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19〕第07号
投诉人:象山佳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城西路16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城市新中心区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河路669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中医医院智能化系统采购》(招标编号:2019XSZFCG151G)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一)《招标文件》中“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清单”中的超融合服务平台、双活云存储、PACS存储等推荐品牌中有DELL EMC,而该品牌为美国品牌,依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政府采购购买进口产品需经主管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后,才能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对《招标文件》中将已经施工完成的152.8万元预埋管线工程量作为本次采购范围的一部分,认为其实际成本严重偏离清单价,从而造成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影响整个项目的招标的公平公正。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等资料,并分别向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象山县城市新中心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咨询了解,同时组织行业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向相关设备生产厂家进行发函咨询,调查结果如下: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部分内容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部分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采购人应向厂方、行业专家、设计单位等多方咨询后,合理设置同等推荐品牌及产品的技术要求,至少满足3家及以上品牌产品的入围,营造能充分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将已完工的152.8万元的工程量在本项目中剔除,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工程清单,合理调整项目预算金额,完善招标文件的设置。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1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