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 鄞州区天童北路136号
被投诉人: 宁波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
日湖中心1号楼15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特警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SCG[2021]130)”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1,宁波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全三江代理公司)2021年4月25日发布招标公告中,采购文件的第五部分采购内容: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的“▲产品要求:提供所有的装备符合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并能通过省厅检查及验收。”由于采购文件中部分产品技术参数设置低于或偏离省厅重装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我公司提出了质疑。安全三江代理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进行了质疑回复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更正公告,删除了“采购文件的第五部分采购内容: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的▲产品要求:提供所有的装备符合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并能通过省厅检查及验收。”的要求。
安全三江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的参数设置中自相矛盾,且部分装备的技术参数明显低于省厅标准,不符合公安特警部门的招标实质性要求,在接受我公司质疑后,简单粗暴地以删除产品实质性要求作为答复结果,既不符合浙江省公安厅巡特警总队针对全省公安特警重装防暴小队装备的列装要求,也损害了宁波市公安局特警队员的配装要求及人身安全。安全三江代理公司在更正招标文中这种“弃帅保车”的做法存在明显的倾向性。采购文件中部分产品技术参数设置低于或偏离省厅重装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防割护臂装备技术规格要求:腕部边缘采用包边设计,碗口采用高弹氨纶,有效防止细小杂物侵入; 优异的防切割、抗撕裂性能,柔软灵活,轻便舒适;每一根复合纱线包覆不锈钢钢丝精工缝制,军工品质,未在本次招标参数中体现和要求。
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技术要求:尺寸:总长 650mm (±5 mm);手柄全长 200mm(±5 mm);棍身长 442mm(±5 mm);棍身直径 29mm(±5 mm)。本次招标参数仅提出:长度≧642mm;棍体外径≦100mm,技术标准和需求内容与省厅要求不符。
3、增援哨
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1短音(1 秒内)、长音(3 秒以上)、指令内哨音间隔 2-3 秒 、指令间隔 30 秒以上,未在本次招标参数中体现和要求。
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使用温度: -30℃-+70℃。最大径向尺寸:53mm(即最大直径为53mm)。本次招标产品技术参数要求:适用温度:-20~+55;最大直径≤:58MM(即最大直径为58mm)与省厅要求不符。
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仓体尺寸:宽≤35cm*高≤45cm*厚≤15cm;全包重量≤1.3kg。本次招标产品技术参数要求:仓体尺寸:宽≤280mm*高≤460mm*厚≤170mm;全包重量≤1.5kg,与省厅要求不符。
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1.背包里层为电脑仓,能放进目前市场上所有尺寸笔记本电脑或作战图等物,内部单面底部附有电脑保护绒毛装置;中间层为主功能仓,外层为上、下部功能副仓,上仓为简易结构,独袋;下部为战术设计功能仓,内部配有两排“莫利”战术织带,一个步枪弹夹袋,分内外两个仓位,配一个配件挂扣;两侧底部小仓袋;背带上两个网眼小袋组成;双肩背带组成。2.主功能袋原尺寸下通过解锁辅助拉链可再获得5厘米的扩展空间。3。高低位置调节,YKK拉链,背包外部由5排“莫利”系统组成,用于配搭符合战术需求的装备,未在本次招标参数中体现和要求。
6、多功能钳
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2、闭合长度:10.16cm。3、重量:约 189.94g。技术应用含尖嘴钳、标准钳、154cm 可更换式切线钳、154cm 可更换式剪硬线钳、压线钳、剥线钳、420HC 刀、420HC 锯齿刀、木/金属锉刀、锯子、锥子/含穿线孔、尺寸(19cm)、开罐器、开瓶器、十字螺丝刀、大螺丝刀、小螺丝刀(集17种功能于一身)。本次招标要求:尺寸:闭合:≦110 mm x ≦40mmx≦21.5 mm。重量:245g ± 5g(即重量为250g-240g)。功能:尖嘴钳、标准钳、切线钳、切硬线钳、切粗线钳、刀、锯子、割绳钩、十字螺丝刀、一字螺丝刀、开瓶器、剥线刀、开罐器、刻度尺、玻璃破碎器、大剪刀,集16种功能于一身,与省厅要求不符。
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1)产品规格:35g(2)主要成分:壳聚糖(纯生物提取)(3)自然凝血时间:30.5s(4)肝素化血液凝血时间:48s(5)紧急条件下凝血时间:5min~8min(6)适用范围:全身各个部位。应用技术:可快速控制外伤导致的大动脉出血;易于携带,操作简便,非专业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也可以迅速操作;既可用于深层动脉出血,也可用于浅表伤口;产品使用伤口位置不受限制,头、颈、胸、腹部等全身各处均可安全使用;产品倒入伤口后数分钟即可凝结成血凝块,且血凝块非常容易去除;产品作用机理是不依赖于血液中的凝血因子,故对肝素化血液有效;产品不受环境温度影响,在血液温度为18.5℃时仍有效。止血原理:带正电荷的小颗粒与带负电荷的红细胞交叉结合,物理止血。适用出血类型:用于控制紧急条件下皮肤大面积创伤出血;表层及深层次伤口出血;静动脉破损或断裂性出血;刀伤、擦伤、撕裂伤、弹道伤等出血的皮肤表面局部处理。配置清单:1.止血王35g,未在本次招标参数中体现和要求。
