的摄像机是否是传统非智能视频摄像机,本次评标委员会缺少该环节甄别。

    1、我司非常不同意“招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缺少该环节甄别”此条观点,招标文件中非常明确对“AI智能研判” 有两项标“★”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并在项目总体方案理解中要求投标人详细陈述“人工智能分析场景应用”(P148)。因此招标要求已从投标人提供承诺、证书、技术方案及现场演示四重角度进行证明,不存在“缺少该环节甄别”。

   2、浙江省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7月19日向象山县采购办质疑内容:2)综合管控平台第四点“支持对传统非智能视频监控……且招标文件中“可对传统韭智能视频监控图像进行AI行为分析”为“★”项。”本次投诉又认为“承诺”是事后补救行为,且该项(P111)招标文件中的承诺与现场演示项(P149)评分无关。前后自相矛盾。

  我司根据招标文件进行郑重承诺,并对此承诺负责,同时提供 “AI分析引擎软件类似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充分证明我司具备AI分析平台赋能传统非智能视频监控的技术能力。

   3、我司对招标文件和景区现状有深刻理解。在演示过程中明确强调“通过AI行为分析算法赋能非智能监控摄像头,从而来感知景区一些事件的发生。通过实地现场调研,景区已建成安装大量的视频监控设备,那这些监控设备只具备提供基础的实时监控画面的功能,通过我们的AI算法平台的赋能,可以把这些监控变成能进行为识别的智能摄像头,”并真实使用AI算法平台的赋能非智能监控摄像头提供演示。

   (三)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回复

    针对投诉人提出“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综合管控系统5个分项演示是几个独立无不关联,数据无不相同的软件通过超链接等拼凑而成演示,完全不满足综合管控软件演示要求。”的投诉,该公司回复为演示内容均在智慧旅游大脑内,独立完成,无外部超链接(均在http://cms.yuyuyounian.com/#/ 下),各个功能数据相通,并向本机关提供了多张演示内容截图予以证明。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审查了招投标文件、评审现场音频视频、质疑函及回复函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2021XSZFCG018G),2021年3月17日发布招标公告,6月21日发布第四次更正公告,7月13日开标,5家供应商参加投标,7月1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单位为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7月20日,投诉人对本项目招标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7月29日作出质疑回复。

    2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网络交换机、网络安全设备的三年原厂质保函单位落款为“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所盖印章为“项目授权专用章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且未在投标文件中发现有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对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办事处的效力授权证明资料。本机关认为办事处属于非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在公司未授权的情形下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未发现超融合服务器的三年原厂质保函。

   3从演示第3项情况看,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未实现通过综合管控系统与指挥调度终端(APP)实现通信及拨打外线固话或手机,而是通过行业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实现其通信,但招标文件演示项的评分内容明确说明“接受满足功能要求的类似真实在线系统演示”,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在该项演示中功能的实现满足该项评分标准的各功能需求。同时,该公司演示的功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软件平台”中“综合管控系统”设置的“每个子系统均具有独立的组成结构,依托软件或者硬件子系统,可以完成相应的管控功能”“通过综合管控系统的管理,使子系统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实现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的技术要求。同时,该评分项为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已考虑到投标供应商所演示软件平台的集成度,进行综合评分。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第3个评分分项演示完全符合平台演示要求。

   4、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投标供应商作出使用的摄像机为传统非智能”的承诺,并要求提供AI分析引擎软件同类产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此投标供应商是以承诺的基础为前提进行的功能演示,演示环节评标委员会无需甄别传统非智能监控摄像机或是智能摄像机。评标委员会对演示过程中实现效果(如识别成功率、响应速度、点位准确率等)进行酌情打分。同时,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被投诉人未收到针对该项评分提出的质疑,评标委员会也在该项评分时未提出异议。

   5、本机关分别2021年9月8日、9月15日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评审9月29日向投诉人下发《投诉处理延长限期告知书》,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该期限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经查证投诉事项1情况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2投诉事项2中部分事实描述成立,鉴于评标委员会已评审中做出相应考虑,对于投诉方提出的对浙江移动信息集成有限公司该项演示做零分处理的要求不予支持。

   3投诉事项3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结合本项目投标供应商汇总得分情况,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标结果有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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