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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1] 第004号)
发布日期:2021-06-14

 

投诉人: 宁波恒坤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鄞州区江东北路338号

被投诉: 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

住所: 宁波市海曙区西北街41号

被投诉: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8-1 

       至8-12,7-6至7-12

相关供应商:宁波银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江北区人民路218号(1-3)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ITC-202110001G)”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5月17日至2021年5月27日向京衡律师事务所就有关投诉处理事项合法性问题进行协助鉴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上述协鉴定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数量存在严重违规。

事实依据: 1、投标文件第二章第十四条预算价中明确说明,本项目设有预算价985万元/年;2955万元/3年,投标报价超出预算价的,投标无效;2、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国家发改委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通知和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中标通知书确定的中标总金额(3年),向中标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因此,根据上述2条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结合中标公示中,采购代理机构实际收取的代理服务费114623元,明显反映出该项目采购预算金额和中标价格均超过1000万以上。3、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作为本市和全省规模、影响非常大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又是新冠疫情和特定传染病收治的定点医院,且该院的安保服务项目历年来超过全市任何一家医院,安保规模至今最大。其安保队伍的专业性直接或间接决定了医院的安全、稳定和患者及家属的就医秩序。4、本次的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文件编制,一改该院原先多次的做法,明确提出采用上六休一制,但不明确哪些岗位、具体安排等都由投标人自行制定,说明该项目投标和中标后实际履行工作技术难度非常大。

因此,结合上述4点事实和评标现场只有5名专家的真实情况,提出投诉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专家时,已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二)技术复杂;(三)社会影响较大。”

另外,在招标代理机构给出的质疑答复函中提到,我公司发现的现场另外一名采购人为采购人的采购监管人员。根据所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均没有规定采购人的采购监管人员可以与采购人代表有同等可以在评标同一个现场的权力。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六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显然, 采购人的监管人员不属于采购人代表也不属于评标现场组织人员,与采购人代表邵存龙在同一评标现场相互并排就座已属严重违规。

(二)投诉事项2: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来源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公平性,是严重的违规。

事实依据: 1、本项目招标名称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标项内容:安全保卫服务及停车场管理服务;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述3点已充分说明本项目需要的是专业的安全服务,其具有行业的特定性和专业性,是其他非安全服务类专家所无法全面、合理、有效解读的。

而本项目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中标结果公告中的评审专家名单为白勇、张平、杨学锋、胡飞琴、邵存龙五位专家并非是政采云评审专家库“安全服务”类评审专家。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函[2018]6号《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安全服务”类专家予以增补及清理的通知》规定“对现有专家库中‘服务’类别-‘商务服务’-‘安全服务’类别已入库专家进行清理,将不适合安全服务评审工作的专家移除出该类别,同时组织增补所附名单本地区专家入库。本次清理完成后,凡涉及保安服务类项目,应主要在该类别下抽取”。因此,上述评标委员会居然无1名为安全服务类专家,故强烈投诉本项目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和倾向性。

(三)投诉事项 3: 中标单位在本次投标书中提供项目负责人、特勤队长、保安班长等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与招标文件的的需求条款响应存在严重冲突。

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附表3 <评分标准>第10点:“拟驻派本项目项目经理同时具有同时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一级/高级技师(保安员)的得2分”和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第4.12.6.8条:项目经理、特勤队长应具有类似项目经验,有协调能力,能适应医院要求,能进行良好沟通及密切配合;第4.12.6.9条:中标后,派驻的项目经理更换必须由采购人动议后方可执行,否则采购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用中扣除50000元(截止今日,招标人现场项目经理、保安队长、特勤队长、保安班长都为本投诉人原有工作人员:屠慧琴、吴善波、邵振国、崔旭东等);第4.12.6.10条:保安班长、保安副班长有类似工作经验,能承上启下、协调员工、能带教新进院保安人员。对该中标单位项目负责人、特勤队长、保安班长等管理人员医院安保服务工作经历、以及高级技师(保安员)情况质疑为虚假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编4-07-05-01保安员(2019)版》内第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对应1.8.1申报条件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取得本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具有 25 年(含)以上公安、治安保卫、保安管理工作经历,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 1 年(含)以上。”现全市行业内具备一级/高级技师共计14人,其平均年龄50周岁以上,且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从2019年上半年才开始报名、考试。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项目经理需要35~45周岁,质疑该中标单位所具有的一级/高级技师陈波证件(取得证件的材料)造假(或违规/非法持有)。

