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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1〕第10号)
发布日期:2021-10-08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1〕第10号

 

投诉人:浙江慧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温州路40号二层205室

被投诉人: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七楼、八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智慧城管提升工程项目”(项目编号:NBITC-202110602G)招标文件设置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1年9月7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非接触性执法系统硬件设施“▲可外接64路分辨率为1920×1080网络摄像机并进行事件检测和交通参数采集,单路视频码流中事件检测和参数采集可同时进行(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当目标出现违法停车行为时,设备能生成记录信息,包括事件描述、违法时间、监测点信息、车牌号码和图片;(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设备接入球型摄像机时,可通过IE浏览器对违法检测场景进行设置,每个球型摄像机可设置16个预置违法检测场景,每个检测场景可设置10条违法规则;每天可设置16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可设置多个预置违法检测场景,设置成功后,样机可按照时间段对违法预置场景进行巡航(投标文件中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通过多家安防主流厂家的咨询,能满足该项功能在公安部检验告证明的只有海康威视,利用特定技术参数指向唯一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款,建议删除提供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原厂公章及“▲”。

    投诉事项2:下一代防火墙:“支持将基于端口的安全策略转换为基于应用的安全策略,分析设备策略,及冗余策略,提供安全策略优化建议;(投标文件中提风险供功能截图)”。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下一代防火墙技术参数满足的主流厂商,只有华为USG6500系列能够满足,该几项参数是华为特有技术参数;采招网链接与截图:

https://www.bidcenter.com.cn/newscontent-50765396-4.html

 

 

 

 

 

 

 

 

 

 

 

    主流厂商不满足此参数,具有严重的排他性;如该参数满足三家要求请列举并提供相应材料。

     利用特定技术参数指向唯一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款,建议删除此条参数。

    投诉事项3:下一代防火墙:“单台配置:双电源、IPS/AV/URL功能授权/云沙箱功能授权≥60个月,M.2 SSD硬盘≥200G”。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下一代防火墙技术参数满足的主流厂商,只有华为USG6500系列能够满足“M.2 SSD硬盘≥200G”;且硬盘主要用于存放日志,各家安全厂家可以选用2.5英寸形态硬盘,并可提供更高的日志存储空间。该项指标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非合理性,招标规定至少三家供应商满足的条件,限制了其他招标人的合理竞争权利,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款。

华为官网截图如下:

建议修改为“单台配置:双电源、IPS/AV/URL功能授权/云沙箱功能授权≥60个月,硬盘≥200G”。

    投诉事项4:核心交换机“为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要求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数≥2;(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截图证明)”。

    事实依据:要求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数≥2;风扇框数的多少并不代表设备的散热能力,设备的散热能力取决于风扇数量的多少而非风扇框的数量多少。风扇框数与风扇个数无直接关系,风扇个数冗余即可保证设备的散热能力,保证设备运行稳定性。

    根据招标文件核心交换机技术参数满足的主流厂商,华为S12700系列、新华三S10500X系列、锐捷S8600E、RG-N18000系列、迈普S8900E系列,只有华为能够满足“风扇框数≥2”。该项指标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非合理性,招标规定至少三家供应商满足的条件,限制了其他招标人的合理竞争权利,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建议删除此参数。

    投诉事项5:核心交换机“▲支持真实业务流的实时检测技术,实现对IP网络的精确丢包监控和快速故障定界能力;(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核心交换机要求:支持基于真实业务流的IP网络实时监测能力(非模拟报文监测或者探针式监测),无需额外开销,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目前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华为、新华三、锐捷、迈普。根据招标文件交换机技术参数及满足CLOS架构的主流交换机厂商,华为S12700系列、新华三S10500系列、锐捷S8600E系列、迈普S8900E,只有华为能够满足“支持基于真实业务流的IP网络实时监测能力(非模拟报文监测或者探针式监测),无需额外开销”。该项指标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非合理,招标规定至少三家供应商满足的条件,限制了其他招标人的合理竞争权利,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款。

华为官网截图:

    投诉事项6:核心交换机“为了适应机柜并排部署,采用机箱(包括业务板卡区)后出风风道设计(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散热气流流向截图证明);”。

    事实依据:目前业界核心交换机引擎的普遍设计是将主控和监控的功能集中到同一块引擎板卡上,该指标在可扩展性方面,由于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使得主控和监控都需要分别占用有效的槽位,浪费槽位资源。另外,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需要额外的硬件设备协同数据处理,极大的增加了单点故障点,如果要消除该故障,会大幅度增加成本,因此没有切实根据客户的实际应用需求和保护投资成本。同时,主控引擎和监控引擎的集成保证业务的线程式处理,而业务分离处理造成了主控和监控因单独的硬件构造需要进行数据同步,增加了主控引擎的流量处理压力。业界包括思科、H3C、锐捷等厂商均没有将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因此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遏制了技术先进性,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国内主流设备制造厂商均没有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设计,业界只有华为采用此架构设计,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所以招标文件中核心交换机参数仅有华为一家品牌厂商能够满足该要求,该项参数证明直接影响公平竞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建议删除此参数。

