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0〕第07号
投诉人: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1号东建大厦
被投诉人:宁波市斯正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穿路566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0070G)的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0年7月29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等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一)中标单位对其中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报价畸低,存在不合理恶性报价,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表》,浙江省对车辆痕迹鉴定定价为1450元/辆,中标单位对本次该项目报价为1000元/起,单车事故低于政府指导价30%以上,2车事故低于政府指导价65%以上,且按照过路费、燃油费、人工费等成本测算,中标单位存在恶意报价竞争现象。评标委员会发现该情况而未作无效投标处理,中标单位在评标委员会询问过程中可能存在误导、欺瞒行为,应公开中标单位对此项目报价的合理性解释过程及内容。
(二)经查询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名册,中标单位共有8人具备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资质,为司法鉴定人,但是其中3人为宁波公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单位在职人员,并未就职于中标单位。从而对中标单位在此次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拟投入司法鉴定人员数量、专业学历、职称、鉴定经验与本项目的匹配度、适用性、科学性是否合理有疑,故对其拟投入人员(司法鉴定人员)与中标单位的劳动关系真实性存在质疑。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具有我国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本次鉴定服务所需要的内容。但是根据《2018年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书痕迹 声像资料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中标单位的业务范围不具备视频测速、车辆性能、质量鉴定的资质,更不符合采购需求中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对机动车安全技术(即性能)检验、机动车行驶速度鉴定(视频图像车速)、车辆属性(机非鉴定需要对尺寸、外观、质量等数据)等进行司法鉴定服务的要求。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质疑函及回复等资料,分别向被投诉人、采购单位、相关当事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被投诉人、采购单位、中标单位的答辩意见书,同时对中标单位及相关鉴定人员进行调查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规范和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7〕81号)文件已于2019年7月废除,依照《关于完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服务收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332号)文件规定车辆痕迹鉴定的基准收费标准为1450/辆,该基准收费为最高收费标准,未限制下浮标准。
评标委员会询问中标单位对其报价的合理性解释过程内容不属于《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规定应公开的范畴,因此该项内容不予公开。
(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名单均能在“浙江司法鉴定网”鉴定机构信息中查询,且上述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行机构名称亦为中标单位,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也未明确司法鉴定人需专职人员。本机关亦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涉及拟投入人员的劳动合同真实情况向中标单位及鉴定人员本人进行了核实,其投入人员的劳动关系真实性无误。
(三)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非政府机构,其下发的《2018年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文书痕迹 声像资料专业委员会工作会议纪要》(浙鉴协〔2018〕11号)只能起到行业内部的沟通、协调、监督的作用,而不能作为投诉处理依据。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认定鉴定机构的资格及其执行范围应以省司法厅的登记核准为准。本项目中标单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许可证》由浙江省司法厅颁发,业务范围包含“痕迹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根据2016年司法部制定的《司法鉴定项目基本目录》明确了痕迹鉴定囊括了所有交通事故所需的鉴定,而2020年6月23日司法部印发的《物证类司法鉴定职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第二十七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点。为此,本机关认定中标单位具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认定投诉人提出的上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