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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象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象采购处字〔2020〕第13号)
发布日期:2021-01-25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0〕第13

 

投诉人:浙江朗通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址: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东瑞大厦主楼211室

被投诉人:象山县政府采购中心(集采机构)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相关供应商1:象山中驰家具销售有限公司(中标单位,以下简称“中驰公司”)

相关供应商2:浙江金鹭家具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单位,以下简称“金鹭公司”)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总院迁建工程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2020XSZFCG211G)项目的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2020年11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011月25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审查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并向被投诉人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第二条第一项“评委会认为检测报告的名称、检测标准形式上的符合性不影响实质性要求”的答复明显不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本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目的是明确的,即用检测报告来印证供应商投标响应内容的真实性,如果一份检测报告的内容不能与其响应内容保持一致性,那该检测报告与采购项目的需求无关,失去了评审的真实作用。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第二条第二项“关于虚假响应及检测报告真实性,仅以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认定相关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的答复,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鉴于招标采购过程中信息不对等原因,投诉人确实无法针对性地提出相关供应商弄虚作假的直接证据。但根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标准及家具市场供应和生产能力等方面情况的掌握和分析,中标供应商的相关产品是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因此有理由认为其只有通过伪造相关检测报告进行虚假响应。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进行相关检测报告真实核实应当并不困难,可以要求相关供应商提供报告原件核实或通过相关检测机构协查或公开检测报告由社会提供监督等方式进行真实性核查,但被投诉人仅以没法查实为由搪塞应付,明显属于质疑处理工作不作为的行为。

    投诉事项3: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函》第三条第二项“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样品评议以主观可判断‘样式、五金配件、用材、制作工艺’等方面的符合性为主,不以技术参数符合性作为样品评议”的答复明显不当。

    据招标文件“《投标货物(服务)技术商务要求响应表》表下的中规定:此表须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相应标项内的所有技术规格(含技术、功能、配置、附加必备条件、品牌、产地、售后服务、安装、调试、验收、付款方式等)相比较,且一一对应真实逐条填列。不得以‘符合’‘无偏离’等表述,由于技术指标描述不够详细或不符合规定,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提供虚假的偏离表,一经核实,将有可能导致废标”和要求提供的成品样品在《评分表》中对于该项的“评标标准及分值”设置是“根据提供的成品样品(清单序号第40、49项产品)的符合性(包括样式、五金配件、用材、制作工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优的得5.0-4.0分,良的得3.9-2.0分,一般的得1.9-0分”及要求提供的关键材料样品在《评分表》中对于该项的“评标标准及分值”设置是“根据提供的关键材料小样(包括胡桃木双贴面中密度纤维板、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多层实木板、西皮、静音承重导轨)进行综合评议,优的得5.0-4.1分,良的得4.0-2.1分,一般的得2.0-0分”的规定,投诉人认为,所有货物包括样品评议不都是以主观可判断“样式、五金配件、用材、制作工艺”的符合性为主,必须全面、严格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各项技术参数客观标准的符合性、检测报告等资料进行评价和审查。应当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如果检测报告的相关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在技术偏离的同时,样品的“用材”也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由于样品的理化指标确定不能通过评委的主观判断来评价,因此采购文件才要求供应商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如果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投标响应内容不一致或相关指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和样品响应都应当被认定为不合格。
  • 附样品提供要求:

         成品样品1:清单序号为第40,名称:医用三抽柜,规格400*450*700,技术参数要求:

    1.本体采用电解钢板一体折弯(厚度1.0MM,补强厚度1.0MM,门板厚度1.0MM),保证柜体尺寸划一,焊接处无脱焊,无虚焊,无焊穿,产品面板平整,无翘曲,邻边垂直;

   ▲2.金属表面处理:采用抗菌环氧树脂粉末静电喷涂,涂层厚度≥70?,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限值:可溶性镉(Cd) ≤75mg/kg;可溶性铅(Pb)≤90mg/kg;可溶性汞(Hg)≤60mg/kg;可溶性铬(Cr)≤60mg/kg;表面层经过连续喷雾150h以上,150h盐雾试验后,划线处单向锈蚀≤2.0mm,未划线区无异常;检测依据符合GB/T1771-2007《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QB/T4767-2014《家具用钢构件》;