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射程:雾状喷射距离≥9m;6、产品容量:12L;3、装液量≥10L。本次招标产品技术参数要求:射程:喷射6m~7m。★4、气瓶容积:≥3.0L★5、储液罐容积:≥15L,与省厅要求不符。
针对以上质疑,安全三江代理公司给予的质疑回复为:贵单位完全可以按照本招标参数找生产厂家定做。本次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公告时间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8日,原定开标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上午9:00。在如此短促的3天时间内,即便如安全三江代理公司所言找生产厂家定做并完成第三检测机构的检测,根本无法实现。安全三江代理公司质疑回复的内容也从正面证实了这款产品的唯一性,除非按招标内容的技术参数一比一定做,否则无法达满足技术参数和样品的要求。安全三江代理公司对此项质疑并未做出实质性回复。
(四)投诉事项4,单警灭火器:7、表面温度(1min之内):≤33℃.★8、手持部分温度:≤53℃,技术参数要求中第7、8项不仅存在表述不明确性,根据实际应用情况,手持式单警灭火器在喷射过程中,壳体前端的表面温度肯定是高于手持部位的实际温度,这两项技术参数的设置不符合实际应用要求。我公司要求根据产品实际应用修改招标参数,安全三江代理公司质疑回复为:“产品的具体参数温度设定并不是固定值,因此不做修改。”
我公司认为,即使产品具体参数设定为非固定值,也应该符合产品实际使用要求,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和产品参数的设置应具备科学性、合理性。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更应严谨对待。
(五)投诉事项5,本次采购文件中的急救包的参数要求为:配置清单:1、使用开顶式设计,可快速展开的急救包;2、旋压式止血带;3、医用弹性绷带;4、口罩;5、记号笔;6、创可贴;7、医用纱布块;8、圆头剪刀;9、无妨布胶带;10、急救手册;11、急救毯;12、医用三角巾;13、酒精消毒片;14、一次性手套。2、投标时提供全新样品一套。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巡特警总队的特警防暴小队的装备参数及技术响应要求,采购文件中的急救包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合要求,且针对医疗器械的采购,采购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明;
安全三江代理公司的回复:“招标人有权设置产品参数,且省公安厅的参数中并未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浙江省公安厅巡特警总队2020年9月对全省公安特警重装防暴小队的训练和重点装备提出了要求,并明确了所有装备的技术参数要求,且全省公安特警重装防暴小队列装都要接受省厅的检查及验收。本次招标的采购项目名称为“宁波市公安局巡(特)警支队特警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采购项目”因此,本次招标的所有装备应以符合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作为前提条件。首先,浙江省公安厅巡特警总队在急救包的技术应用中明确指出:急救包中须配备“35g止血王”药剂。“止血王”可快速控制外伤导致的大动脉出血;易于携带,操作简便,非专业人员按照使用说明也可以迅速操作;既可用于深层动脉出血,也可用于浅表伤口;产品使用伤口位置不受限制,头、颈、胸、腹部等全身各处均可安全使用;产品倒入伤口后数分钟即可凝结成血凝块,且血凝块非常容易去除;产品作用机理是不依赖于血液中的凝血因子,故对肝素化血液有效。由此可见,止血王药剂在急救包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巡特警队员在防暴处突作战中,急救包就是他们的救命包。其次,医疗器械及医疗用品的使用涉及人体的身体健康,国家对此类产品的管理十分严格。关于医疗器械及医疗用品的销售、使用等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医疗器械的招标文件无一例外都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医疗器械注册证》,且为必需的资格证明文件。在《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中有这样的规定:4.3采购的国产产品必须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同时该产品必须是在供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范围内。因此针对此次招标采购要求的急救包中应配备必要的止血药剂,同时投标人应该具备该项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资格、销售资格,以保证急救包内医用产品的合规合法性。
(六)投诉事项6,《谈判响应资料表》序号8为样品要求,要求投标人提供本次招标采购的所有33款装备的样品,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部分采购内容中标项一:采购清单”中的参数要求对样品进行评价。
