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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甬采购 处字 [2020] 第001号)
发布日期:2020-03-17

投诉人: 杭州茂元胜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上城区郭东园巷8号1809-2室

被投诉人: 宁波中穗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 宁波市翠柏路89号宁波工程学院公共培训平

台大楼A座1109室

被投诉人: 宁波工程学院

住所: 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201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宁波工程学院化工安全实训装置-间歇式化工生产装置(教学)项目(采购编号:NBZS-201912005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110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110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本投诉案处理期间,国务院和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定的NCP疫情防控延长假期,以及宁波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被投诉人延迟开工时间(影响被投诉人进行投诉答复),即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7日不计入投诉处理时间。

    二、投诉内容

  (一)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在线仿真实训平台”技术部分的“★”条款“需提供虚拟校园系统建设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检测报告”、“网络考试自动评分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检测报告”和“项目申报”技术部分的“★”条款“提供安全考试管理平台类软件著作权证书”,此三个证书只加了一个字“类”跟质疑之前的要求并没有区别,而此三个证书且只有“北京欧倍尔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同时能满足,因此该招标要求具有强烈唯一性与排他性。

   (二)投诉事项二及四,本招标文件中对于软件著作权要求的分值高达每项3分,匪夷所思,远远超过一般招标文件对于软件著作权的要求。且上述“虚拟校园系统建设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检测报告”、网络考试自动评分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安全考试管理平台类软件著作权证书”均为“北京欧倍尔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拥有,本司有理由认为起草本招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具有严重的与供应商串通合谋的嫌疑。根据评审办法“技术需求指标偏离情况“全部满足或者优于招标要求的得17分,其他指标负偏离扣1分,带“★”指标为重要技术指标,不满足的扣3分,扣完为止”规定,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上述三个证书的,只有“北京欧倍尔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能拿到12分,其它参与投标的公司只能拿到3分。因此,其它参与公司将与“北京欧倍尔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有9分的差距,其它参与方需要比“北京欧倍尔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低100万元以上才能持平。

  (三)投诉事项三,评分内容及标准不合理,投标人商务与业绩(15分)中的“投标人具备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资质,得3分”,此项要求与项目建设内容毫无关联。另外,此项资质要求也只有“北京欧倍尔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拥有。

  (四)投诉事项五,“化工安全实训装置-间歇式化工生产装置(教学)项目”的建设内容与项目名称的要求严重不符。该项目为“化工安全实训装置-间歇式化工生产装置(教学)项目”,其建设内容属于间歇式化工生产装置,但是招标参数内容为建设罐区及芳烃提取生产装置,这两个装置为连续化生产装置,因此明显不符合项目建设“间歇式化工生产装置”的内容要求,可以说这是犯了没有基本专业能力的低级错误。根据我司对此项目前期了解,“罐区及芳烃提取生产装置”两项建设内容,原本规划在“宁波工程学院化工安全装置-连续式化工生产装置(教学)项目”(此为另一个招标项目,招标编号为:NBZS-201912004G)内,而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原为“罐区及扑热息痛装置”。以上事实说明项目负责人并不是没有专业能力,而是存在暗箱操作和指鹿为马的重大嫌疑。

  (五)投诉事项六,发起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招标公司面对供应商质疑,继续内定中标公司,顶风违规。我司已于2019年12月24日向“宁波中穗招标有限公司”质疑该项目第一版参数,该招标参数存在强烈唯一性与排他性,可以说已经是内定了“北京欧倍尔软件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中标对象,按照质疑前的参数,该公司可利用唯一性和排他性顺利高价中标。招标公司收到质疑函后,于2019年12月27日回复质疑,但是如上述投诉事项可见,修改后的招标参数仍然具有强烈排他性和唯一性,项目招标内容仍然存在指鹿为马等重大问题。以上事实进一步说明项目发起单位、项目负责人、招标公司存在严重的与供应商串通、合谋的嫌疑。

    三、当事人答复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一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答复,被投诉人二未进行投诉答复。被投诉人一答复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该项目于2020年1月14日开标,截至开标截止时间止,共有6家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经专家评委审查, 6家供应商中有5家供应商三个证书都满足,故不存在唯一性、排他性。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及四,根据投诉事项一的答复,该项目无串通合谋的嫌疑,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9年8月12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公布有关企业支持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指南(2019年第一批)的通知》规定:“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要求,深化产教融合、产学合作、协同育人,经企业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家组审议通过,形成了2019年第一批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指南”,本批次申报指南中,共有324家企业支持项目10647项。因此,文件指出深化产教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是当前推进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对新形势下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扩大就业创业、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具备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资质对推动高校人才培养改革有建设性作用。故作为评分内容是合理的,不具备唯一性和排他性。

