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宁波高新区二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高新区清水桥路535号新城大厦8-1-2
被投诉人 1: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 宁波市宁穿路190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被投诉人 2: 宁波大学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大学多媒体教室设备升级改造项目(采购编号:NBZFCG2020W005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3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P90的评分表没有量化打分细则。评审因素未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所有评分均为专家主观打分,无统一性。评委组成有2名业主代表现场打分,由于材料证明非常庞大,不排除业主主观倾向性打分。
(二)投诉事项2,我公司提出了大量关于标书不合规、不合理的地方。标书要求大量的唯一性功能性证书(尤其为145寸双通道超宽屏白板教学一体机),由于此次招标内容庞大,如果论其中的功能可以说有上千条,但是采购人偏偏对很多非主流功能提出各种非主流的检测报告(共计120条) 以及模糊的评分标准,这种种情况都反应了严重控标、倾向性的特征。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分别于8月7日和8月6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1答复
1、关于评分细化量化问题。按照财政部令第八十七号第55条要求,本项目评分办法对技术、商务等评分因素进行了相应的细化和量化,并明确了具体的评分标准。如:技术(40分)细化为3条共5点、服务(20分)细化为3条共6点、商务(7分)细化为3条。该投诉内容实质是投诉人担心业主对技术评分作倾向性打分。实际根据评审小组打分情况,没有发现倾向性打分,投诉人的怀疑不成立。本项目属于技术复杂的系统集成项目,涉及产品多,其中软硬件产品有60多种,产品技术指标近千条,且每条指标对项目整体技术性能的影响只能借助评审专家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属于主观评价范畴,因此要将技术40分逐条量化对应到近千条技术指标上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假设按投诉人想法把技术分量化、客观化到每条指标上,技术评审只要有识字计算能力的普通人就能完成核对打分,根本不需要专家,违背由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的原则。
2、关于投诉人怀疑部分产品的具体技术指标具有唯一性问题。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是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出的,所有技术指标要求都是允许偏离的,因此不存在指定或限定特定产品供应商的问题。
(二)被投诉人2答复
我校自2018年启动教室多媒体设备改造升级工作以来,通过自主设计、多部门协作的建设路径,并已经形成了自身的建设标准,并且在建设过程中,始终认真进行市场调研,所选择的设备类型市场上不少于三家,从根本上摆脱了建设受制于厂商的窘境。本项目系学校第四批次升级改造项目,自2019年启动以来,先后完成了校内需求论证、专家论证、市采及校采两级平台项目需求征求意见公告等工作。这其中,学校进行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公示中收到宁波江东新龙视讯有限公司、浙江蓝易思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关于本项目若干建议意见,在市采购中心招标公示中共收到三家公司关于本项目若干建议意见;我校均一一做了答复并采纳了部分合理建议。此外,我校在招标公告正式发布后,根据公告时间于2020年7月13日安排了项目现场交流和现场勘探,共有宁波阶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浙江迈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沪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宁波愉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五家企业前来参与,参与现场勘探的企业应该了解了宁波大学实际情况,可以设计合理的项目投标方案,以满足宁波大学教学工作的需求。非常遗憾,在招标需求公示、项目现场勘查阶段及投标阶段均未见二八公司参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5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本校认为,该公司既非投标人,也无明确证据证明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对该公司是否具备投诉资格存疑。
1、关于评分表没有量化打分细则的投诉事项。本次招标文件的评分表由宁波市采购中心负责制定,请宁波市采购中心对该投诉事项进行答复。
2、关于标书不合规不合理的投诉事项。二八公司提及:该公司提供了大量关于此次标书不合规不合理的地方,标书要求有大量唯一性功能性证书,在没有认真对照招标需求文档、充分解读学校的建设需求下,该企业不仅武断地认为学校提出功能需求系非主流功能,还认为学校在该项目的招标需求中涉及检测报告达120条。经核查,不存在该企业提及的所谓的“大量”情况。招标需求说明中仅对主要设备145寸双通道超宽屏白板一体机、POE交换机、高性能无线AP、数字黑板、智能控制中心及智能互动模块等提到计有10余种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我校认为,检测报告是作为投标产品对招标参数要求是否实质性响应的重要依据,是为了避免虚假响应,以保障学校作为采购方的合法权益。学校选择145寸双通道超宽屏白板一体机作为标准多媒体教室的显示终端,理由为:众所周知,若采用LED或LCD技术的显示设备,产生的蓝光容易造成眼睛伤害;而投影仪是漫反射的光线,相较于前者来说对眼睛更友好一些。目前教师授课使用多媒体技术已经成为主流教学手段,只能从源头下功夫尽量减少对师生眼睛的损伤,这是学校项目建设的正常需求。此外,学校通过对市场的调研了解,市面上同类产品满足或优于招标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如锐达科技IQBoard互动电子白板系列、云视、亮显、拓久柘、东方中原等厂商都具有大于或者等于145寸的双通道超宽屏白板一体机。
四、调查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本采购项目是系统集成项目,采购预算1790.97万元,涉及采购标的物众多,整个系统软硬件产品有60多种,相关产品技术指标近千条。评审办法服务、商务以及技术评审中的“质量性能综合评价”、“集成需求理解程度,集成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综合评价”、“供货时间节点安排合理性和项目整体进展契合度综合评价”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合理性及安装组织措施综合评价”的评审因素是明确的,评审标准是基于不同供应商提供的解决方案,根据评审因素由评标委员会比较评价。关于技术评审的“需求指标偏离情况”,由于本采购项目的技术需求的响应要求是比较宽松,除个别约定无效投标的实质性条款外,其他技术指标都允许偏离,但偏离程度是由投标供应商实际响应的解决方案决定的,且对偏离情况影响采购需求的总体程度判断并不能基于单个技术指标,而是要根据技术偏离的综合水平来判断,因此招标文件没有预设针对偏离程度的评价标准,“偏离”情形评价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供应商实质响应情况,以及偏离程度对采购需求的总体影响水平进行比较评价。根据本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达近千条的实际情况,如果将25分技术评审分值对应细化到每一条技术指标上,仅通过单个偏离项扣分,不对偏离程度及偏离影响采购需求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价,是不足以保障标的物的技术性能和产品质量,因此本采购项目评审办法适合本采购项目的特定情况。投诉人有关评审因素及评审标准问题推断采购人可能存在倾向性行为的投诉事项,只是投诉人的假设,并无事实依据。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采购人根据本采购项目的具体需求,出于对投标货物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考量,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检测报告是采购人法定权利,且相关检测报告取得并不存在特定的许可条件或门槛,有关当事人可以自主通过有关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获得。投标供应商部分拟投标产品尚未取得相应检测报告的,可以通过补充检测获取检测报告;如果涉及检测时间关系,无法在招标文件规定的等标期内取得检测报告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所需时间证明材料,向招标人提出适当延长等标期的请求。因此,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的规定不属于倾向性和排他性行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