   ▲3.五金配件:采用静音承重导轨,铰链与导轨均为液压缓冲功能;缓冲导轨、三合一连接件、五金拉手:表面层经过乙酸盐雾试验(ASS)连续喷雾N72h,金属表面镀层本身本身耐腐蚀等级>9级,金属表面镀层对基体的保护等级>9级;液压门铰:表面层经过乙酸盐雾试验(ASS)连续啧雾≥72h,金属表面镀层本身耐腐蚀等级≥8级,金属表面镀层对基体的保护等级≥8級;

    4.标准配置:带标签槽、带锁,底座为150mm高的304#拉丝不锈钢;

    成品样品2:清单序号第49,名称:床头柜,规格450*450*500,技术参数要求:

    1.柜本体为18mm厚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1mm同色PVC封边处理,柜体各部件采用隐形连接件;抽屉内斗为东北松实木,榫卯结构,牢固承重力强,含水率≤10%,不允许使用腐朽木,受力部位的木材自然斜纹程度小于20%,不允许有裂缝或大的死节,并经平刨处理,表面光滑平整;板面周边均安全圆角处理;

   ▲2.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甲醛释放量≤0.05mg/?,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0C)≤0.20㎎/㎡?h,含水率≤10%,握螺钉力板面≥900N,板边≥600N,2h吸水厚度膨胀率≤8.0%;白乳胶:游离甲醛<0.05g/kg,苯<0.05g/kg,甲苯+二甲苯< 0.04g/kg,总挥发性有机物≤66g/L;封边条:甲醛释放量≤0.1mg/L;

   ▲3.五金配件:采用静音承重导轨,铰链与导轨均为液压缓冲功能;缓冲导轨、三合一连接件:表面层经过乙酸盐雾试验(ASS)连续喷雾N72h,金属表面镀层本身本身(注:原文有两个“本身”)耐腐蚀等级>9级,金属表面镀层对基体的保护等级>9级;拉手:12半圆形ABS模压一体成型,尺寸:120*49*26mm。

    4.配置:双抽屉柜

    材料样品1、胡桃木双贴面中密度纤维板

    货物清单序号83,名称:条形会议桌,规格18050*450*760,技术参数要求:

    ▲1.基材:采用胡桃木双贴面中密度纤维板,0.6mm厚同色胡桃木皮封边带封边处理;甲醛释放量气侯箱法≤0.05㎎/?,木材含水率≤10%,静曲强度(MOR)≥20MPa,弹性模量(MOE)≥4000MPa,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0C)≤0.2㎎/㎡?h,密度≥0.75g/?,表面胶合强度≥0.60MPa;检测依据符合HJ571-2010《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GB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放限量》、GB/T 15104-2006《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2.表面饰材:胡桃木皮双饰面,厚度≥50?,宽度≥200mm;含水率≤10%,甲醛释放量≤0.1mg/m³;

    3.表面处理:环保水性漆,硬度≥2H性;无刺激性气味等有毒有害挥发物;涂层厚度≧60um,硬度≧2H;

    4.水性油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260g/L,苯系物含量(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50mg/kg,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乙二醇甲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和)<50mg/kg,游离甲醛含量≤40mg/kg。

    材料样品2、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

    货物清单序号62,名称:病房贮藏柜,规格1980*500*2750,技术参数要求:

    1.柜本体为柜本体为18mm厚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1mm厚同色PVC封边;

    ▲2.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甲醛释放量≤0.05mg/?,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0C)≤0.20㎎/㎡?h,含水率≤10%,握螺钉力板面≥900N,板边≥600N,2h吸水厚度膨胀率≤8.0%;检测依据符合HJ 571-2010《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人造板及其制品》、GB 18580-2017《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放限量》、GB/T 15102-2017《浸渍胶膜纸饰面纤维板和纤维板》。

    ▲3.五金配件:采用静音承重导轨,铰链与导轨均为液压缓冲功能;缓冲导轨、三合一连接件、五金拉手:表面层经过乙酸盐雾试验(ASS)连续喷雾N72h,金属表面镀层本身耐腐蚀等级>9级,金属表面镀层对基体的保护等级>9级;液压门铰:表面层经过乙酸盐雾试验(ASS)连续啧雾≥72h,金属表面镀层本身耐腐蚀等级≥8级,金属表面镀层对基体的保护等级≥8級;

    4.配置:三人合用且独立空间柜,外框架为门框式装饰结构,顶部直到天花板,底座踢脚线高度为150mm;柜体为三段式掩门结构,柜门高度分别为:840-416-864mm,各柜门内分别有一件25mm活动层板,带锁;

    5.具体制作规格以现场实际为尺寸为准;

