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20〕第01号
投诉人:宁波万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和美诚6幢401
被投诉人: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
地址:象山县爵溪街道
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象山县象山港路300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象山针织小镇一期——国际交易中心改造工程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含安装)”(招标编号:2019XSZFCG277G)项目的招标结果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0年2月24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投诉案处理期间,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依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处理相关工作的公告》等有关规定,对该项目2月24日-3月18日实施暂缓处理,上述期间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一)经网上查询,预中标单位宁波远达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暂停,在该项评分项中应不予得分。
(二)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民营企业协会文件[甬民个协联2017第4号]关于表彰2016年度宁波市诚信民营企业诚信个人工商户的通报名单中并无预中标单位名单;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甬市监市场2018第245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名单中并无预中标单位名单。预中标单位在上述两项评分项中应不予得分。
(三)经查预中标单位并无中国制冷工业设置维修安装企业资质证书,在该项评分项中应不予得分。
(四)预中标单位所投美的压缩机为OEM,不是同一制造商生产,不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五)预中标单位已扣除6分商务分,技术商务分最终得分46.8分,对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及评分情况存有异议。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疑及回复函等资料,分别向被投诉人象山县爵溪街道办事处和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咨询了解,并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调查结果如下:
(一)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但经评审委员会现场在官网查询发现其均处于暂停状态,因此预中标单位在该评分项中未予得分。
(二)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中国信用等级AAA企业》荣誉证书复印件,但与招标文件评分项中规定要求提供的证书不符,评审委员会在该评分项中未给予其得分。
(三)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CTEAS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认证证书》及《全国商品售后服务达标认证售后服务认证证书》复印件,但与招标文件评分项中规定要求提供的证书不符,评审委员会在该评分项中未给予其得分。
(四)预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提供了所投品牌制造商出具的《压缩机与主机同一制造商品牌的冷水机组制造商承诺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规定。
(五)经本机关全面审查并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查发现:预中标单位本项目所投水冷螺杆机组品牌型号为美的SCWE390HV,其COP值为5.69,未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响应规定的COP值≧5.94的要求,且该项技术参数为必须响应条款,未按要求响应的作无效投标处理;参与投标的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安装有限公司所投水冷螺杆机组的蒸发器形式未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响应规定,应予扣除技术指标分值;宁波万裕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屹盛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投卧室风机盘管的风量存在负偏离,应予扣除技术指标分值。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投诉人所投诉的上述第(一)、(二)、(三)、(四)事项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预中标单位所投品牌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应作无效投标处理,由于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存在差错,为此投诉人所投诉的上述第(五)事项投诉成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预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