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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1] 第001号)
发布日期:2021-03-25

 

 

投诉人: 浙江中易慧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滨江区江二路57号杭州人工智能产业

园A幢1203室

被投诉人: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 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

相关供应商: 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塘路精诚电力科技

园3号楼3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市智慧能源管理服务系统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20C049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月25日发出投诉补正通知书,要求投诉人补正。投诉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补正修改后的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一。针对质疑事项1,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回复的内容引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引用错误和回答偏离方向。本投标人投诉的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依据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依据三是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投标人须知:第16.7.4款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16.7.5款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等。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华云)与国电南瑞南京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瑞作为同一集团下属的两家绝对控股子公司,以上提出的法律依据足以证明存在无法规避按照该组织的要求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进行投标的问题,显然这两家投标人的投标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关于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讲到的这两家公司没有发现串通投标,那么请提供“没有发现串通投标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同时假设没有串通投标也无法改变这两家企业属于同一集团组织的事实,无法规避按照该组织(广义的概念)的要求协同参加投标。请宁波市政府采购监管处或有关职能部门严格监督执行和处理,我们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

事实依据: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同时2020年12月25日“国网浙江电力微信公众号”发布名称为《浙江宁波供电公司联合华云集团成功中标全省首个地市级政府智慧能源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新闻,也间接证明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见上已陈述的依据,以及本投标人原《质疑函》内容、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函》内容(见附件)。

(二)投诉事项二。针对质疑事项2,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回复的其中两张表“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没有规范和完整提供整体内容,这两张表的核心内容是相应的附件证明材料,因为附件证明材料才是得分的根本依据,代理机构显然是去掉了表格中对应的核心内容,存在断章取义,没有核心内容提供的表格等于没有公开,严重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公开的这两张表内容的规定。此次代理机构避重就轻的提供犹如两张空表,本投标人甚至不得不怀疑招标代理机构也参与协助,包庇应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可能存在的造假材料,不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的规定。递请宁波市政府采购监管处或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和严肃处理。

事实依据:代理机构于2021年1月5日 的《答复函》中“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没有提供相关对应页码的类似项目业绩、人员资质等核心内容证明材料,属于无效答复。法律依据:见上已陈述的依据,以及本投标人原《质疑函》内容、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函》内容(见附件) 。

(三)投诉事项三。2021年1月5日,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复的《答复函》中“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中,有一个可见的内容,经核查已存在造假行为,浙江华云项目经理陆沈雄的工作经历存在为了加分虚报、造假的问题(招标文件 评分项有:根据拟派项目经理的资质、专业能力、与本项目相关的从业经验等评价(6分)), 以不真实材料来谋取评审优势,严重影响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根本利益,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2021年1月5日公示的回复函“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中列明的浙江华云应标项目经理陆沈雄系担任“国网浙江电力-湖州能源数据在能源经济环保等领域的试点应用”项目经理的工作经历,经业主核实,此项目的实际项目经理为卢菲菲,并不是陆沈雄,存在以不真实经历来谋取评审的优势,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进一步核实。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的特别说明,如果其他投标人对中标供应商有异议的,本表将依申请公开。若存在以不真实材料来谋取评审优势的,将取消中标资格。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四)投诉事项四。2021年1月5日,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复的《答复函》中“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所属服务偏离表中,经阅发现浙江华云关于品目/内容培训应答为“无偏离”,但其实际响应内容中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逐条填报作出实质性响应,存在严重缺漏内容。此表最后特别说明里有着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只有当投标响应与招标要求完全一致的才能填写“无偏离”,其他应当如实填写“正偏离”或“负偏离”。因此,此品目/内容培训存在没有实质性响应或虚假响应行为,以不真实材料来谋取评审优势,同样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事实依据:宁波市智慧能源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招标文件中五、实施要求(八)培训要求,第6)点关于培训的要求“实际培训时间、人数和地点按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商定的为准”。但该投标人在应标文件中的逐条响应填报中,明显漏掉此项,未实质性响应培训时间、人数和地点与采购人商定的为准。根据该投标人响应的内容,这里实际应填“负偏离”,严重影响采购人和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根本利益。法律依据: 招标文件“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的特别说明。以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投诉人、采购单位、浙江华云国电南瑞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国电南瑞未进行投诉答复,被投诉人、采购单位及浙江华云投诉答复如下:

  • 被投诉人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一,浙江华云和国电南瑞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禁止投标的情形(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同时,经审查现有文件资料,没有发现浙江华云和南瑞南京有串通投标行为。

2、关于投诉事项二,我中心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投诉人提供了依申请公开内容,其他相应证明材料不属于申请公开的范围。我中心客观公正履行职责,对于投诉人的恶意诬陷,建议监管部门严肃处理。

3、关于投诉事项三、四,由于投诉人依申请获得《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和《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后,并未对相关内容提出质疑,因此属于无效投诉。投诉事项4关于浙江华云服务偏离表培训第6条存在缺失负偏离问题,浙江华云在其投标文件第466-472页对培训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 采购单位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将浙江华云与国电南瑞存在关联关系作为串通认定依据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对质疑事项2的投诉未涉及采购人,应由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对该事项进行答复,采购人不作答复。

3、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了解,浙江华云投标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陆沈雄工作经历未造假。具体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浙江华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4、关于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服务需求中有关“实际培训时间、人数和地点按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商定的为准”条款是培训服务的澄清说明条款,无需投标人作出具体响应,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 浙江华云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一,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回复的内容引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并无不当。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而我司与国电南瑞的单位负责人不同,也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故我司与国电南瑞可以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该项的串通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同一采购项目的不同供应商属于同一组织成员;二是参加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在同一采购项目中采取协同行动。对于上述两个条件我司与国电南瑞均不具备。首先,我司与国电南瑞虽均属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但我司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四层控股关系,国电南瑞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之间亦存在四层控股关系,且我司与国电南瑞均系独立法人,不属于同一组织成员。如按照投诉人中易慧能的逻辑,不论多层控股关系,只要最终受同一组织控制,就属于同一组织成员,那么所有国有企业均属于国资委控股,均满足本项第一个条件。这显然不合理,故中易慧能的逻辑不成立。其次,我司与国电南瑞也不存在任何协同行动,我司系根据智慧能源项目采购文件要求独立参与投标,不存在任何串通投标的行为。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投诉人中易慧能未提供证据证明我司与国电南瑞存在协同行为或其他串通行为,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针对中易慧能质疑函的答复函中写明的“经审查浙江华云与国电南瑞的投标文件,没有发现串通投标行为”符合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针对中易慧能提到的2020年12月25日“国网浙江电力微信公众号”发布名称为《浙江宁波供电公司联合华云集团成功中标全省首个地市级政府智慧能源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新闻。首先该新闻系国网浙江电力发布的,无法代表中易慧能所谓的该组织国家电网的意思,且该新闻说的是“浙江宁波供电公司联合华云集团”而非我司联合国电南瑞(或国电南瑞联合我司),因此,无法证明我司与国电南瑞按照国家电网的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关于投诉事项二,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向投诉人公开我司投标文件中的附件证明材料并无不当。《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由于我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我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实施/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收入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内容涉及我司的商业秘密以及实施/技术人员的个人隐私信息,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公开的内容,故中易慧能对“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提供相关对应页码的类似项目业绩、人员资质等核心内容证明材料,属于无效答复”的投诉不成立。

3、关于投诉事项三,投诉人所谓的我司“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存在造假行为纯属捏造、诽谤。其中,投诉人提出的2021年1月5日公示的回复函“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中我司应标项目经理陆沈雄的工作经历存在为了加分虚报、造假的问题,完全与事实不符,纯属恶意诽谤。我司提供的附件1《计算机系统/软件实施服务合同》(合同编号:SGZJHUOOJCXX2000508)第3.2.3条以及附件2乙方工作人员名单均明确写明陆沈雄担任“国网浙江电力-湖州能源数据在能源经济环保等领域试点应用”项目的项目经理,与我司在投标文件“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中的所述的情况一致。

4、关于投诉事项四,投诉人提出的我司关于品目/内容培训应答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逐条填报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关于智慧能源项目招标文件中五、实施要求(八)培训要求,第6)点关于培训的要求“实际培训时间、人数和地点按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商定的为准”的内容,我司已在投标文件第468页第5.2.8.1.5条就培训时间、人数和地点与采购人商定事宜作出了应答(详见附件2)。因此,中易慧能对我司关于品目/内容培训存在没有实质性响应或虚假响应行为的投诉不成立。