华为官网截图:

          投诉事项7:核心交换机“支持纵向虚拟化技术,支持把交换机和AP虚拟为一台设备;(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国内主流设备制造厂商仅华为交换机支持把交换机和AP虚拟为一台设备,具有严重倾向性。此项参数属于设备的功能指标,在国家的各项强制标准中没有对此项功能要求必须有严格的检测报告,目前国家专业机构的测试报告均为厂家委托测试的方式进行,属于功能委托测试,不是国家强制测试内容,是厂商独立行为,同时该功能的测试报告只有华为能提供,。

华为官网截图:

建议修改为“支持纵向虚拟化技术,支持把交换机虚拟为一台设备(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

     投诉事项8:核心交换机“▲支持硬件BFD≤3.3ms稳定均匀发包检测,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8:“▲支持硬件BFD/OAM,3.3ms稳定均匀发包检测,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目前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华为、新华三、锐捷、迈普等各交换机厂家均支持BFD 3.3ms检测间隔,只不过实现的方式各有不同,采用硬件实现的只有华为一家;该项指标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非合理性,招标规定至少三家供应商满足的条件,限制了其他招标人的合理竞争权利,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

华为官网截图:

建议删除此参数。

    投诉事项9:核心交换机“单台配置:主机箱≥1,主控引擎≥2,满配交换网板,电源模块≥4,独立监控板(不占用业务槽位)≥2,万兆5米虚拟化≥2根(含光模块),千兆以太网电接口≥48口,千兆以太网光接口≥48口,万兆以太网光接口≥48口;”。

    事实依据:目前业界核心交换机引擎的普遍设计是将主控和监控的功能集中到同一块引擎板卡上,该指标在可扩展性方面,由于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使得主控和监控都需要分别占用有效的槽位,浪费槽位资源。另外,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需要额外的硬件设备协同数据处理,极大的增加了单点故障点,如果要消除该故障,会大幅度增加成本,因此没有切实根据客户的实际应用需求和保护投资成本。同时,主控引擎和监控引擎的集成保证业务的线程式处理,而业务分离处理造成了主控和监控因单独的硬件构造需要进行数据同步,增加了主控引擎的流量处理压力。业界包括思科、H3C、锐捷等厂商均没有将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因此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遏制了技术先进性,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国内主流设备制造厂商均没有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设计,业界只有华为采用此架构设计,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所以招标文件中核心交换机参数仅有华为一家品牌厂商能够满足该要求,该项参数证明直接影响公平竞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华为官网截图:

建议修改为主机箱≥1,主控引擎≥2,满配交换网板,电源模块≥4,万兆5米虚拟化≥2根(含光模块),千兆以太网电接口≥48口,千兆以太网光接口≥48口,万兆以太网光接口≥48口;

    投诉事项10:汇聚层交换机“为保证设备散热效果和可靠性,投标设备需要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独立风扇框数≥2;(投标文件中提供结构示意图)”

    事实依据:要求设备支持模块化风扇框,可热插拔,当单个风扇框发生故障时,有其他风扇正常运行,保证设备散热,独立风扇框数≥2;风扇框数的多少并不代表设备的散热能力,设备的散热能力取决于风扇数量的多少而非风扇框的数量多少。风扇框数与风扇个数无直接关系,风扇个数冗余即可保证设备的散热能力,保证设备运行稳定性。

    根据招标文件核心交换机技术参数满足的主流厂商,华为S12700系列、新华三S10500X系列、锐捷S8600E、RG-N18000系列、迈普S8900E系列,只有华为能够满足“风扇框数≥2”。该项指标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非合理性,招标规定至少三家供应商满足的条件,限制了其他招标人的合理竞争权利,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建议删除此参数。

    投诉事项11:汇聚层交换机“▲支持真实业务流的实时检测技术,秒级快速故障定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汇聚层交换机要求:支持基于真实业务流的IP网络实时监测能力(非模拟报文监测或者探针式监测),无需额外开销,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目前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华为、新华三、锐捷、迈普。根据招标文件交换机技术参数及满足CLOS架构的主流交换机厂商,华为S12700系列、新华三S10500系列、锐捷S8600E系列、迈普S8900E,只有华为能够满足“支持基于真实业务流的IP网络实时监测能力(非模拟报文监测或者探针式监测),无需额外开销”。该项指标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非合理,招标规定至少三家供应商满足的条件,限制了其他招标人的合理竞争权利,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