另外,在政府釆购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可查且可信的网站中,通过关键词“保安”、“医院”、“宁波银亿”查询后,均未查询到本项投标人宁波银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类似医院保安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信息。现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条第3.1款规定,“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中,有任意一项审查结论不合格的,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银亿保安的项目经理、特勤队长等项目人员没有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因此其“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应该作为无效处理。另外,根据招标文件第七章附件内附件十一《技术条款响应表》注明“须与“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逐项比较,如有偏离的,须在本表中列明,并提供详细的偏离说明。如供应商未在本表中列出偏离说明,即使其在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说明与招标文件要求有所不同或回避不答,亦视为完全符合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最佳值并写入合同。若中标供应商在定标及合同签订前,以上述事项为借口而不履行合同签订手续及执行合同,则视作其放弃中标资格。”该条中标方在其投标文件《技术条款响应表》中对上述条款的响应情况是否属实,若其填写为响应,其材料虚假及评标委员会是否认真履行审核职责。

(四)投诉事项 4: 中标单位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是8家投标单位的最低报价,存在低于成本价恶意串标。

事实依据: 本次投标项目投标预算985万/年,一招三年,三年共计最高预算价2955万。中标方报价9349716元/年,三年报价28049148元。根据招标文件需求,中标单位必须满足医院189个保安岗位人数,采用综合工时制,4.12.2、保安员根据岗位性质,可采用日工作时间为12小时,做六休一。保安员部分岗位可根据队员的意愿,由队员加班,每天加班时间不低于4小时,周工时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据此,该方案从最少人数满足189个岗位需配置至少135名保安人员。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条第2款安全保卫服务报价总费用分为基本服务费和考核金两部分:基本服务费按实际运行岗位到人数核准后一次性付款,考核金按医院考核后确定支付金额。总费用包括不仅限于完成医院安全保卫服务所需的人工成本(人员标准工资、各种加班费、伙食费、防暑降温费用、过节费、考核金等),安保装备费用(含维修费)、工作需要的各种耗材及其他需要的材料、各种税费、各种管理费用、员工体检费、服装费、员工住宿、办公设备和设施费用及各种专业、专项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具、安全措施等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通讯补贴、食宿与交通费,仓储、运输费等),技术支持与培训及相关劳务支出等完成本项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供应商企业利润、税金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以及中标后向采购代理机构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等所需的全部费用和4.12.7、岗位配置人员均设有标准工资,中标人在履行合同时每个队员结合正常考勤及无扣罚情况发放工资不得低于该标准,如低于此标准,一经查实要求立即补发,并扣罚500-20000元人民币。本项目退休人员录用率不得高于20%。4.21、中标人每月须提供上一月的员工缴纳税收、社保证明及考勤记录。4.26、全部服务人员的工作时间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执行,因工作原因产生的加班(含节日加班)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标准给付员工加班薪资(费用已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不得再向采购人索取额外加班薪资,综合上述投标文件需求,结合下表(附件三),得出结论:1、在假设80%为需要交纳社保人员,20%为退休不需要交纳社保人员的基础上,剔除企业应缴纳的税金,在毫无利润和管理费、服装装备费等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费用情况下,一年135名保安员的政策性规定所需支付的成本为9497088元,已远远超过其投标报价。2、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7条,供应商需提供相对详细的工资及福利情况,那么中标单位的报价已远低于成本价,何来员工福利情况。另外评委对于项目经理、特勤队长、保安班长、特勤人员、保安人员、特殊岗位6类人员是根据报价明细分6类打分,其报价远低于成本价,假设按照最低135人配置,在政策性规定的报价测算中,所有人员都是平均值,其得分的合理性在哪?其响应招标文件的需求性在哪?

