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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海财〔2021〕3号)
发布日期:2021-01-19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宁波市鄞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华裕路66号

    被投诉人: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中山西路298号海光大厦5楼

    相关供应商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洪达路5号5幢二层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海曙区集士港镇校园保安服务项目(采购编号:2020NBHSC253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230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0年1230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我公司投诉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职权范围内的质疑调查过程中未尽到对投标人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合同、中标通知书等响应材料的真实性审查义务。

    事实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评分表中“业绩”与“客户评价”两项均需提供类似校园保安项目的中标通知书,但在政府网站宁波政府采购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可查且可信的网站中通过关键词“保安”、“校园”、“宁波甬圣”查询后,均未查询到本项目投标人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类似校园保安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信息。

    投诉请求:1、请求贵办暂停此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请求贵办对本项目投标人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业绩合同响应材料的真实性在职权范围内进行必要的核实与调查。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114日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分别于202117日、202116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答复

    本单位2020年12月28日收到宁波市鄞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针对海曙区集士港镇校园保安服务项目(2020NBHSC253)的质疑函并且当天进行受理。质疑内容为甬圣保安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的真实性。质疑答复为经核实,投标文件业绩内容真实有效。质疑调查过程:1.按照投标文件四个项目的甲方联系方式依次联系,存在号码空号、号码无人接听、对方不知晓情况,然后联系乙方要求提供甲方联系方式。按照乙方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合肥市第一中学宫老师13905585815,对方确认有此项目,且是安徽的号码。2.翻阅投标文件,合同、中标通知书、客户评价证明完整且都有盖章,甲方乙方公章、骑缝章都完整。3.要求乙方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发票证明。(乙方提出原件资料从安徽寄过来,需要一定时间并坚持声称业绩真实有效)。且2020年12月29日收到采购人集士港镇教育研究辅导室提交的结果确认单,业主反复催促合同即将到期需要加快项目进程。故2020年12月29日作出质疑答复函。质疑答复内容为业绩真实有效。

    (二)相关供应商答复

    我司在安徽省区域内安保服务项目代理人耿辉,电话号码:13865688810,身份证号码:340321197903297318。我司在安徽区域内所有安保服务项目全部由耿辉全权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合同洽谈、项目经营、员工工资发放等。其独立经营,自付盈亏。其在安徽省境内所承接的业绩归属本公司所有,本公司免费提供公司营业执照、保安服务许可证等资质供其使用(使用期限叁年,自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止)。

    安徽省区域内安保服务项目代理人耿辉在我司合作期间,其通过招投标合法取得《合肥市第一中学》、《合肥市第七中学》、《蚌埠市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安保服务项目,中标以后其与校方友好协商,结合安徽省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务人员的薪资保障要求。为杜绝安保服务人员的工资拖欠、克扣等行为,由甲方直接发放工资至安保人员本人手中,不能经过第三方发放。具体操作由代理人耿辉全权负责,本司不干涉其日常经营管理等工作,故本公司无法提供宁波市鄞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关于海曙区集士港镇校园保安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2020NBHSC253)的投诉书的投诉请求内容: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和对公银行业务往来回单证明。

    四、调查结果

    海曙区集士港镇校园保安服务项目(采购编号:2020NBHSC253),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宁波市海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采购人委托,于2020年12月4日在指定媒体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0年12月28日上午开标,共有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江东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安邦保安服务有限公司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并就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并未提供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业绩造假的相关证据,仅凭“在政府网站宁波政府采购网、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可查且可信的网站中通过关键词‘保安’、‘校园’、‘宁波甬圣’查询后,均未查询到本项目投标人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中标类似校园保安项目的中标(成交)公告信息”,难以判断业绩材料的真实性。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就相关业绩材料的真实性向合同甲方进行核实。其中合肥市第一中学回复本机关政府采购协查函称“经合肥市第一中学保卫科查看原始合同资料,合肥市第一中学2018年5月与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无合作关系(且往年从未有过合作关系),所签署的合同等材料均属伪造”。据此,本机关认为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本机关认为: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海曙区集士港镇校园保安服务项目(采购编号:2020NBHSC253)予以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宁波甬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事项,将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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