华为官网截图:

    投诉事项12:汇聚层交换机“为适应机柜并排部署,设备机箱(包括业务板卡区)采用后出风风道设计;(投标文件中提供设备散热气流流向截图)”

    事实依据:目前业界核心交换机引擎的普遍设计是将主控和监控的功能集中到同一块引擎板卡上,该指标在可扩展性方面,由于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使得主控和监控都需要分别占用有效的槽位,浪费槽位资源。另外,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需要额外的硬件设备协同数据处理,极大的增加了单点故障点,如果要消除该故障,会大幅度增加成本,因此没有切实根据客户的实际应用需求和保护投资成本。同时,主控引擎和监控引擎的集成保证业务的线程式处理,而业务分离处理造成了主控和监控因单独的硬件构造需要进行数据同步,增加了主控引擎的流量处理压力。业界包括思科、H3C、锐捷等厂商均没有将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因此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遏制了技术先进性,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国内主流设备制造厂商均没有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设计,业界只有华为采用此架构设计,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所以招标文件中核心交换机参数仅有华为一家品牌厂商能够满足该要求,该项参数证明直接影响公平竞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华为官网截图:

建议删除此参数。

    投诉事项13:汇聚交换机“▲支持硬件BFD≤3.3ms稳定均匀发包检测,提高设备的可靠性;(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支持硬件BFD/OAM,3.3ms稳定均匀发包检测,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目前国内主流交换机厂商,华为、新华三、锐捷、迈普等各交换机厂家均支持BFD 3.3ms检测间隔,只不过实现的方式各有不同,采用硬件实现的只有华为一家;该项指标参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排他性、非合理性,招标规定至少三家供应商满足的条件,限制了其他招标人的合理竞争权利,严重影响了招标的公平性。

华为官网截图:

建议删除此参数。

    投诉事项14:汇聚层交换机“单台配置:主机箱≥1框,独立物理监控板(不占用业务槽位)≥2,独立主控引擎≥2块,交流电源模块≥2块,千兆电接口≥48,千兆光接口≥48,万兆光接口≥48;”

    事实依据:目前业界核心交换机引擎的普遍设计是将主控和监控的功能集中到同一块引擎板卡上,该指标在可扩展性方面,由于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使得主控和监控都需要分别占用有效的槽位,浪费槽位资源。另外,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需要额外的硬件设备协同数据处理,极大的增加了单点故障点,如果要消除该故障,会大幅度增加成本,因此没有切实根据客户的实际应用需求和保护投资成本。同时,主控引擎和监控引擎的集成保证业务的线程式处理,而业务分离处理造成了主控和监控因单独的硬件构造需要进行数据同步,增加了主控引擎的流量处理压力。业界包括思科、H3C、锐捷等厂商均没有将主控和监控分离式设计,因此该指标限制了充分竞争,遏制了技术先进性,具有排它性和倾向性。国内主流设备制造厂商均没有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设计,业界只有华为采用此架构设计,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倾向性。所以招标文件中核心交换机参数仅有华为一家品牌厂商能够满足该要求,该项参数证明直接影响公平竞标,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华为官网截图

建议修改为主机箱≥1框,独立主控引擎≥2块,交流电源模块≥2块,千兆电接口≥48,千兆光接口≥48,万兆光接口≥48;

    投诉事项15:超融合软件“▲虚拟化平台软件、分布式存储软件必须具有国产软件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自主研发能力,保障后续产品的连续性;(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采购代理人的回复未履行必要调查核实,对发现的问题不进行及时纠错,严重损害投诉人利益,对此回复我方不满意。

    投诉事项16:超融合交换机“▲支持硬件BFD(Bidirectional Forwarding Detection)3.3ms检测间隔(投标文件中提供官网截图)▲支持微分段(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测试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经查证该几项参数是华为特有技术参数,市场上仅华为一个品牌符合,利用特定技术参数指向唯一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款,建议删除此参数。

    投诉事项17:UPS主机“▲9、防雷性能:≥6KV/5KA(投标文件中提供EMC测试报告证明并加盖原厂公章)▲10、认证:泰尔、CQC、CE、ROHS等4项认证检测,与第三方报告。(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有效证明证书并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经查证该几项参数是华为特有技术参数和认证唯一只有华为具备的4项认证,CE、ROHS为欧盟认证,只有出口企业才会去做这认证,综上所述几项参数市场上仅华为一个品牌符合,利用特定技术参数指向唯一品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款,建议删除此参数并推荐三款同时满足要求的主流同档次品牌。