(五)投诉事项 5: 采购人严重违法违规驱离投诉人,保护在质疑过程中的中标单位强行进场。

事实依据: 投诉人2019年10月21日中标采购人保安服务及停车场管理服务,采购编号:NBITC-20191633G,在投诉人合同未到期,且在投诉人对中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提出严重质疑的次日下午17点30分,以红头文件行政命令形式,强制性要求投诉人与质疑的中标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和撤离等严重违法、违规决定,严重侵害投诉人(原政府采购中标单位)合同权益和187名保安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对投诉人实施打击报复。截止投诉今日,本投诉人下属仍有100多名员工,通过采购人与质疑中标单位威逼利诱下开展工作,其中项目经理、保安队长、特勤队长、班长、收费主管、消控主管所有骨干无一例外全部强行置留在采购人处,严重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无视双方之间《合同法》和投诉人与员工间《劳动合同法》

(六)投诉请求

1、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向投诉人公开道歉。

3、在原政府采购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采购人赔偿投诉人及其187名保安员违约经济补偿金。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分别于2021年4月19日和2021年4月21日向被投诉人和宁波银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6日作出投诉答复,宁波银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投诉答复。

(一)被投诉人1答复

1、本次招标主要基于疫情防控需求设置相应预算及岗位。2020年是疫情防控极具挑战的一年,也是取得有效成果的一年,但2020年12月24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时,仍强调常态化疫情防控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责任重于泰山,要毫不放松抓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工作,严防死守,确保不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奋力夺取抗疫斗争的全面胜利。众所周知,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疫情防控战役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承担着诊疗、救治、防控等艰巨任务,而我院作为本市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之一,更需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所以我院对安保人员配置、管理机制等方面有较高需求。

因此,基于以上疫情防控需求背景,我院在2021年初招标时,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充分考虑疫情管控常态化需求及我院日常大规模诊疗的需求,此次招标采购预算编制在2020年执行保安经费780万基础上新增加采购预算约200万元,主要目的是加强医院对疫情管控中重点、难点的把控,确保能在疫情管控总体形势下,做好医院相关的日常诊疗秩序维护、消控、治安管理、停车收费管理等综合性医院安保服务工作。同时,根据疫情管控需求,在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部分明确设置189个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并明确疫情管控是本项目各岗位人员的主要核心工作。因此,招标需求中要求投标单位按照我院提供的具体岗位和岗位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疫情管控和秩序维护)来制定满足我院运作需求的服务方案。

综上所述,本项目评审委员是按招标文件所设定的要求组成,也是按照采购需求所组成的专家的评审组。从评审过程中分析,这些评审专家熟悉医疗后勤服务保障流程及疫情专业防控的要求,同时在评审过程中各位专家对照招标文件要求,严格审查了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的评审流程,满足医院对专家的认定要求,而且是按照87号令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此,评审专家组成来源合法合规。

2、我院不存在违法违规驱离投诉人,保护中标单位强行进场的行为。我院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与恒坤保安公司合同。我院与恒坤保安公司于2020年12与1日续订了一年保安服务合同(合同期限2020年11月1日-2021年10月31日),合同对考核指标及合同终止情形做出了明确规定。第5条考核办法:第5.9条全年考核质量指标第6项“要求员工上岗率100%”,第9项 “医院对保安公司每月进行保安服务考核,8条以上合格,以上考核指标中有4项以上未达标(包括4项,其中第6条为一票否决项),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支付3个月管理费作为违约金”,第8条合同终止情形:第2项“因乙方违约甲方行使单方面解除权”。但在合同履行期间,恒坤保安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派遣足额的保安人员到岗,在我院多次提醒且无改善情况下,2020年11月9日我院对恒坤保安公司进行警示谈话,针对保安人员未满足合同约定的100%上岗率低(编制人数171名,实际上岗人员160名)等问题,再次给予恒坤保安公司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到期后恒坤保安公司仍未实际改正,未达到医院考核指标,2021年2月1日我院出具书面合同解除通知书,告知其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正式解除,并告知我院将重新进行招标,通知书载明“在新的中标人接管医院安保管理工作日之前,需继续履行医院安保管理工作”。

我院依法重新进行招标并办理保安服务工作交接手续。2021年3月12日,医院依法进行重新招标后,确定编号为NBITC-202110001G的项目中标单位为宁波银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3月17日由宁波银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波赴恒坤保安公司进行接洽医院安保管理移交事宜,2020年3月19日医院正式书面通知恒坤保安公司移交管理权,且双方已经于2021年3月20日完成正式交接。

我院已经协助解决恒坤保安公司保安人员自由择业,恒坤保安公司在3月20日-21日在医院6号楼警务室独立设点,办理本公司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宁波银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医院6号楼警务室旁边门卫室独立设点办理员工入职手续,通过两公司在同一区域共同办公形式,以方便安保人员根据自己意愿自主选择服务单位。综上,无论是与恒坤保安公司解除合同、还是重新进行招标,均是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不存在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情形。

