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 浙江天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高新区江南路599号科技大厦四楼
被投诉人一: 宁波大学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818号
被投诉人二: 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
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八楼012室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大学2020-2022年度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服务(采购编号:NBITC-201931047G))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1,《质疑答复函》中对质疑事项1答复为“评标委员会认为贵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未标明打分项的项目负责人,故作出缺陷处理。对于贵单位在评标过程中提交的补正说明评标委员会已经表示不予认可,理由:①不属于可以澄清和补正范围;②评标委员会没有发出过任何要求澄清和补正的书面通知”。我司认为评标委员会以此理由不予认可,明显是带着结果进行评审,对我司存在歧视,即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事实依据为:第一,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拟派项目组人员情况中未要求项目组人员分工,我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文件编制;第二,我司投标文件《拟派项目组人员情况》中第一栏就是项目负责人田**,作为经验丰富的评标专家理应清楚田**就是项目负责人;第三,我司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组人员情况》人员分工按规定进行了澄清,澄清未超出投标文件范围,也未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可以澄清的范围,评标委员会理应认可澄清的事实内容,理应根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相关澄清文件按评分标准计取项目负责人得分;第四,我司认为以“评标委员会没有发出过任何要求澄清和补正的书面通知”为理由,剥夺了投标人法律所赋予的澄清权利,评标委员会理应按法律规定发出书面通知,但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与义务,明显违法违规。
(二)投诉事项2,代理机构唱标人首次公布投标报价时未按照开标一览表内投标报价进行唱标,经开标现场投标人提醒后重新公布投标报价,共有8家投标人(中基37、万邦28、欣达40、嘉兴银建25、联达35、宁高专20、华诚博远32、国投50)的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报价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实质性条款,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理应对8家投标人按无效标进行处理,但却违规认定“8家投标人的整数投标报价不会引起任何价格歧视和不公平,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无权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标准的修改,明显违法违规,但对我司的项目负责人得分却未计,明显存在歧视和不公平,存在双标准评审。事实依据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条“投标报价及费用:1、本项目投标应以下浮率报价:代理报酬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报出下浮率(下浮率为正数,下浮率报价范围为0-100%,下浮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和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二)定义“6.“*”系指实质性要求条款”的规定,投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属实质性要求条款。根据招标采购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编制(八)投标无效的情形2.在符合性审查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与招标文件中标注“*”的条款发生实质性偏离的;”和4.在报价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2)未采用投标文件要求的报价形式报价的”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未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8家投标文件理应被视为无效,评标委员会未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但却违规认定“8家投标人的整数投标报价不会引起任何价格歧视和不公平,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无权对实质性内容的评审标准进行修改,明显违法违规,存在明显的倾向性与偏袒,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三)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开标现场宣布中标结果时只宣布2家中标单位名单,未当场宣布无效标情况、技术标得分、报价得分、总得分及投标人排序等应当公开的详细评标结果,刻意隐瞒不公开,明显有违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事实依据: 1.代理机构开标现场未当场通告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不符合实质性要求的8家单位的评审结论,中标结果公示中也未说明该情况,造成投标人无从知晓评审结果,严重侵害投标人权益。2.代理机构开标现场宣传评标结果时未宣布中标单位名单,未宣布技术标得分、报价得分、总得分及投标人排序等应当公开的详细评标结果,不公开透明,容易让投标人误认为评分存在明显的畸高或畸低现象和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不公平、不公正、不客观或歧视性、倾向性的情况。公开详细评标结果有利于更好履行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更好的接受投标人的监督,维护各方的权益,若评审有瑕疵也可通过公开来达到修正,列如报价得分计算错误、技术标得分汇总错误、技术标得分误判等等。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是最基本的要求,在投标人当场要求下理应对评标结果进行详细公布,不应遮遮掩掩,好像有什么见不得人的内幕存在,进行刻意隐瞒,违反公开透明原则。
(四)投诉诉求:1.要求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宁波大学2020-2022年度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服务项目”进行复审,应根据招标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对项目负责人田**按满分计,也应对投标报价明显不符合招标采购文件报价要求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实质性条款的8家投标人按投标文件无效进行处理,拨乱反正,遵循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原则。2.要求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将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详细评审结果通过宁波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布,内容至少包括投标无效情况、技术标得分、报价得分、总得分及排序,以弥补开标现场未公开透明的瑕疵,以便投标人更好的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知情权、监督权和质疑投诉权等,防止错判、误判、乱评等情况发生而损害投标人的权益。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二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一未进行投诉答复。被投诉人二答复认为:
(一)投诉事项1答复意见。投诉事项1为投诉人对质疑事项1答复不满意提出的投诉。我公司认为质疑事项1的答复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也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第19页第4条“评标过程”的第3款“澄清问题”的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拟派项目组人员情况表格中在人员的岗位一栏中均填写“高级项目经理”,并没有指定某个人员承担的岗位是项目负责人,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未标明项目负责人的事实是明确的,不属于可以澄清和补充范围,因此评标委员会没有对投诉人发出要求澄清或补正书面通知,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交的补正说明也不予认可。评标委员会的评审过程符合招标文件第19页评标过程的规定,不存在对投诉人歧视情况。
我公司认为,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补正说明给予认可的话,既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也是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平。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投标人才能进行书面形式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法律赋予投标人澄清权力是有前提条件的,不存在评标委员会剥夺投诉人法律所赋予的澄清权力的行为。
(二)投诉事项2答复意见。投诉事项2与质疑事项2基本相同,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经说明,招标文件第六页前附表对投标报价及费用的要求明确为:本项目投标应以下浮率报价:代理报酬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报出下浮率(下浮率为正数,下浮率报价范围为0-100%,下浮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例如:下浮率为20%,即按照收费标准打8折)。招标文件第20页评分标准中价格分评标要点及说明、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说明中的表述均与前附表一致,且有下浮率举例说明,招标文件不存在歧义。
下浮率报价保留两位小数的含义是价格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若报价存在超过两位小数的,即应保留两位小数,如20.23612%,报价应为20.24%,若报价为整数,如20%与20.00%,不存在价格上的差异。有投标人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该事宜理解的异议,已经引起了评标委员会的高度重视,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进行了集体讨论,一致认为8家投标人的整数投标报价不会引起任何价格歧视和不公平,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评标委员会因此出具专门的意见作为评标结果的书面说明。
投诉人投诉评标委员会“违规认定8家投标人的整数投标报价不会引起任何价格歧视和不公平,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已经超出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无权对实质性内容进行评审标准的修改,明显违法违规。”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属于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报价”进行认定是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价格审查是符合性审查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有权利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行为没有超出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是按照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进行的,并没有对评审标准作出修改。
(三)投诉事项3答复意见。投诉事项3与质疑事宜3相同,我公司在质疑答复函中已经说明,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本项目于2020年1月14日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招标代理机构于2020年1月14日向所有未中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告知所有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四、调查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本机关查明,“拟派项目组人员”问题在投标文件共有三方面要求,一是招标文件质量服务要求2.4“供应商必须针对该项目成立固定服务团队,且必须配备满足采购人项目需求的服务人员数量,服务人员应当具备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专业素质,对大专院校的各类工程招标比较了解,业务熟练且具有良好沟通能力。团队成员必须为供应商固定员工,并出具缴纳社保凭证(未提供社保凭证的员工及退休员工均视为不符合要求),服务团队人员有变化时,需提前告知采购人”;二是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拟派项目组人员情况》,表格要求投标人填报拟派人员的姓名、性别、岗位、身份证号码、职称证书、资格证书和专业;三是评审办法“拟派项目组人员情况”评审项的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投标人拟派本项目其他人员的评审内容。
在评审过程中,投诉人主动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澄清说明,澄清说明的内容为:“我司参与宁波大学2020-2022年度工程项目招标代理咨询服务项目投标提交的投标文件严格按招标文件P52页《拟派项目组人员情况》表格进行编制,该表格未要求项目组人员分工,现公司根据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澄清说明,项目负责人为田**”。评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响应项目负责人的事实不属于可以澄清和补充范围,对投诉人的澄清说明不予接受。
本机关认为,招标文件有关“需委派固定项目组团队”、“提供拟派项目组人员名单”、“对拟派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评价要求”的约定清楚,不存在理解上的逻辑矛盾,投诉人的投标响应未明确具体的项目负责人也是客观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本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有关可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内容仅限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且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此,投诉人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主动提出的有关项目负责人的澄清说明不属于法定可以澄清说明的内容,该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拒绝接受投诉人澄清说明的做法正确,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本机关查明,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报价条件为:“投标应以下浮率报价,代理报酬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 号)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报出下浮率(下浮率应当为正数,下浮率报价范围为0-100%,下浮率报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本机关认为,该报价条款表达的意思为,报价应当采用下浮率形式,下浮率应当为正数,下浮率报价出现小数的最多只能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是明确数字格式的数学常识,条款约定并无歧义,没有表达下浮率必须采用小数报价的要求,进行整数报价或小数报价的选择是投标人权利。投诉人对该条款存在理解上错误,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的采购结果采用公告形式发布,对中标人以《中标通知书》形式告知,对未中标人以《招标结果通知书》形式告知,并没有规定采购现场公开采购结果(评审结果)的法定要求。投标人对评委评审和评审结果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经本机关查明,被投诉人对该采购项目采购结果的信息公告发布和采购结果当事人告知的程序和信息公开内容符合法定要求。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