标项一要求提供“阻燃战术背心”作为样品之一,采购文件产品技术要求其有防刺性能且规定在常温、高低温状态下测试刀具加配重组成落体≧2.4kg,以24J±0.5J冲击能量,按0°刺入角有效冲刺防刺服,背心不被穿透。标项一要求提供“阻燃防割手套” 作为样品之一,采购文件产品技术要求其具有热接触:热源温度100℃时,≥15s。其他产品一样存在与上述技术要求类似的技术要求。本项目评定标准中关于技术规格评议: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标项一:“一、招标内容中▲条款”及“二、采购清单”中的条款有任何负偏离(所有带★技术条款须提供产品通过权威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在检测报告中体现),技术评议均为不合格,作无效标处理。那么本次招标项目总共33款装备,14项装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其余19项产品并没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对产品的技术参数做出了专业的要求,且这些产品技术要求较多需要在具有专业设备的试验条件下才能实现,试问在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委通过何种方式判断投标人的样品符合此项参数要求未负偏离,采购文件中并未明确样品评审的具体方式和评审规则。
安全三江代理公司在质疑回复中提出:“会由专家评审小组对各个投标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及样品进行评审”。并未实质性回复我公司的质疑,难道评审专家靠望、闻、问、切的方式就可以判断各款产品的成分、防护等级等。
本次招标采购要求提供所有样品且没有约定评审方式和评审规则,不符合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的要求,应取消样品评审或提供部分样品进行评审,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审方式和评审规则。
(七)投诉事项7,安全三江代理公司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编制采购文件,在采购文件中未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同时,在采购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七)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适用)不符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投诉事项8,本次招标采购首次公告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获取文件时间为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8日,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更正公告于2021年4月28日发布,获取文件时间为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6日,截止及开标时间为2021年5月7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因此,本次招标采购的公告时间明显违反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关于采购公告发布及采购文件修改后的更正公告时间。且在短短的3天时间内,投标人要完成33项装备样品准备,提供14项符合招标文件内装备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除非招标文件存在泄漏,否则正常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很难做到。(注:本次招标装备并非公安部单警装备或公安特警常规配备装备)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1年5月8日向被投诉人、采购单位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采购单位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内容一致。
(一)关于投诉事项1答复
1、删除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中:一、招标内容:▲产品要求:提供所有的装备符合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并能通过省厅检查及验收。” 的条款是因为省公安厅关于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的文件秘密级保密文件,不能作为公开事项来传播。考虑到此文件的保密性,因此本单位将标项一、标项二、标项三中的此条款删除,不作为本次招标的依据。
2、本项目招标的所有产品参数要求是本单位参考省公安厅的相关文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综合考量得出,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产品参数设置的方式体现。
(二)关于投诉事项2答复
1、具体问题已在质疑函回复中做了具体的回复:招标人有权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上级考核标准制定相应的产品参数、贵单位提出的能符合技术评议条件的产品就只有或仅有一家,请贵单位举证、贵单位提出的竞争性谈判的要求以检测复印件为准,会造成本次开评标过程中围标现象的发生。是否发生围标的现象具体由专家评审小组作出判断。 故此项不做修改。
2、关于投诉人提出的符合本项目带46条“★”技术参数评议条件的投标人存在唯一性,请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举证。
3、本招标项目为货物采购项目,虽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招标,但本单位有权要求所有投标人对于所投产品都必须符合招标人设置的技术参数,否则只以最低价为中标的依据,会导致最后中标的货物以次充好,低价冲标,对本单位造成损失。
(三)关于投诉事项3答复
经调查,国内本产品的生产厂商不仅只有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举证的(固固(广州)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还有:由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品牌:星剑 型号:ZR-XJ-ZSBX”的产品及其他单位。
(四)关于投诉事项4答复