(二)被投诉2答复

  1. 投诉事项1答辩意见。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5人,是依据《宁波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书》审批的项目采购预算金额985万元/年(此预算金额已在采购公告中公示)确定的。招标文件明确,中标后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考核合格,报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才有可能可续订下一年度的合同。因此,中标人第二年、第三年仅为合同预估期。代理费收取是与中标人的约定,不是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数量的依据。因此,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合法合规。

本项目评审专家是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专业随机抽取,符合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根据财政部财库〔2012〕69号规定,本项目采购人授权采购人代表一名进行评标,同时可以授权一名人员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投诉人发现评审现场采购人有2人,实际上为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监督人员1人,并不是评标委员会有2位采购人代表。综上所述,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数合法合规。

  1. 投诉事项2答辩意见。 2021年初国内疫情呈现零星散发态势,防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中国科学院宁波华美医院根据宁波市卫健委的统一布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做好医院严格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各项举措,结合该院安保服务单位(即投诉人)存在未遵守合同约定、按合同规定(双方同意解约),开展新一轮的招标工作。中国科学院宁波华美医院是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为响应毫不放松抓好疫情防控的要求,此次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的核心内容就是全面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重点落实配合医院管理、人物同防、做好重点场所管控。

本项目的采购名称不可能涵盖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全部内容,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是基于要求其工作人员已经经过公安或相关行业协会对其人员进行核定及培训,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并没有冲突。招标文件中列明供应商应响应设189个工作岗位,岗位职责明确服务内容以疫情管控为前提,这次采购人增加200万元预算,就是为了确保本项目与2019年非疫情状态下的招标需求仅为单一保安服务不同,因此本次招标需求的重点确保新冠疫情期间的医院公共卫生防疫及疫情管控为前提的医院综合服务工作。因本项目需求的特殊性、医院服务的专业性和疫情管控的严肃性,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需求,依法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相应专业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其来源及组成符合财政部第87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

投诉人提及的浙江省财政厅浙财采监函(2018)6号文件,好像是2018年8月发布的一个专家库整顿的通知,至今我们也未查询到该通知的确切信息。这应该不是公开发布的行业规范性文件,不具有约束力,况且该通知发布的背景及相关要求,也不适用当前公共卫生医疗机构对常态化疫情防控的需要。

  1. 投诉事项3答辩意见。 投诉人认为中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中以下三条要求:4.12.6.8条“项目经理、特勤队长应具有类似项目经验,有协调能力,能适应医院要求,能进行良好沟通及密切配合”;4.12.6.9条“中标后,派驻的项目经理更换必须由采购人动议后方可执行,否则采购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用中扣除50000元”;4.12.6.10“保安班长、保安副班长:有类似工作经验,能承上启下、协调员工、能带教新进院保安人员”;经再次核实,宁波银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一级/高级技师陈波证件符合评分标准要求,不存在造假的情况。投诉人又怀疑其在证书报考环节造假不属于本项目可以投诉的内容。

采购人为了扩大竞争范围,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没有要求项目经理、特勤队长等项目人员必须只有医院的工作业绩,同时4.12.6.8、4.12.6.9、4.12.6.10这三条要求也不是“符合性审查”中无效投标的内容。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只有不满足带▲条款的要求,才能做无效投标处理;投诉人要求就以上条款对中标人做“符合性审查”不合格处理,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人表述目前招标人现场项目经理等人原是其单位人员等,与本项目开标评审没有关系,不属于可以投诉的内容。

  1. 投诉事项4答辩意见。据统计中标单位的投标报价9349716.00元,虽为8家投标单位中的最低报价,但其投标报价仅低于本项目预算金额约5.07%(8家投标单位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9594411.26元,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与平均价相比下浮2.55%,8家投标人投标报价在平均值以下的有5家,投诉人及其他2家投标单位投标报价在平均值以上),与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报价相比,并未出现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步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对照招标文件要求,同时结合其投标文件的服务需求等响应情况,评标委员会没有认定其中标人投标报价异常。本项目8家投标单位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依据自身情况进行成本核算,根据各自测算成本进行报价,就认定低于成本价恶意串标,没有事实依据。
  2. 投诉事项5答辩意见。投诉事项超过出质疑事项范围。

