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甬高新财采处字〔2021〕002号
投诉人:宁波嘉懿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会展路128号
被投诉人: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四楼
采购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新明街道办事处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科达路9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新明街道窗帘、纱窗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TC[2021]CG1034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相关投诉材料,经审查后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 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服务需求的“技术规格”都需要“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推窗器、纱窗、玻璃膜特别标记“▲须提供厂家授权书、检测报告复印(所有文件需加盖厂方公章、并标注项目名称),盖章复印件备查。否则不得分”。评审标准中把提供厂家授权书、纱网进口报关单作为重要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2:招标过程违反相关法规。把“进口产品的授权书和海关报关单并加盖厂方公章”作为评分依据,违反采购法规定。招标文件约定“开标过程全程视频监控记录,同时开启微信群视频语音通话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与开标过程,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告知微信号”,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没有开启微信群视频语音通话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与开标过程。
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产品为进口产品,对参与评审的价格仍采用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6%)。
投诉诉求:修正招标文件、招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对本项目重新招标。
三、当事人申辩
本机关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投诉人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公司)、采购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新明街道办事处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答复。
1、宁波嘉懿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嘉懿公司)提出质疑函中明确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为2021年7月9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宁波嘉懿公司提出质疑时间已超过规定期限,我单位回复质疑已告知无效。
2、设置“开标过程全程视频监控记录,同时开启微信群视频语音通话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与开标过程,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告知微信号”条款初衷是为服务不参加现场开标的单位,本项目仅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为邮寄备份文件,该单位也未将参与微信开标的授权人姓名、职务、手机、微信号等加盖投标人公章后通过邮件方式与我司确认,其余6家单位均在现场参加开标,且各单位均在电子开标记录表上确认开标过程无异议。
3、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本项目仅窗纱主要材质要求进口,且在国内组装为产品,不属于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固本项目评标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4、采购人答复,本项目现场情况较为特殊,相当一部分纱窗位于高度三米以上位置,日常维护困难,对材质具有较高要求。经前期调研,进口PVC涂层玻璃纤维的网纱视觉效果、防尘性、阻燃性较好,可以减少高窗纱窗清洗和维护次数,因此单位研究决定将采购纱窗主要材质选定为进口PVC涂层玻璃纤维。为保障进口PVC涂层玻璃纤维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故标记“▲”,并要求提供海关进口报关单。
四、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质疑函、质疑回复及其他相关资料,对被投诉人、采购人等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新明街道窗帘、纱窗及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C〔2021〕CG1034号),预算金额110万元,通过浙江政府采购云平台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天诚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1年7月9日在指定媒体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于2021年7月15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三章服务需求中第三点材质说明中第2点卷帘第2条“手动空编布卷帘材质▲14.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24种)(mg/kg):≥20(GB 18401-2010)”更正为“1、手动空编布卷帘材质▲14.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24种)(mg/kg):≥20(GB 18401-2010);2、本条所述的手动空编布卷帘材质明确为手动涤纶卷帘材质”。项目于2021年7月30日在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台州市高生服饰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格雅布艺店、杭州天澜节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宁东域度装饰材料商行、宁波景弘智能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名豪窗饰有限公司、宁波大狼窗饰有限公司和投诉人宁波嘉懿公司共8家单位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后,推荐宁波市名豪窗饰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二)2021年8月6日,天诚公司收到宁波嘉懿公司递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服务需求的“技术规格”中都要求“提供生产厂商授权书”,“推窗器、纱窗、玻璃膜”特别标记“▲须提供厂家授权书、检测报告复印(所有文件需加盖厂方公章、并标注项目名称),盖章复印件备查。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中“带▲的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条扣3分”,评选标准不合法。评审标准中把提供厂家授权书、指定的进口产品作为重要评审因素。质疑事项2:招标过程违反相关法规,不公平公正。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隐形纱窗”材质要求“▲1、网布:进口PVC涂层玻璃纤维,并提供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3、抗风压性能:能承受持续2分钟800Pa的风载荷。▲须提供厂家授权书、由相关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复印(须包含反复启闭性和抗风压性)、纱网进口报关单(所有文件需加盖厂方公章、并标注项目名称),盖章复印件备查。否则不得分”,招标文件约定“开标过程全程视频监控记录,同时开启微信群视频语音通话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与开标过程,请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告知微信号”,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天诚公司没有开启微信群视频语音通话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与开标过程。质疑事项3:评分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采购的产品为进口产品,对参与评审的价格仍采用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值(6%)。
2021年8月9日天诚公司向宁波嘉懿公司书面质疑答复。
(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投诉事项2“把进口产品的授权书和海关报关单并加盖厂方公章作为评分依据”以及投诉事项3“评分标准不符合相关规定”都属于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人宁波嘉懿公司于2021年7月9日获取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如果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2021年7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天诚公司没有开启微信群视频语音通话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与开标过程。经调查,投诉人宁波嘉懿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名确认参加了该项目开标会议,对开标过程没有疑义,并对开标过程及结果无异议。因此,本项投诉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有关“没有开启微信群视频语音通话方式邀请各供应商参与开标过程”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1、3及投诉事项2有关“把进口产品的授权书和海关报关单并加盖厂方公章作为评分依据”的投诉内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国家高新区(新材料科技城)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16日
宁波国家高新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