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湖路13号
被投诉人: 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666号19楼
相关供应商: 温州安普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大学档案馆采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装置及报警系统项目(采购编号:CBNB-20201261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针对代理机构宁波中基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内容:宁波大学档案馆采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装置及报警系统项目经过宁波市财政局的审批,并下达采购计划书,本项目属性为政府采购货物招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因本项目非工程招标建设项目,故不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不受该办法中“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限制。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起投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本招标项目为“交钥匙”工程,中标人应负责设备的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保修服务等。招标文件对本项目施工执行的技术标准、投标价格组成、实施方案、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拟派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要求)。依据《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有关“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施工程”的规定,明确说明了消防设施工程承担业务范围包含本招标项目中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内容。就被投诉人质疑回复函所述,此回复与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存在明显不符。
综上,中标供应商存在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情况,不具备中标资格。请求依据本次招标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符合中标资格的中标供应商,以保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各投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于2020年8月3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投诉答复如下:
(一)被投诉人答复
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1.本项目所采购的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装置及报警系统用于宁波大学档案馆,宁波大学档案馆是宁波大学根据整体用房安排,将北区杨咏曼楼1楼及2楼部分区域改造为档案馆用房(原为科技学院图书馆),其中1楼为库房区域,2楼为办公区域。科技学院搬迁后开始改建,由设计院按照档案馆用房相关规范及档案馆实际需求设计,具体包括家具、设备购置安装以及整体装修等,其中家具、设备购置均包含安装,即为交钥匙工程。2.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载明采购内容为灭火报警系统、灭火装置各1套,因本项目附带安装服务,故采购需求中包括硬件需求以及安装要求,且本项目的安装费用只占了很少的比例。为了保证安装服务的质量,我公司在采购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建造师(机电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合格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的得2分。”的评分项,该评分项仅是为了评价“安装、调试人员”的技术服务能力,并非投诉人在投诉函中提到的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要求。3.我公司收到的采购计划书中列明本项目的类别为政府采购货物类公开招标项目。
鉴于投诉人提及的中标供应商存在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况,我公司做了尽职的商务调查,中标供应商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华**(浙23318180642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中查询结果显示华秩烈无有在建项目信息。故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提出的中标供应商存在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情况,不具备中标资格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
(二)中标供应商答复
我公司拟委派担任宁波大学档案馆采购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装置及报警系统项目的项目经理华**(浙233181806421)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等信息平台中查询结果显示华**无有在建项目信息,不存在投诉人所说的注册建造师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情况。
四、调查结果
经调查,宁波大学档案馆建设项目是宁波大学根据整体用房安排,将原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图书馆用房调整为宁波大学档案馆,并根据档案馆用房相关规范及档案馆实际需求,对原宁波大学科技学院图书馆进行室内整体装修,采购安装精密空调、智能馆库系统和消防系统,上述四方面采购事项各自独立组织采购活动进行采购。本采购项目是采购安装消防系统项目,采购内容为灭火报警系统和灭火装置。本机关认为,本采购项目是消防设备类采购,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货物类(A032501消防设备)采购项目,其采购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消防设备”采购使用势必涉及设备安装调试,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消防设备行业的安装、调试、服务等技术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规定的采购文件编制基本要求;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设置“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合格证书”评价要素是供应商能力评价的商务条件,并不是供应商资格条件。因此,上述条件设置并不是投诉人认为的推定本采购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的法定依据。
综上,投诉人投诉提供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依据是注册建造师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执业规范,该执业规范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类采购项目,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