(三)宁波银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在本次投标书中提供项目负责人、特勤队长、保安队长等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存在虚假,与招标文件的需求条款响应存在严重冲突问题。

关于我司项目负责人陈波“一级/高级技师(保安员)”证书事宜。该证书为我司员工陈波通过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正规程序报名、审核、培训、考核后获得的证书,所有程序完全合法。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我司在投标文件拟派各管理人员(项目经理、保安队长、特勤队长、消控主管、停车场收费主管等)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在实际接管项目时,本着平稳过度原则,对于原先安保人员根据双方平等自愿、经过充分沟通协商,尊重原有人员意愿,对原有相应管理岗位人员优先安排在原有岗位上。这也是目前安保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新老公司交接的常规做法。同时,我司会加强各项岗位培训,完善考核体制,更好地满足采购人的具体要求。对于空缺岗位,我司拟派管理人员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进行配置。对于投诉书中提到的屠慧琴在本项目中并不是项目负责人,而是考核员。吴善波、邵振国、崔旭东也都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充分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到目前岗位。在开标现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我司参加此次招标过程中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条款。

2、关于投诉事项4:中标单位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是8家投标单位的最低价,存在低于成本价恶意串标问题。

本次招标报价最高限价985万元/年,我司按招标文件报价要求、岗位配置要求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运营成本,本次投标报价9349716元/年,相当于最高限价的95%,其他几家报价和我司报价差距不大。该报价完全符合市场价格规律,既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行,又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未低于成本价恶意串标。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规定报价分以最低价为最高分,也是业主单位希望以市场竞争的方式,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同时,适当降低运营成本支出。但如果以最高限价95%报价也算不合理报价的话,那竞争性报价的意义何在?

投诉人在“投诉书”附件三中测算的所谓最低价9497088元/年的价格,毫无合理性,严重缺乏专业性和基本的报价常识。投诉人声称该价格是在不算税金、利润、管理费、服装费等基础上的最低价格,那么,试问税金不用依法缴纳吗?如果按照增值税6%缴纳,仅测算含税价格,即:9497088*1.06=10066913元,投诉人测算的价格已经超出最高限价!再加上投诉人所说的利润、管理费、服装费等费用,其测算的价格更是远远超出本次最高限价,难道本次招标最高限价 985万元也不合理吗?这充分说明投诉人在提供投诉材料时的随意性、主观性、不严谨性,充斥着妄自揣摩、主观臆断的状况。另外,除最低工资和社保及国家法定福利要求外,其他费用测算因各公司测算路径不一致(如岗位配置、排班工作时间、加班时间、工作安排合理性、有效性、科学性等)导致结果不同,不具有参考性和比较性。以下仅列举测算报价中其中一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用”以作说明:投诉人测算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35人计算,每人每月381元,共576072元;我司按189人配置测算,全年节假日11天,考虑到节假日上班和休息人数,每年每人平均按5.5天计算,计算公式:2010/21.75*3*5.5/12,结合零星加班,计算下来法定节假日加班每人每月约为135元,全年共306180元,仅该项金额就相差近27万元!该项金额之所以产生如此差距,是因为投诉人仅仅简单的认为每个员工节假日都要加班,实际上根据排班和工作需要,通过科学、有效、合理的工作安排,不需要节假日所有人员都加班。这样既不影响正常运营,又能适当控制成本,还能让员工适当享受节假日休息的福利。以上仅仅是分项报价中的一项,就能说明对方测算中的诸多问题!故我司在测算报价中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低于成本价恶意串标。

  1. 关于投诉事项5:采购人严重违法违规驱离投诉人,保护在质疑过程中的中标单位强行进场问题。

根据物业行业项目新老物业交接规则、业主方惯例要求及员工稳定性、原有员工工作意愿等方面考虑,我司按正常程序接管项目时,本着原有员工优先、平等自愿、待遇不降低、岗位基本不变动等原则,根据员工自愿和个人意愿,经过双方充分沟通,优先安排原有员工工作。对不愿接受安置的员工,我司已充分尊重其个人意愿。根本不存在所谓威逼利诱、强行留置等现象。

