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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北采购 处字[2020]第1号
发布日期:2020-01-20

江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北采购 处字[2020]1

投诉人:临沂市天润达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杏花村社区(中杨庄村)

委托代理人:赵勋

联系电话:13563944829

被投诉人1: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卢一村卢东小区121

联系人:李史豪

联系电话:13566022561

被投诉人2:宁波市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20719号世贸茂悦商业中心1号楼15

联系人:李娜

联系电话:0574-87281003

  • 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临沂市天润达宠物食品有限公司20191217日对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江北区犬类收容所留置中心犬粮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9]283号))采购活动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191226日作出质疑回复,因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按照政府采购投诉程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91230日受理。

(二)投诉人具体投诉事项

1、投诉人认为预中标供应商宁波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20197月刚刚成立个体工商户,非独立法人,没有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2、投诉人认为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无注册资金、无经营场地、无雇工人员、三无个体工商户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3、投诉人认为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没有用注册公司来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障资金,无权参加政府采购。

4、投诉人认为宁波市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审查投标人资质,审查不严谨,有失公允。

5、投诉人认为宁波市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处理质疑有问题,项目于20191213日开标,投诉人于开标后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邮件及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并在滞后第三个工作日电话询问结果,宁波市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不予答复,且态度不好推脱到法规规定的最后一日(1225日)才给予答复,答复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法规规定,并在答复的第二天(1226日)在没有公示的情况下直接出具中标公告。

(三)投诉人请求: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2条规定)废除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中标资格,顺延至第二名中标。

二、审查情况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该项目质疑函、质疑回复函、投诉文本等相关材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的审查情况

1、针对投诉事项1,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资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第一大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要求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以证明供应商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供应商是个体工商户,应要求其提供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规定,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的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十七条第二大点关于“财务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释义中明确:“部分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没有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已提供银行资信证明书,显示账户结算记录正常。

本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符合法律法规对供应商的要求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法律法规,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书可以作为供应商商业信誉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因此,投诉不成立。

  1. 针对投诉事项2,经审查: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要求供应商具备生产设备,也无须提供后续专业服务,生产商和经销商均可参与。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提供了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实体经营场所经资格审查和专家评审,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经营范围和提供的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需求。

本机关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具有履行合同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本项目为普通货物询价采购标,履行本项目合同不涉及“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作为个体工商户无注册资金,也没有法律规定必须雇佣员工,就此认定投标供应商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拒绝个体工商户参与政府采购投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提倡的公平竞争精神相悖。因此,投诉不成立。

3、针对投诉事项3,经审查: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成立时间为20197月成立,在其成立至投标截止时间内,该公司依法缴纳税收并提供了缴纳税收证明。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经营者是李史豪,无其他雇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李史豪已提供个人社保缴纳凭证且已累计缴纳满15年,已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

本机关认为: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须以公司名义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已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证明其已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因此,投诉不成立。

4、针对投诉事项4,经审查:宁波市鄞州瞻岐欣兴宠物用品店作为个体工商户,已提供了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且经营范围符合招标需求,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本机关认为:宁波市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不存在审查不严谨,有失公允的情形。因此,投诉不成立。

5、针对投诉事项5,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质疑日期为20191217日,采购人和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宁波市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质疑答复函日期为20191225日,答复内容对应质疑事项。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宁波市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1226日发布了本项目中标公告。

本机关认为:宁波市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的答复日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且对质疑内容作了对应答复。投诉人认为采购结果先公示后公告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宁波市安全三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1226日发布本项目中标公告,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投诉不成立。

三、审查处理决定

根据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北区人民政府或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江北区财政局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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