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宁波海曙广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宁波市海曙区顺德路98弄91号331室
被投诉人一: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012室
被投诉人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梅山保税港区三创基地一期7号楼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工作用车、通勤车租赁服务 (采购编号:NBITC-202030102G)子包一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评分的公平公正性。事实依据:我司价格比中标公司低33万元,我司综合得分是56.4分,中标单位综合得分74.79分,虽然技术分权重和价格分权重是7:3,但是不至于评分相差如此悬殊。我司更有疑问为何让财政部门多付33万元/年的支出去租赁二手车辆,而不考虑能在采购方规定日期内提供新车做为工作用车且能让财政部门节省开支的做法是否合理?并对质疑函回复的含糊其词,避重就轻不满意。
投诉事项2:中标方的车辆证件真实性(是否涉嫌有篡改车辆登记日期、车辆所有人、车辆型号等相关数据)。事实依据:多家租赁公司反馈中标公司的车辆没有完全符合中标要求。
投诉请求:1、请监察方对此次招标的技术分和价格分评分细则给予公开,评分是否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让其他投标方心服口服。2、请监察方对此次中标方的车辆真实性给予调查,是否所有的车辆均符合招标要求,是否涉嫌有篡改或造假车辆注册登记日期、车辆所有人、车辆型号等相关数据。
三、被投诉人答复
本机关按规定分别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2委托被投诉人1进行答复。被投诉人1答复如下:
(一)投诉事项1答复意见。投诉人对“评分的公平公正性”进行了投诉,认为其综合得分与中标单位的综合得分“不至于评分相差如此悬殊”。我公司认为,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是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的责任主体,采购代理机构只是采购活动的组织者,并不参与评分。评标委员会只能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评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是独立评审的,经检查评标委员会的评分表,未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标标准分值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等情形。评标委员会评分表详见附件2评标报告。
招标文件中车况要求为:提供服务的车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8个月(以行驶证注册日期至本项目开标之日计),且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具备国家要求缴纳的各项规费凭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等要求。并没有投诉人所称的“新车”“二手车”的比较要求,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为投标价,质疑事项本身并不是很明确,我公司本着负责的态度,依据其质疑函的事实依据进行了相应回复,具体见质疑答复函,且针对其质疑函中的请求1、申请将此次投标的信息公开,评分公开,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也作出了答复。我公司的质疑答复函中不仅回答了质疑事项1,而且也回答了投诉人质疑请求1,不存在回复含糊其词,避重就轻。
(二)投诉事项2答复意见。投诉人投诉“中标方的车辆证件真实性”,只是“多家租赁公司反馈中标公司的车辆没有完全符合中标要求”,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是一种主观的猜测。
针对投诉人质疑函中的请求2、申请将此次中标单位车辆的符合性、真实性予以公开(车辆真实的行驶证等证件)。我公司在质疑函的回复中作出了如下答复:关于中标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真实性,我公司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对中标人提供的行驶证等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情况上报了政府采购行业主管部门。
关于中标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性、真实性,采购人和我公司已经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响应对中标人提供的行驶证等进行至少两次以上核对,发现车辆识别代号LSGUA82L6KF043878发动机号码191656121的车辆进行了车牌变更,投标文件上车牌号浙B8M70N的车辆在中标确认后车牌变更为浙BYQ115(详见附件5“关于中标人相关资料的核查情况报告”),由于我公司无行政调查权,无法鉴定出其真实性,只能将以上核查情况上报政府采购行业主管部门。
四、调查结果
本采购项目由工作用车租赁服务、通勤车租赁服务二个标包组成(采购编号:NBITC-202030102G),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采购人委托,于2020年3月20日在指定媒体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2020年4月10日上午在北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对宁波盛兴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宁波速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海曙广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启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子包一)进行评审,并就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分别推荐宁波盛兴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宁波速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采购人在确定中标人的过程中,收到了第一中标候选人宁波盛兴千里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标放弃函,采购人最终于2020年4月21日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宁波速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本项目工作用车租赁服务(子包一)的中标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本机关查审,该项目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技术资信分权重70分,价格分权重30分。
招标的技术分和价格分评分细则给予公开请求,此次招标的技术分和价格分评分细则在采购文件中已于公开,经查,投诉人对评分细则未在法定日期内提出质疑,说明投诉人对评分方法和细则予以认可。
查审评委打分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是一致的,对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也不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况,故不足以证明评委评分有失公平公正。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根据评委对车辆证件真实性无法认定的情况说明,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并未提供涉嫌车辆相关证据,只凭“多家租赁公司反馈中标公司的车辆没有完全符合中标要求”的信息,难以证明车辆证件真实性问题,针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对该投标人的所有车辆向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进行了核实,发现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车辆信息与实际登记的不一致,宁波速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系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本机关认为:宁波速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影响了采购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创新研究院工作用车租赁服务 (采购编号:NBITC-202030102G)子包一采购项目予以废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采购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宁波速八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应标事项,将根据政府采购法另案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管委会或宁波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财政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