  四、调查结果

  本采购项目(采购编号:NBITC-202110001G)采购预算(最高限价)985万元,于2021年2月1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3月12日开标,2021年3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于2021年3月20日起正式进驻采购单位进行履约。投诉人于2021年3月18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4月16日提起投诉。

 (一)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明,本采购项目经批复的采购预算金额为985万元,招标文件采购公告中也明确告知本采购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985万元。招标文件第二章第十四条有关预算价中的“本项目设有预算价985万元/年;2955万元/3年,投标报价超出预算价的,投标无效”的表述存在瑕疵,“2955万元/3年”应当表述为“概算”,但此表述不影响本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金额为985万元的事实情况。本采购项目属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项目,根据《关于落实《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工作的通知》(甬财采[2021]54号)规定,采购项目可以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采购合同一年一签的采购形式组织采购。采购单位只针对当期批复的采购预算与中标供应商缔结合同,招标文件有关第二年、第三年的续约内容属于框架协议,后续的续约合同需根据同期采购预算批复情况和招标文件约定的合同缔约条件执行情况,确定是否订立续约合同。因此,本机关认为,本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预算应当为985万元,“2955万元/3年”只是续约三年的框架协议概算,不能作为采购预算认定;同时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费收费标准已市场化,不能把代理机构自定义的2955万元收费基准认定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有关采购项目是否属于技术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由采购单位根据实际采购需求自主认定。本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组成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的规定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查明,评标现场出现的非评委人员(代理机构现场组织人员除外)系采购单位委派的评标现场监督员,采购单位出具给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委派人员的《授权意见确认书》中,明确该人员的工作职责为“对本单位所派代表的履职纪律情况进行监督”,符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三部分“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要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授权函。除授权代表外,采购人可以委派纪检监察等相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工作实施监督,但不得超过2人。”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有关采购单位监管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属于严重违规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明,本采购项目的名称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安保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为“供应商须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采购预算相较前一期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增加200万元。本项目委托管理范围为“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所属50个区域的安全保卫服务及停车场管理(含北院区)”,委托管理岗位配置数量为189个,该服务区域和岗位配置与前一期医院施行的委托管理范围和数量一致,但在其配置表对其中34个管理区域和125个配置岗位都规定了疫情管控的采购需求,并要求投标供应商应当在满足189个岗位总数的前提下,根据采购需求和服务方案合理编排。

   从国家有关“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根据防疫需要增加200万元采购预算、提出疫情管控的区域和岗位配置需求、以及投诉人认为的“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作为本新冠疫情和特定传染病收治的定点医院,本次的招标文件的需求和文件编制,一改该院原先多次的做法,明确提出采用上六休一制,但不明确哪些岗位、具体安排等都由投标人自行制定,说明该项目投标和中标后实际履行工作技术难度非常大”等实际情况,可以说明本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疫情防控成为本采购项目的核心需求。另一方面,招标文件有关保安队伍的资格条件、队伍配置标准、基本运作方式、考核奖惩办法、管理区域、岗位要求、基本权利义务等保安队伍的基础性条件都作了明确客观的规定,投标响应供应商应作出针对性承诺,无需评委对其进行主观性评价。本采购项目评审办法的核心评审内容为:整体服务方案、本项目管理方面的重点特点难点分析、服务管理模式及配套管理制度措施、实施方案及计划安排、项目经理工作思路及管理方法、服务队伍稳定方案等,从其设置的评价要素来看,采购单位对投标供应商评价的重点侧重于疫情防控服务解决方案。