    投诉事项18:机柜“▲承重:静载荷能力≥1600KG,层板静载荷能力≥200KG,(投标文件中提供由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抗震:满足8烈度抗震,符合通信行业标准《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规范》(YD5083-2005)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

    事实依据:经查证机柜该几项参数是CobiNet特有技术参数,市场上仅CobiNet一个品牌符合,而且CobiNet是德国进口品牌,招标文件利用特定技术参数指向CobiNet唯一品牌,并且严重超出标准,与实际需求不相符,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参数、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条款,建议删除此参数。

    投诉诉求: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等规定,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要求贵单位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删除或更改相关条款:

    1、综上所述本项目招标文件融合通信及监控系统唯一指向海康,防火墙、交换机、UPS唯一指向华为,机柜唯一指向进口品牌CobiNet,我方要求取缔所有“▲”及原厂公章控标点,并且要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满足技术参数同档次的三个国产主流推荐品牌,以示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请第三方专家评定或请专业人士对产品参数的偏向性进行调整。

    3、对评分标准其它商务不合理的条款予以修改,以求公平。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投诉人、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发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上述两家单位的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象山县智慧城管提升工程项目于2021年7月16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文件征求意见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23日。

    2021年7月22日,本项目招标代理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收到浙江慧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征求意见,针对本项目的评分标准及技术需求提出12项意见,具体详见附件一。

    2021年7月31日,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邀请三位行业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专家论证,专家  意见详见附件二。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本项目设计咨询单位对技术需求作出相应调整。

    2021年8月15日,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邀请行业专家对技术需求进行审核,审核意见详见附件三。

    2021年8月20日,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在招标文件获取期限内,共有15家潜在供应商在政采云平台按要求获取了招标文件,详见附件四。

    浙江慧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招标代理公司递交了《质疑函》原件。经转报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并受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委托,招标代理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浙江慧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出书面回复,答复内容详见附件五。

    附件一:质疑函、附件二:专家论证意见、附件三:专家审核招标文件意见表、附件四: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表、附件五:质疑函、质疑答复函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作出了暂停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处理决定,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函等资料,对被投诉人进行调查了解,并于2021年9月17日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论证,调查结果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经专家查证,除海康威视外,大华DH-IVS-TB800、金三立ST-NTMS-ITS-A(301)能满足《招标文件》设置参数要求(详见附件材料)。根据公安部检测中心“送检流程”了解,《检测报告》检验周期一般20天,适当可加急,供应商完全可在《招标文件》公示期间完成检测工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2:经专家查证,安全策略为安全厂家的基本参数,因各厂家自身产品描述原因,在描述的角度上有所不同,但该参数属于必须具备的,考虑到参数的通用性描述,建议修改为“支持基于端口的安全策略”。

    3.关于投诉事项3:经专家查证,“M.2”为接口形态,目前各大硬件设备如服务器,笔记本等均已经逐步采用该接口形态,从产品先进性角度考虑理应满足当前主流技术,但考虑安全产品存在特殊性,且本条参数为普通参数,不涉及投标扣分选项,投诉人删除SSD诉求不合理,M.2为接口形态考虑到安全设备特殊性,考虑到参数的通用性描述,建议“M.2SSD硬件≥200G”修改为“SSD硬件≥200G”。

    4.关于投诉事项4-6:经专家查证,投诉事项4-6除华为品牌外,均有三个品牌满足《招标文件》设置参数要求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详见附件材料)。

    5.关于投诉事项7:经专家查证,虚拟化技术为各大主流交换机厂家的基本参数,经了解作为能与AP虚拟化是业主后期大楼无线AP网络进扩展性的服务,本条参数为普通参数,不涉及投标扣分选项,投诉人诉求不符合实际使用需求,考虑到描述的通用性并结合功能性的需求,建议修改:支持纵向虚拟化技术,能将交换机形成一台虚拟设备,同时需考虑设备的满足后期大楼无线AP的虚拟化能力,整合整体网络资源。

    6.关于投诉事项8-18:经专家查证,投诉事项8-17除华为品牌外,均有三家品牌满足《招标文件》设置参数要求投诉事项18除CobiNet品牌外,图腾、维谛等均能满足《招标文件》设置参数要求,其中关于投诉5、11针对真实业务流描述:经过专家查证netstream或SFLOW内容,都是真实业务流能力的体现,只是各厂家表达不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详见附件材料)。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2、3、7条由采购单位、代理机构结合各厂家的产品描述进行产品参数调整。

    2.其他投诉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附件材料》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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