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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余财采决字[2020]03号)
发布日期:2020-09-15

余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余财采决字[2020]3号

 

投诉人:广东远大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园东路2193号603-604房

法定代表人:李文辉

被投诉人:余姚市老方桥小学

联系地址:余姚市阳明街道育才西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金军

相关供应商:余姚市凯通电脑商行(成交供应商)

联系地址:余姚市南雷南路2号余姚商会大厦904

经营者:孙林荣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余姚市老方桥小学网络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32020070787701381)”的质疑未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予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在线询价活动进行审查,向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咨询上级部门和法律专家后,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 投诉人于2020年7月16日,以书面形式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快递显示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17日签收,投诉人于2020年7月21日与被投诉人项目采购负责人电话沟通,提醒查阅并作出答复,但采购人以放假为由,消极回应。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

(二)被投诉人于2020年7月13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起在线询价一批网络设备,预算金额为112300元人民币,投诉人参加报价,报价金额为98025元人民币,并上传了本地售后服务点证明,于2020年7月16日发现被投诉人发布了该项目的竞价结果公示,宣布余姚市凯通电脑商行成交,成交价为110000元人民币。投诉人认为,在同等条件下,投诉人完全满足采购方的要求,采购方无故选取高价,使投诉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涉嫌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未经同级财政部门认可,不按本办法规定通过电子卖场采购的”规定。

投诉人投诉请求:取消本次成交结果,另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三、被投诉人答复

本机关按规定分别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了答复。

被投诉人答复称,该项目不是单纯的设备采购,还需要安装和售后服务,采购时商务条款要求本地化服务,并提供原厂盖章的针对本项目不少于3年质保函。该项目也非联合体投标项目。但投诉人不是本地企业,达不到本地化服务要求,上传的售后服务点为宁波微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没有双方盖章,没有上传企业营业执照,不具备实质性要求。若投诉人与宁波微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发生变化,售后服务点可能也会随之变化。同时投诉人既然委托宁波微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售后服务点,为什么不以宁波微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报价?综合考虑,选择了适合被投诉人的余姚本地独立服务商作为成交人。

四、调查结果

经核查,被投诉人因采购交换机等设备2020年7月13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上发起第二次在线询价,设备清单为2台POE24口交换机(含4个光口)、1台8口千兆POE交换机、30只吸顶AP、30个授权,推荐品牌为H3C,且明确了型号与技术指标要求,同时在在线询价网页界面“商务要求”中填写了“第一中标单位请在3天内提供原厂商针对项目不少于3年质保函;中标单位提供本地化服务,2小时内响应服务,中标结束后5天必须施工完成”的要求。截止2020年7月16日15:00时询价结束,共有5家单位参加了报价,其中投诉人报价98025元人民币,为最低价,排名第一,并上传了其授权委托宁波微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宁波地区售后服务、维修站点的承诺函,委托书上加盖了宁波微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章,投诉人未加盖公章;余姚市凯通电脑商行报价110000元人民币,排名第二。2020年7月16日15:15时,被投诉人发布询价成交结果,确定排名第二的余姚市凯通电脑商行为成交供应商。截止2020年9月2日,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关于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时间内答复质疑的问题。

经查证,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投诉人的质疑作出书面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被投诉人未选择最低价成交的问题。

该项目并非技术复杂、专业性程度高的采购项目,被投诉人提出的“本地化服务”采购需求未在文字上作出明确、具体解释,也未明确潜在供应商该如何提供佐证,违反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十四条“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其选择成交方的实际操作行为和投诉答辩理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第(四)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励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规定。

投诉人提供的授权宁波微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宁波地区售后服务、维修站点的委托书,不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授权委托”,而是投诉人提供的针对该项目采购需求中“本地化服务”的承诺,符合被投诉人采购需求。被投诉人无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另行选择次低价供应商成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项“……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五款“在线询价采用最低价成交方式……”的规定,同时未遵守余姚市财政局、余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共同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线询价”采购工作的通知》(余资交管办[2019]13号)精神要求。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

  • 投诉处理决定

依据上述查证事实,投诉人关于“余姚市老方桥小学网络设备一批采购项目(采购编号32020070787701381)”的投诉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余姚市凯通电脑商行成交结果无效;被投诉人从合格的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余姚市财政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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