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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宁采投处字〔2021〕第3号)
发布日期:2021-08-1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宁采投处字〔2021〕第3号

 

投诉人:浙江德邦印务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杭州湾新区滨海二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群

联系电话:0574-63039025

授权代表:许国权

联系电话:13586607927

被投诉人: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

联系人:夏冬青

联系电话:0574-65131831

相关供应商: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通二村

联系人:徐国宏

联系电话:0571-82807234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县教育服务管理中心中小学学生校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HZFCG-Z2021018)”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6月25日(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1年6月25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审核后于2021年7月2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

     “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该公司从业人员50人,营业收入为1492181.42元,资产总额为1268417.1元,属于微型企业。

据了解,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拥有两条联动线生产设备,年产作业本超1亿本,营业收入、资产总额远远超过其声明数据,涉嫌存在财务数据造假。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对上述数据的真实性未履行核查义务,也未在质疑答复中明确回复。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应对其在投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财务数据造假的行为负相应法律责任,取消其中小企业的认定,撤销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三、当事人答复

    (一)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答复

    1、“宁海县教育服务管理中心中小学学生校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HZFCG-Z2021018)”于2021年6月8日9点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未发现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财务数据存在问题,评审结束后经采购人确认,当日下午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并签发了中标通知书。

    2、针对质疑函提出的3条质疑事项,我中心马上联系了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并将质疑内容通过邮箱发过去。该公司也及时作出答复。同时我中心将全部资料通过邮箱向评审专家征询意见。

采购人会同我中心通过查看评审报告、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及回复资料,认为该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财务数据属于轻微错误,不影响评标结果,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违法骗标的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中标、成交无效情形,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废标情形。

    3、我中心于2021年6月21日与采购人就质疑函3条质疑事项作出联合答复,不存在未履行核查义务。

    (二)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回复

    我公司员工在编写“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时由于粗心大意,确实出现了笔误,把“营业收入14921828.42元,资产总额12698417.79元”写成了“营业收入1492181.42元,资产总额1268417.79元”,但是从我公司向财税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以及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截取的资料可以证明,我公司不存在故意财务数据造假行为,也确实属于小微企业。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宁海县教育服务管理中心中小学学生校簿采购项目”的采购人是宁海县教育服务管理中心,代理机构为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2021年5月1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开招标信息。2021年6月8日9时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投标响应供应商为宁波良源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名扬天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扬天公司)、浙江德邦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公司)三家公司,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推荐和采购人确认,本项目中标供应商为名扬天公司,同时在网上公布中标信息。2021年6月10日德邦公司认为名扬天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虚假,向宁海县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提起质疑。宁海县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后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质疑答复,德邦公司对收到的质疑答复不满,遂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经调查,投诉人在“质疑函”中只提供了“质疑事项1”市场主体信用公示系统显示名扬天公司社保参保人数27人的材料,并未提供其他质疑内容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2、3”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规定。6月11日宁海县教育服务中心和宁海县采购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向名扬天公司发出质疑征询函;同日,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收到名扬天公司寄回的回复和相关材料。宁海县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和宁海县采购中心答复质疑前,将全部资料通过邮箱向评审专家征询过意见。宁海县教育服务管理中心和宁海县采购中心于2021年6月21日向德邦公司回复了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宁海县政府采购中心对上述数据的真实性未履行核查义务,也未在质疑答复中明确回复”投诉,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关于“据了解,名扬天公司拥有两条联动线生产设备”投诉内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属于投诉人的主观臆测,且已超出质疑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四)事实依据…”和第十九条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因此,本项投诉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名扬天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财务数据造假”的投诉内容,根据《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名扬天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真实财务数据,名扬天公司应属于小型企业,同时报价文件中附有该公司的小微企业名录库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其身份为小微企业应当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财务数据出现的差错,属于投标文件制作上瑕疵,并不影响其本身实质是小微企业的认定,也不影响评标结果。综上,名扬天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财务数据的差错是工作疏忽造成的笔误,不存在主观故意上的违法行为,不应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中标、成交无效情形。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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