    材料样品3、多层实木板

    货物清单序号58,名称:中医诊疗床,规格1950*650*650,技术参数要求:

     1.软包床垫:棕色西皮软包,软包面料为西皮,内衬成型海绵;台架为胡桃木色钢制框架式结构,钢脚底部有软脚垫;西皮:气味≤2级,PH≥6.37,禁用偶氮原料<0.01㎎/kg,游离甲醛<0.01mg/kg,可莘取的重金属铅(Pb) ≤9.3㎎/kg、镉(Cd) ≤1.5mg/kg,其他挥发物含量≤11g/㎡;

    ▲2.软垫底板:采用多层实木板,经防潮、防腐、防蛀等化学处理;多层实木板:甲醛释放量气侯箱法≤0.100㎎/?,木材含水率5.0%-12%,静曲强度(MOR)≥20MPa,弹性模量(MOE)≥4000MPa,,检测依据符合GB/T 9846-2015《普通胶合板》。

     3.海棉(注:原文如此):75%压缩永久变形≤5.5%,回弹率≥40%,拉伸强度>100kPa, 伸长率>168%,撕裂强度≥3.3N/cm,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95.5kPa,湿热老化后拉伸强度>96.5kPa;甲醛释放量≤O.Ol㎎/㎡h;

    ▲4.金属表面处理:胡桃木纹颜色自然流畅,表层厚度≥70?,可溶性重金属含量限值:可溶性镉(Cd) ≤75mg/kg;可溶性铅(Pb)≤90mg/kg;可溶性汞(Hg)≤60mg/kg;可溶性铬(Cr)≤60mg/kg;表面层经过连续喷雾150h以上,150h盐雾试验后,划线处单向锈蚀≤2.0mm,未划线区无异常;检测依据符合GB/T1771-2007《色漆和清漆 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 QB/T 4767-2014《家具用钢构件》。

    5.配置:配置软枕一个;

    材料样品4、西皮

    1、主材:采用E0级多层实木板,环保水性油漆,具有防水、防潮、防交叉感染,其漆膜表面硬度达到2H以上;

    2、座套为西皮面料,内衬高回弹海绵;200mm高底座采用拉丝304#不锈钢制作;

    3、所有板材均经过防虫、防腐、防水处理。

    ▲4、围板:采用多层实木板,板材厚度≥18mm。经防潮、防腐、防蛀等化学处理;多层实木板:经防潮、防腐、防蛀等化学处理;

多层实木板:甲醛释放量气侯箱法≤0.100㎎/?,木材含水率5.0%-12%,静曲强度(MOR)≥20MPa,弹性模量(MOE)≥4000MPa,检测依据符合GB/T 9846-2015《普通胶合板》。          白乳胶:游离甲醛<0.05g/kg,苯<0.05g/kg,甲苯+二甲苯< 0.04g/kg,总挥发性有机物≤66g/L;不锈钢板:乙酸盐雾试验连续喷雾≥72h,金属表面镀层本身耐腐蚀等级>9级,金属表面镀层对基体的保护等级>9级;西皮:气味≤2级,PH≥6.37,禁用偶氮原料<0.01㎎/kg,游离甲醛<0.01mg/kg,可莘取的重金属铅(Pb) ≤9.3㎎/kg、镉(Cd) ≤1.5mg/kg,其他挥发物含量≤11g/㎡;海棉:75%压缩永久变形≤5.5%,回弹率≥40%,拉伸强度>100kPa, 伸长率>168%,撕裂强度≥3.3N/cm,干热老化后拉伸强度>95.5kPa,湿热老化后拉伸强度>96.5kPa;甲醛释放量≤O.Ol㎎/㎡h;水性油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260g/L,苯系物含量(苯、甲苯、乙苯和二甲苯总和)<50mg/kg,乙二醇醚及其酯类含量(乙二醇甲醚、乙二醇甲醚醋酸酯、乙二醇乙醚、乙二醇乙醚醋酸酯、二乙二醇丁醚醋酸酯总和)<50mg/kg,游离甲醛含量≤40mg/kg;     5、配置:配一根不锈钢输液杆;多色可选;

      关于采购文件对于“▲”的定义

      1、本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文件》的第19-20页的“(三)评分1、评分表”中的“技术部分”中的“技术响应”项关于“评标标准及分值”的规定是:采购货物需求打“▲”的关键技术参数响应,每负偏离一条的扣0.5分,扣完为止。(打关键材料需提供2019年以来的检测报告,未提供的按负偏离认定)