  (四)关于投诉事项五,宁波工程学院化工安全实训装置-间歇式化工生产装置(教学)项目中的“建设罐区及芳烃提取生产装置”是两个独立建设项目,且罐区装置为辅助装置。间歇式化工生产装置(教学)项目并不是一个装置,本项目建设内容分三块:1)罐区;2)芳烃提取;3)劳动保护和设备展示。故放在间歇式中是合理的。

  (五)关于投诉事项六,发起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招标公司均在法律的合理规定下编制招标文件,不存在与供应商串通、合谋。所有招标、开标流程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公平竞争。本项目于2020年1月14日开标,中标单位为:秦皇岛博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四、调查结果

    该采购项目于2019年12月18日发布采购公告,投诉人于2019年12月24日向被投诉人提出针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其中投诉事项四的内容未在质疑中提出,被投诉人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质疑回复。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作出相应修改:1、将原“需提供虚拟校园系统建设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检测报告”、“提供网络考试自动评分软件著作权证书及检测报告”、“提供安全考试管理平台软件著作权证书”条款修改为“虚拟校园系统建设类软件著作权证书、网络考试自动评分类软件著作权证、安全考试管理平台类软件著作权证”;2、将原“★提供2018年成功申报化工与制药工程专业的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至少10个项目证明资料及此项后续内容”条款修改为“★提供2017、2018年成功申报化工与制药工程专业的国家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不少于2个项目证明资料”;3、将原“乙烯进脱硫床调节阀前法兰泄露着火--现场演示账号密码登录网络化安全培训系统,可后台更改权限设置理论考试和仿真学习通关标准,在线记录、查看并统计学生成绩......网页版实验室安全防护虚拟仿真综合实验(网页版软件中含隐患 点67个,隐患问题为动态表现,形象直观)”条款修改为“现场演示申报平台功能,包括:项目简介、申报视频、申报书查看、软件使用等功能,并可将使用记录传回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共享平台,在已经获得“国家级虚拟仿真示范项目”荣誉的项目中选1个或1个以上的项目进行演示。(1)现场演示某个化工装置发生泄漏爆炸事故的处置方法3D仿真软件。(2)现场演示账号密码登录网络化安全培训系统,演示可后台更改权限设置理论考试和仿真学习通关标准,在线记录、查看并统计学生成绩等管理功能。(3)现场演示危险源辨识学习课件。(4)现场演示安全理论学习课件及考试题目,安全理论学习课件不少于20件,单一内容安全考试题目要求不少于200题”;4、将原价格分25分修改为30分,并按法定要求更正了投标响应截止时间。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二、四,采购需求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软件的著作权证并作为“★”号重要技术条款的做法并无不妥,在评审办法中设置“★”号重要技术条款偏离扣除3分的评审标准也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评审办法规范。经修改后的“虚拟校园系统建设类软件著作权证书、网络考试自动评分类软件著作权证、安全考试管理平台类软件著作权证”条款所表达的意思应当为,投标供应商提供相关软件著作权证可以是投标供应商自有,也可以提供第三方使用授权的软件著作权证,“软件著作权证”以供应商实际响应的应用软件的具体情况确认,并不特定于著作权证的名称。本采购项目共有6家供应商投标响应,其中5家供应商响应提交了相关软件著作权证并得到评委的认可,投标供应商的实际投标响应情况足以证明该技术需求条款设定并不存在唯一性与排他性问题。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三,该采购项目是宁波工程学院产教融合项目重要组成,因此在采购需求提出“投标人具备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资质”的业绩要求与采购需求关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资质”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要求,经企业申报、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专家组审议通过,由教育部发布《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指南》确认,仅《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申报指南(2019年第一批)》就有324家企业支持10647个项目。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五,采购项目技术配置和技术需求的提出是采购人的法定权利,投诉人对“化工安全实训装置-间歇式化工生产装置(教学)”项目建设内容配置罐区及芳烃提取生产装置存在不专业、暗箱操作等行为的投诉并未提供事实依据和相应证据,且该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此项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关于投诉事项六,依据本机关调查认定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四、五缺乏事实依据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结果,投诉人认为“采购项目存在继续内定中标公司,顶风违规”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不

成立。

    五、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条规定,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六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五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财政局

                                                   20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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