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优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1号楼7楼
法定代表人:杨梅
联系电话:0571-86295583
授权代表:莫国平
联系电话:13968032233
被投诉人1:宁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县前街18号
联系人:褚西鹏
联系电话:0574-89282659
被投诉人2: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66号创意三厂3号楼1楼
联系人:王银
联系电话:0574-87565555-9866、0574-87565555-9876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海县桃源大厦(西区)遮阳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004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2月25日(快递)向本机关提起投诉,2020年12月2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审核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和评分标准中以投标人是否具有“有效期内的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作为是否投标有效,以及评审得分的依据,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取消该项设置。
事实依据:1、《质疑答复函》质疑事项1的答复内容和《宁海县桃源大厦(西区)遮阳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内容。
2、评分标准“厂家论证(3分):布帘面料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
3、评分标准“对招标文件的技术响应(20分):打*的技术条款不允许负偏离,以检测报告及有效期内的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为准,未提供或检测报告中未体现的或负偏离的作无效标处理……”。
4、评分标准“样品分(16分):对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主要从外观、材料、五金、工艺及是否符合采购要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酌情打分。投标截止时间前样品未提供或样品不全的,此项全部不得分。(1)阻燃雪尼尔布帘(含辅料配件):最高6分。没有阻燃标识的此项不得分。……”。
5、根据原公安部消防局2016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废止部分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消[2016]390号)已明确废止《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检验及证书、标识发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我公司认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作为投标是否有效,并进行评审加分属于违法内容,应当删除。
6、发放阻燃织物的“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及“标识”的目前只有位于四川的“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有唯一性。
三、当事人答复
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事项情况说明:
我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收到宁波市金亿宝窗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优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邮寄的书面质疑函,我公司将质疑情况第一时间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20年12月14日向二家质疑单位书面回复了质疑答复。同时发布《宁海县桃源大厦(西区)遮阳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修改招标文件内容,取消了原*号条款“*号条款需以检测报告及有效期内的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为准,未提供或检测报告中未体现的或负偏离的作无效标处理……”中对阻燃标识证书的要求(详见更正公告)。
关于浙江优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投诉内容的答复:
1、根据《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2007年5月1日起,阻燃制品应经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在规定位置加施阻燃制品标识。2016年12月14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关于废止部分消防工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公消[2016]390号)决定废止《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主要涉及到的内容为不强制要求所有的阻燃制品上添加阻燃标识证书,但并不代表阻燃标识证书予以废除。目前任何生产阻燃制品的单位均可按要求在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能够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申请该证书,且发放的证书中执行标准为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和标识》(附件4),拥有阻燃标识证书是反映生产厂家生产阻燃制品质量的安全能力,并可在阻燃制品及包装上使用证书规定的阻燃制品标识。我公司认为,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中已取消原*号条款对阻燃标识证书的要求,不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情况。据我公司了解,具有《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的生产厂家在江浙两省至少10家以上,不存在排他性。
2、国标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和标识》前言所述“本标准是根据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和GB5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并结合国内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非投诉人描述的GB8624-2006和GB50222-95,而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和GB5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规范》的标准一直没有取消,只是版本发生了变化,从GB8624-2006到GB8624-2012,从GB50222-95到GB50222-2017,且目前发放的阻燃标识证书执行的标准仍为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和标识》,故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涉及的燃烧性能执行标准并无不妥。鉴于言辞更准确性,“阻燃性能达到阻燃B1级,耐水洗≥50次”此条参数修改为“阻燃性能达到阻燃1级,耐水洗≥50次”。
四、本机关调查结果
宁海县桃源大厦(西区)遮阳设备采购项目于2020年11月2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宁波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定于2020年12月17日09:30(北京时间)在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在公告发布期间,宁波市金亿宝窗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优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向宁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对质疑事项分别书面回复了质疑,对质疑有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发布了更正公告。浙江优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对质疑回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经调查,宁海县桃源大厦(西区)三幢大楼室内装修工程由宁海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负责,其中遮阳设备(窗帘)安装属于该工程的一部分,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本次采购活动进行采购。本项目采购的遮阳设备(窗帘)的技术参数执行标准是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和标识》(注: GB20286-2006是强制性国家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的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规定;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遮阳设备技术参数以及阻燃标识等要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规定的招标文件编制基本要求;“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是“国家防火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法定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强制性国家标准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和标识》对阻燃制品检验合格后发放的证书,公共场所使用阻燃制品必须具有阻燃标识也是该国标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本次采购活动的采购需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布帘面料厂家具有有效期内的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的得3分,没有不得分” 和“样品分:(1)阻燃雪尼尔布帘(含辅料配件):最高6分。没有阻燃标识的此项不得分”评审因素是对供应商能力评价的商务条件,并不是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关于未提供“*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标识使用证书”其投标无效的内容已删除(详见《宁海县桃源大厦(西区)遮阳设备采购项目的更正公告》)。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海县财政局
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