本单位的招标产品参数根据实际使用需求进行设置,且本招标产品的参数并未限制某个固定参数,投诉人仅需在投标时提供优于本参数的产品即可,本单位同时欢迎各位潜在供应商提供更优质的产品。
(五)关于投诉事项5答复
本单位无权向投诉人透露公安内部文件中急救包的具体组成及配置清单。对于宁波星剑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出的急救包须配备“止血王”及须添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在2021年4月29日的质疑函答复中已作回复:
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在满足实际使用需求的前提下,招标人有权对本项目所有的产品参数进行一定的设定,且贵单位也举证的省公安厅参数中并未要求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故此项不做修改。
1、关于投诉人提出的在投标时有关招标产品的具体参数是否满足本单位需求不好判断,在2021年4月29日的质疑函答复中已作回复:本项目会于开标前在浙江政府采购平台中抽取相关专业的评审专家,具体样品或参数是否满足招标人的需求,届时会由专家评审小组对各个投标单位提供的技术参数响应情况及样品进行评审。
对于要求提供所有样品却没有约定评审方式和评审规则,本项目中本单位仅要求各位投标人提供各项产品的样品作为技术条款中的一项,且本项目为竞争性谈判项目,并不能对样品的符合性进行打分。且招标文件中在“第二部分谈判响应资料表”第8项中约定:“本项目排名第一的预中标候选人样品不退还,其余投标人的样品在评标结束后当场退还,如不领取,招标人有权对其进行处理。”所有投标产品的样品是本单位作为后续交货验收的依据。
关于小微企业的具体规定已在本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七)项中做了详细解释。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本项目于2021年04月25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定于2021年04月29日09:00开标,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共计5个工作日。并于2021年04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定于2021年5月7日09:00开标,期间共计五个工作日。并无违反《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调查结果
(三)采购文件在三个标包的技术需求中,对所有采购品目都提出了需提供样品的实质性要求,《谈判响应资料表》中有“投标样品须标明投标单位名称,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部分采购内容中标项一:采购清单”中的参数要求对样品进行评价。”的文字表述,但评审办法中没有样品评审的评审条款和内容。
(四)至竞争性谈判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标包一和标包二共有投诉人、浙江神龙安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神龙)、宁波甬贸警用装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甬贸)、杭州握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握捷)4家供应商响应;标包三共有杭州诚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诚泰)、苏州璟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苏州璟鞍)、杭州渝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渝熙 )3家供应商响应。其中投诉人标包一未提供“阻燃战术背心”检测报告,标包二未提供样品,被认定谈判响应无效。供应商对各标包产品谈判响应情况如下:
标包一:1、“阻燃战术背心★”,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FCF-FA-HY30-Z产品,检测报告由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盖章;2、“作战靴”,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德国进口的HAIX产品,产品型号分别为Black Eagle Tactical 2.0 、2.1GTX、340003,均系通过深圳市贝库服饰有限公司进货;3、“战术防暴头盔★”,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浙江警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FBK-JX-ZS产品,检测报告由浙江警星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盖章;4、“防割护臂”,浙江神龙响应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G5A产品、宁波甬贸响应“金安”品牌FGHB-JSJ产品、杭州握捷都响应“握捷”品牌WJ-FGHB-02产品;5、“阻燃防割手套”,浙江神龙响应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GG2009产品、宁波甬贸响应“群舟”品牌FGHB-JSJ产品、杭州握捷都响应“握捷”品牌WJ-FGHB-02产品;6、“防割护颈★”,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G5A产品,检测报告由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盖章;7、“固定长度警棍★”,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TJG650-HY01产品,检测报告由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盖章;8、“手持胡椒喷雾”,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IDC”品牌5506产品;9、“信号弹”,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振华”品牌HGS40-30000产品;10、“识别标识”,浙江神龙响应“纳丽特”品牌GT-AAA