在上段文字的括号中的内容表明,采购文件中进一步明确要求对标注“▲”的关键技术参数响应及打“▲”的关键材料需提供2019年以来的检测报告,未提供的按负偏离认定。

    2.“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总院迁建工程办公家具”(采购项目编号:2020XSZFCG211G)二、采购货物清单”中对于“▲”的定义及其他相关要求,以“注”予以明确:

    注1:上述打关键材料需提供2019年以来的检测报告,未提供的按负偏离认定。

    注2:常规产品尺寸允许误差范围按国家标准,定制产品尺寸按现场实际确定。

    注3:投标人应提供:1、成品样品:清单序号第40、49项产品各一件;2、主要材料样品:胡桃木双贴面中密度纤维板、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多层实木板、西皮(约100×100mm各一件),静音承重导轨一件。

……

      《投标货物(服务)技术商务要求响应表》表下的“注”中规定:此表须与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相应标项内的所有技术规格(含技术、功能、配置、附加必备条件、品牌、产地、售后服务、安装、调试、验收、付款方式等)相比较且一一对应真实逐条填列。不得以“符合”、“无偏离”等表述,由于技术指标描述不够详细或不符合规定,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提供虚假的偏离表,一经核实,将有可能导致废标。

    因此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货物包括样品的评议就不能完全以主观判断为主,而是必须以采购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符合性作为样品评议的依据,并要提供2019年以来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证明,采购文件中对货物包括样品的各项技术参数要求和GB/T1771-2007、QB/T4767-2014、HJ571-2010、GB18580-2017、GB/T15104-2006、GB/T9846-2015、GB/T15102-2017等各所列举的技术标准、相关的2019年以来的检测报告,就是本项目评审的客观依据。而非如投诉事项中被投诉人认为的:“样品评议以主观可判断‘样式、五金配件、用材、制作工艺’等方面的符合性为主,不以技术参数符合性作为样品评议的内容。”

     并且,对于《投标货物(服务)技术商务要求响应表》的填写,要求“一一对应真实逐条填列。不得以‘符合’‘无偏离’等表述”,规定“由于技术指标描述不够详细或不符合规定,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评审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关风险;提供虚假的偏离表,一经核实,将有可能导致废标。”这对投标、评审的注意点同时作出了提醒和强化。                                                                                                                                                                                                                     三、当事人回复

    本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象山县中医医院医疗健康集团)、中标单位中驰公司、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金鹭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相关当事人答复如下:

  • 集采机构答复

    我中心于2020年10月28日组织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经评委会评审,推荐中驰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授权代表现场确认采购结果。中心于10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020年11月04日,我中心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经中心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于2020年11月13日书面答复质疑单位,内容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技术商务得分情况的质疑。

投诉人的技术得分45.88分,扣分14.12分。其中,企业商务部分:评议第4项,因未提供相应证书,该项不得分;评议第5项,提供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证书,得1分。技术响应部分:投诉人投标响应的“缓冲导轨耐腐蚀等级9级,金属表面镀层对基体的保护等级9级”、“三合一连接件耐腐蚀等级7级,金属表面镀层对基体的保护等级7级”不满足采购文件相关技术指标要求,根据“打“▲”的关键技术参数响应,每负偏离一条的扣0.5分”的评分标准,该项共扣分8.5分。综上,投诉人的客观项评议共扣10.5分,其余为主观项评议扣分。

    二、关于中驰公司及金鹭公司的检测报告符合性、真实性、虚假响应的质疑。

    1、评标委员会认为,检测报告以体现材质、技术参数指标为主。检测报告的名称、检测标准等形式上的符合性不影响实质性要求。经核实,中驰公司、金鹭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中关键技术参数指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关于企业虚假响应及检测报告真实性的质疑,仅以投标响应文件无法认定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三、关于质疑请求

     1、我中心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对各投标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核查,无法认定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因此,对“提供检测报告原件真实性核查”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2、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样品评议以主观可判断“样式、五金配件、用材、制作工艺”等方面的符合性为主,不以技术参数符合性作为样品评议的内容。因此,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样品进行封样检测”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3、投标产品的生产组织与项目验收以采购文件要求和中标供应商投标响应为依据,受合同约束。履约环节属于项目实施阶段,与本次项目评标阶段无关。因此,对“所有产品委托第三方权威质量检测机构对关键技术参数指标进行生产交付全程监督检测与项目验收”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质疑答复的说明:

     1、关于检测报告的符合性(投诉事项一):检测报告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主要用于技术响应评分:采购货物需求中打“▲”的关键技术参数响应,每负偏离一条的扣0.5分,扣完为止。(打▲关键材料需提供2019年以来的检测报告,未提供的按负偏离认定)。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认为检测报告应以打“▲”的关键技术参数、材料材质或产品功能是否符合招标要求为评判依据。以“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为例,中驰公司、金鹭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为“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其材质符合要求,是否“胡桃木色”对打“▲”的关键技术参数影响甚微;报告中的检测依据,打“▲”的关键技术参数所对应的检测依据符合招标要求即可。经复核,维持原评审结果。

    2、关于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虚假响应(投诉事项二):投诉人基于“检测报告的名称、检测依据”要求与招标要求表述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推断其他投标单位存在造假、虚假响应,而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标准与投诉人的推理前置条件不同。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提供相关的事实依据材料。根据《宁波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指引》第2.3.3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以采购文件、供应商响应材料、评审材料等书面材料为依据,可以基于代理机构的法定职责进行适度调查,但不强调调查结果。因此,我们认为基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标准”的前提下,投诉人质疑其他供应商检测报告造假的推理已不成立,没有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进行调查;而仅以投标响应文件也无法认定相关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行为。

    3、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的检测报告进行客观性评议;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样品进行主观性评议是常规性评审;投诉人认为应当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作为样品客观评审依据的说法明显不合理。如果要对样品进行技术参数符合性的客观评议,也应当是提供基于样品自身的检测报告为准,而不是以同类产品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二)采购人答复

     集团于2020年10月28日委托被投诉人组织本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中驰公司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授权代表现场确认采购结果。中心于10月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020年11月04日,中心收到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结果的质疑函。经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于2020年11月13日书面答复质疑单位,实质性内容的回复与被投诉人回复的一致。

(三)中标单位、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回复

     在《投诉答复通知书》的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中驰公司、金鹭公司的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

     四、延长投诉处理

     因投诉人在投诉事项2中涉及中驰公司、金鹭公司投标时递交的《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问题,本机关于2021年1月5日分别向《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江西省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致函进行鉴定,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机关向投诉人发送了《投诉处理延长期限告知书》,至1月15日收到上述两家检测机构的《回复函》,1月5日至1月15日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

    五、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对被投诉人、采购单位、中标单位、投诉相关人、检测机构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1、投诉人提及的检测报告名称不一致问题主要涉及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提供“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该产品是在刨花板上贴胡桃木色三聚氰胺纸后的成品,但中驰公司、金鹭公司在该项提供的检测报告名称为“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不同颜色的三聚氰胺纸会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检测结果产生影响,而上述两家公司的检测报告未能体现三聚氰胺纸具体颜色。

    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提供“胡桃木色双贴面中密度纤维板”,该产品是在中密度纤维板为基材双面贴胡桃木皮,但中驰公司、金鹭公司在该项提供的检测报告名称为“中密度纤维板”,是否贴胡桃木皮将影响检测报告中的甲醛释放量、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检测指标的结果。

    经本机关审查,中驰公司、金鹭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检测报告》的检测依据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不符,检测依据的不一致会造成检测方法、技术指数、检测周期等不同,导致检测结果的改变。

    2、由于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未明确中驰公司、金鹭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具体伪造内容,而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被投诉人需在7个工作日作出质疑答复,对检测报告真伪的鉴定在时间上存有一定的难度。

经本机关审查中驰公司、金鹭公司投标时提交的《检测报告》,并致函于《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进行鉴定,确认上述两家投标时提供的部分《检测报告》内容存在伪造情形。

    3.本项目要求提供样品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招标文件中也未规定需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本项目的样品评议共有两方面内容,“关键材料”要求提供胡桃木双贴面中密度纤维板、胡桃木色三聚氰胺饰面刨花板、多层实木板等关键材料小样,“成品样品”要求提供医用三抽柜、床头柜,由于评标现场没有相关检测设备仪器,关键材料小样凭气味、表面平整度、表面光滑度等方面直观性的进行评议赋分,“成品样品”通过样式、五金配件、用材等方面进行主观评议。

    六、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提起关于“检测报告名称、检测标准影响实质性要求”的投诉成立。

    2、投诉人提起关于“被投诉人质疑处理工作不作为”、“样品评议需结合检测报告进行评价和审查”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3、鉴于中驰公司、金鹭公司在投标中出现伪造《检测报告》内容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理。

    4、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责令采购单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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