  本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的4名非安保类评审专家。经对评审专家调查,抽取的评审专家具有医疗、防疫的专业背景;部分评审专家具有医院行政和后勤管理的岗位经历,熟悉医疗机构物业、安保管理方面工作。评审专家一致认为,本采购项目的核心需求是疫情防控,保安服务只是基础条件,医院的安保工作需紧紧围绕医疗机构的服务流程和疫情防控需要来制定。评审专家认为,在评审过程中严守公平公正原则,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核心需求和评审办法进行评审,不存在专业知识不对口和对特定评审项不能作出客观评审的问题。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审专家。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评审专用使用原则的规定,评审专家选用的主体责任人是采购单位,采购单位应当按法定原则选用评审专家,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选用评审专家的专业类别如何对应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需求的具体情况确定选用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类别。至于投诉人提及的《关于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安全服务”类专家予以增补及清理的通知》(浙财采监函[2018]6号)文件,该文件只是针对“商业服务”和“安全服务”这二类专家库的分类管理和区分使用提出的监管意见,并不是采购单位评审专家选用的基本原则。本机关认为,采购评审是采购单位落实采购需求的核心内容,选用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关联,满足采购单位设定的评审目的,是采购单位选用评审专家的基本原则。从本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需求、评审目的和评审专家专业背景以及实际评审结果情况来看,本采购项目虽系安保服务类采购项目,但因疫情防控原因,疫情防控工作成为采购项目的核心需求。因此本采购项目有别于常规安保服务项目,安保服务需围绕疫情防控核心工作而展开。在评价要件设置上,对投标供应商基本条件、相关证书和业绩的符合性审查或评审都属于客观认定,评审办法的重点是对供应商提供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价,落实疫情防控核心需求的评审意图明确。采购单位按法定程序抽取的4名医疗、防疫专业的评审专家符合疫情防控需求的评审要求,同时部分评审专家具有医院行政和后勤管理的岗位经历,熟悉医疗机构物业、安保管理方面工作,评审专家专业能力满足本采购项目评审需要。评审结果也未发现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问题。因此,本机关认为,本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组成并无不当,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明,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针对投标供应商拟安排项目负责人、特勤队长、保安班长等管理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标准共有四方面要求:(1)项目经理、特勤队长:应具有类似项目经验,有协调能力,能适应医院要求,能进行良好沟通及密切配合。其中,对项目经理提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35-45周(含)岁之间,同时提供转业或退伍证明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和“具有单个建筑面积达到或超过本项目建筑面积的(住宅类小区、工业园区除外)保安管理经验的,同时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一级/高级技师(保安员)的得2分。”(2)保安班长、保安副班长:应当有类似工作经验,能承上启下、协调员工、能带教新进院保安人员。(3)对本项目团队人员的配备情况和人员素质进行评价,评价内容为“考核相关人员的组成、根据岗位数配置人员、总岗位人数是否符合采购需求,拟投入人员安保的经验、资质和实力并提供团队的人员名单,同时承诺录用人员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保安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公安部门颁发的保安员上岗证。”(4)中标后,派驻的项目经理更换必须由采购人动议后方可执行,否则采购人有权在履约保证金和服务费用中扣除50000元。

   根据招标文件上述约定,有关“类似业绩或类似项目经验或类似工作经验”(以下统称:类似业绩)约定是针对投标响应中项目经理、特勤队长、保安班长、保安副班长等团队成员个人能力的评价要素,并不涉及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件或履约经验评价,且相关约定也没有特指服务于医疗机构的业绩。除招标文件约定排除的住宅类小区、工业园区服务业绩外,其他类似服务业绩应予以认可。中标供应商响应的服务团队类似业绩为:宁波行政中心服务业绩、轨道交通4号线服务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约定要求。至于中标供应商在具体履约时,更换了部分服务团队人员,选用了投诉人单位原服务于采购单位的员工的做法,并未违反招标文件相关规定,中标单位实际更换的服务团队人员都不属于招标文件约定的服务人员变更约束条款范畴,且变更的人员也没有降低标准,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标准,是中标供应商商业筹划的自主权力。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没有医疗机构服务业绩和违规变更投标响应服务人员而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响应问题与事实情况不符。有关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的“一级/高级技师(保安员)”证书,投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证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投诉人认为当事人可能涉嫌通过虚假申报材料取得该证的投诉事项不属于本机关审理范围。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明,本采购项目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分别为:9349716元、940053元(评审价8836049.82元)、9480060元、9488508元、9557569.08元、9820416元(评审价9231191.04元)、9850000元(评审价9259000元)、9808968元,所有投标报价都没超过预算价985万元。中标供应商投标报价最低,但只比预算价低5.07%,投标供应商报价总体比较接近。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认定投标供应商投标报价属于无效投标,是要基于供应商报价是否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事实,并不能仅通过低于成本价因素去评价认定。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供的本采购项目合理成本测算数据,应当是投诉人基于其所理解的经营和成本管理方式进行的推定,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会实质影响其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也不能仅凭此推定数据认定中标供应商存在低于成本价恶意串标行为。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于2021年3月20日起正式进驻采购单位履约,至目前采购人未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质量提出异议。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关于投诉事项5

   投诉人有关合同争议的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之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合同争议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至4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5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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