四、调查结果

本采购项目于2020年12月3日发布采购公告,2020年12月2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9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1月5日作出质疑答复。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认为浙江华云和国电南瑞同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国网浙江电力微信公众号”发布名称为《浙江宁波供电公司联合华云集团成功中标全省首个地市级政府智慧能源管理服务系统项目》的新闻报道,证明浙江华云和国电南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本机关认为,浙江华云和国电南瑞确系国家电网有限公司股权关联企业,但浙江华云和国电南瑞均系独立法人,其单位负责人也不是同一人,浙江华云和国电南瑞的关联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限制情形,浙江华云和国电南瑞参与本采购活动行为合法。要认定投标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恶意串通行为,需证明投标供应商之间存在协商投标或事先约定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存在属于同一集团的供应商按照集团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违法事实,投诉人仅以浙江华云和国电南瑞同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认定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同时投诉人提供的“国网浙江电力微信公众号”发布名称为《浙江宁波供电公司联合华云集团成功中标全省首个地市级政府智慧能源管理服务系统项目》新闻报道证据也不能证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存在组织浙江华云和国电南瑞采取协同协商投标行动的违法事实。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投诉人的质疑事项2涉及二方面内容,一方面是质疑浙江华云类似项目业绩、实施技术人员资质的真实性、有效性,但并没有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必要证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该质疑事项应当属于无效质疑,但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中未进行相应回复;第二方面是申请公开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该要求应当属于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事项,不应当通过质疑提出。被投诉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对约定可依申请公开的中标供应商“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以质疑回复形式向投诉人进行公开,但未明确公开的相关资料属于“询问”回复,也未告知投诉人可根据“询问”结果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质疑的权利,直接导致投诉人根据“询问”结果,未经质疑提起了投诉事项三和投诉事项四。关于依申请公开供应商投标资料事项,招标文件对“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和“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公开事项约定为“如果其他投标人对中标供应商有异议的,本表将依申请公开”,因此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只限于本表,不包括表格相应的附属投标资料。综上,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条件公开中标供应商“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完成的类似项目一览表”、“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未向投诉人公开中标人相应附件证明材料的做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未尽公开采购信息义务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浙江华云在“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响应的项目经理为“陆沈雄”,其同类项目工作经验包括了“国网浙江电力-湖州能源数据在能源经济环保等领域的试点应用”项目,经核查浙江华云的投标响应资料以及该采购项目的合同原件,证实该采购项目的项目经理为“陆沈雄”,其中“卢菲菲”为该项目的咨询经理和联系执行人,浙江华云的投标响应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认为浙江华云的“实施/技术人员一览表”响应存在弄虚作假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是投标供应商技术(商务/服务)响应情况的汇总表,对供应商投标响应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审,是要基于投标供应商响应的具体技术(商务/服务)解决方案。招标文件有关培训条款共6条,具体包括:(1)中标单位必须为采购人提供系统使用、系统操作和管理维护培训,培训形式包括客户现场培训、课堂培训;投标人必须列明相应的培训课程;(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人数、地点、日程、资料、其它等详细内容,为所有被培训人员提供培训用文字资料和讲义等相关用品; (3)技术培训的内容必须包含软件的日常操作和管理维护,以及基本的故障诊断与排错。中标单位培训教师必须是公司的资深工程师;(4)培训工作必须在合同生效之后系统试运行之前安排;(5)所有培训费用(含培训教材费),已包括在投标总价中;(6)实际培训时间、人数和地点按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商定的为准。投标供应商有关培训响应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前5项条款,对于培训要求第6项,该条款只是针对实际培训时间、人数和地点的说明性条款,投标供应商对条款无异议的可以不作具体响应。经核查浙江华云投标文件,其“技术(商务/服务)偏离表”中未对“实际培训时间、人数和地点按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商定的为准”条款进行回应,但在其投标文件第5.2.8.1.5条培训响应方案中就“培训时间、人数和地点”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承诺。因此,本机关认为,浙江华云有关培训条款的投标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不存在没有实质性响应或虚假响应的行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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