Aurora产品、宁波甬贸响应“奈特科尔”品牌NU05产品、杭州握捷都响应“战术兵”品牌E-LIET产品; 11、“增援哨”浙江神龙和宁波甬贸响应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JSS-0101产品、杭州握捷都响应“握捷”品牌WJ-ZYS-01产品;12、“单警灭火器★”,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江苏世安警用装备有限公司MSA-260产品,检测报告由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盖章;13、“单警作战背包”,浙江神龙响应品牌“美国511”型号“12小时”、宁波甬贸响应品牌“固固”型号“12小时”、杭州握捷响应品牌“安华”型号“ZZB-2”;14、“约束带”,浙江神龙响应品牌“新光”型号“12.5X540”、宁波甬贸响应品牌“金安”型号“YSD-JSJ”、杭州握捷响应品牌“握捷”型号“WJ-YSD-1”;15、“警告旗语”,浙江神龙响应品牌“神龙”型号“SL-QY03”、宁波甬贸响应品牌“甬贸”型号“JGQY”、杭州握捷响应品牌“握捷”型号“WJ-QY-04”;16、“电喇叭”,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品牌“大大声”型号“EX-9LL”产品;17、“炫目器”,浙江神龙和杭州握捷响应品牌“纳丽德”产品、宁波甬贸响应品牌“奈特科尔”产品;18、“多功能钳”,浙江神龙响应品牌“SOG”型号“PA2002”、宁波甬贸响应品牌“纳丽德”型号“KT5020G”、杭州握捷响应品牌“莱泽曼”产品;19、“急救包”,浙江神龙响应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GG-JJB产品、宁波甬贸响应“金安”品牌JJB-JSJ产品、杭州握捷都响应“握捷”品牌WJ-JJB-02产品;20、“背负式催泪喷射器★”,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山东凯福斯消防科技有限公司PBX-15/1.2A产品,检测报告由山东凯福斯有限公司盖章;21、“手持催泪喷雾器★”,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江苏锐盾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C600-RD产品,检测报告由江苏锐盾警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盖章。
标包二:1、“阻燃防割蛙服★”,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杭州菲鹰服饰有限公司FY-2020-08产品,检测报告由杭州菲鹰服饰有限公司盖章; 2、“阻燃头套★”,浙江神龙、宁波甬贸、杭州握捷都响应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G-ZRT1产品,检测报告由广州恒宇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盖章;3、“灭火毯”,浙江神龙响应品牌“东消”、宁波甬贸响应品牌“协安”、杭州握捷响应品牌“江苏藤顺”产品。
标包三:1、“双层圆盾★”,杭州诚泰、苏州璟鞍、杭州渝熙都响应广州野潍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FBP-TS-YWASC-57-60产品,检测报告由广州野潍安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章;2、“护裆”,杭州诚泰、苏州璟鞍、杭州渝熙都响应“九日山”品牌同型号产品;3、“护腿、护膝”,杭州诚泰、苏州璟鞍、杭州渝熙都响应“one again”品牌产品;4、“防毒面具”,杭州诚泰、苏州璟鞍、杭州渝熙都响应“寻展”品牌同型号产品;5、“战术伸缩警棍”,杭州诚泰、苏州璟鞍、杭州渝熙都响应“纳丽德”品牌同型号产品;6、“战术腰封”,杭州诚泰、苏州璟鞍、杭州渝熙都响应“阻击者”品牌同型号产品;7、“防爆毯”,杭州诚泰、苏州璟鞍、杭州渝熙都响应“金山角”品牌同型号产品;8、“约束毯”,杭州诚泰响应“诚泰”品牌、苏州璟鞍响应“威盾”品牌、杭州渝熙响应“顺安联盾”品牌;9、“子母弹★”,杭州诚泰、苏州璟鞍、杭州渝熙都响应成都科飞自源气动科技有限公司KF-302-20产品,检测报告由成都科飞自源气动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五)采购文件“供应商须知”第(七)部分,对中小企业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列举说明,但未按规定明确本采购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在采购实际执行过程,本采购项目所有供应商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折扣政策。
五、本机关认为
(一)采购需求编制是采购单位主体责任,本购项目是否执行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标准,应当由采购单位根据其建设目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自主确定。采购单位在投诉答复中明确表示,本项目建设标准是参考省公安厅的相关文件,并根据本单位实际需求综合考量确定,不完全等同于省厅建设标准。谈判文件更正删除“提供所有的装备符合省厅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并能通过省厅检查及验收。”内容,除了采购单位考虑到省公安厅关于重装迅龙防暴小队装备技术规格要求的属于秘密级保密文件原因外,也是采购单位针对需求不一致的表述上瑕疵修正原谈判文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规定,采购单位修改谈判文件做法并无不当。同时采购单位根据规定延长了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和谈判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相应时间调整符合规定要求。