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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海财〔2020〕6号
发布日期:2020-02-18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名称:宁波市海曙通顺汽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雅嘉

住所: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942号1-410

被投诉人1名称:宁波市江北红梅汽车维修厂

法定代表人:翁红旗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洪塘通惠路788号

被投诉人2名称:宁波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海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国荣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弄19号世茂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8楼

被投诉人3名称:评审专家白剑宇、应连春、刘勇、郭其波、朱信国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2关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2020-2021年液压件及汽配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NBHSWT223(NBITCH-201931002G)]”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1月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20年1月6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文件、评审资料等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根本没条件投标。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有弄虚作假现象,提供的财务报表并非专一的配件财务报表,提供的业绩合同并非配件供货合同,均包含了修理项目。中标单位库存少、配件严重不齐全,车辆和人员配置仅用于车辆修理服务,其供货方案不可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招标公司和评审专家评分不公平、不仔细。招标代理机构的标书文件不符合国家招标法,存在严重错误。招标文件第21页和第50页中对投标文件副本数量要求不一致,第16页采购需求中提到的轮胎需求与实际液压汽配件采购需求不符。

投诉事项3:评审专家和中标单位存在同事关系。中标单位法人与个别评审专家原属同一单位,该专家在中标单位近期的投标项目中屡次出现。

三、调查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证实:

1、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资信商务技术文件包含2018年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其他组织或投标人新成立不足一年,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未要求提供专一的配件财务报表。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财务状况报告的目的是证实投标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经审查,被投诉人1在资信技术商务文件中提供了企业2018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不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2、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十、评分标准”要求,“供应商提供自201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今车辆零配件采购类似业绩合同,每个得1分,最高得3分”,并未对合同金额做出具体规定。经审查,被投诉人1在两个子包的资信技术商务文件中均提供了四份符合得分条件的车辆零配件采购合同,并在开标时提供了原件备查,因此不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

3、被投诉人1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体的供货方案,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对其进行了打分。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证实:

1、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设置,商务技术分总计70分,其中业绩、招标需求响应情况、自有运送车辆、车辆零配件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或代理商资格证明文件为客观评审因素,共计24分;其余为供货时间的响应性、应急预案、人员配备等主观评审因素,共计46分。经审查评委打分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是一致的,对主观评审因素的评分也不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况。

同时,本机关在受理投诉后,向评标委员会寄送了《政府采购投诉调查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向本机关作出说明。根据收到的投诉答复通知书,评委均表示本人是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其中客观评审因素的打分由整个评标委员会统一审核,主观评审因素的打分由各位评委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做出客观评价。

2、对于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副本数量要求不一致以及轮胎需求与实际采购需求不符的问题,经被投诉人2书面确认为标书制作上的瑕疵。实际投标时,所有供应商均按照招标文件第21页“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中的要求提供了1正4副的投标文件,投诉人也在其投标文件中对液压汽配件的采购需求作出了明确响应,因此该瑕疵并未对投诉人编制投标文件及开评标过程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同时评标委员会也并未因此作出“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结论。

投诉人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政采云平台下载了招标文件,2019年12月30日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已超过法定的质疑期限。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认为招标文件存在严重错误的投诉不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因此不予受理。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证实:投诉人于2019年12月30日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中并未包含与投诉事项3有关的内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认为评审专家和中标单位存在同事关系的投诉不符合“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条件,因此不予受理。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投诉人关于宁波市海曙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2020-2021年液压件及汽配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9NBHSWT223(NBITCH-201931002G)]”的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采购文书送达回证

 

 

 

宁波市海曙区财政局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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