另,投诉人在质疑事项中认为采购需求存在倾向性,只有唯一特定产品能满足,但其在标项一、二响应中,除了标包一“阻燃战术背心”检测报告未响应,标包二样品未响应,其他技术指标都作符合响应,投诉人就采购需求指向唯一特定产品的投诉自相矛盾。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1、2、3、5、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但在投诉调查过程中,本机关发现,标包一共21项采购品目,其中11项(包括所有技术指标备注★号的品目)供应商响应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其中“作战靴”品目响应的HAIX产品为进口产品;标包二共3项采购品目,其中2项(包括所有技术指标备注★号的品目)供应商响应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标包三共9项采购品目,所有品目供应商响应产品为同品牌同型号。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财办库[2003]38号)“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政府采购法》实施后,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以及政府采购服务和工程,也按此方法计算供应商家数。”规定和《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号)第九条“除在线询价项目和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下的小额询价采购项目外,如多家供应商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的产品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竞争的,应当按一家供应商认定。评审时,应取其中通过资格审查后的报价最低一家为有效供应商;报价相同时,取技术分最高者;均相同时,由评审小组集体决定。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作为关键核心部分的单一产品品牌、型号均相同且报价占项目总报价50%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视为提供的是同品牌同型号的产品;多家供应商中,有一家供应商的报价达到50%以上,提供同品牌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均按一家供应商认定。”规定,以及《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第五部分“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没有获得财政部门同意而开展采购活动的,视同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作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也视为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标包一应当认定所有供应商谈判响应无效,标包二、三应当按1家供应商认定,本采购项目谈判响应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数量不满足法定要求,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投诉认为采购文件单警灭火器的表面温度(1min之内):≤33℃与手持部分温度≤53℃的设定有违常识,但投诉人未认为该设定会影响其参与谈判响应,且投诉人实际响应指标也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因此,被投诉人有关“参数并未限制某个固定参数,投诉人仅需在投标时提供优于本参数的产品即可”的质疑答复意见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谈判响应资料表》是谈判文件重要事项的汇总表,作用是提醒告知,其内容应当与谈判文件中的具体规定一致,且以谈判文件中的具体规定内容为准。本采购项目在《谈判响应资料表》中表述了“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五部分采购内容中标项一:采购清单”中的参数要求对样品进行评价。”内容,但在谈判文件的技术需求和评审办法中没有对样品进行评审的相关内容,条款约定前后不一致,该条款对采购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效条款。在实际采购评审过程中,评委也没有发生对样品进行评审的行为,因此该约定是采购文件编制的瑕疵,但并没有实质性影响本采购活动正常开展。投诉人投诉事项6部分成立。
(四)本采购项目采购文件有关小企业政策中,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但本采购项目所有供应商都未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折扣政策,所以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问题并没有实质性影响本采购活动正常开展。同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规定,进口产品的制造商不适用中小企业政策,投诉人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适用)”的约定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主张不成立。投诉人投诉事项7部分成立。
六、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4、5、8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投诉事项6、7部分成立。
(二)本采购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足3家,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