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象采购处字〔2019〕第07号
投诉人:杭州直观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余杭塘路43-3号4幢201室
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象山县丹西街道象山港路300号
被投诉人:象山县城市新中心区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象山县丹东街道象山河路669号
一、投诉受理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象山县中医医院智能化系统采购》(招标编号:2019XSZFCG151G)项目的招标文件设置有疑,且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对投诉书审查后于2019年9月20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质疑及回复资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二、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招标要求说明”第四点设置:为不影响整体工程的施工进度,住院楼及诊疗楼的智能化管线预埋工程已由总包方按图施工完成(工程量详见清单及图纸),初审合计费用约152.8万元。智能化预埋管工程费用的计算依据是套用2018版定额,材料单价参考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工程量按实结算。由总包方提供预埋管工程的预算造价申报跟踪审计单位复核,再由建设单位审定后确定造价。中标单位进场施工前,应直接付与总包方预埋管工程的费用,如有纠纷由建设单位协调解决。总包方预埋管不可利用部分由总包方负责整改,后期有变更及中标单位根据清单深化部分由本次中标单位重新预埋,预埋费用不再增加。
上述《招标文件》的设置,将工程总包方(总包委托的施工方)已经施工完成的152.8万元预埋管线工程量作为本次采购范围的一部分,而整个进行公开招标,存在以下弊端:总包委托的施工方可能是参与本项目投标的潜在供应商,而实际成本低于清单价,造成对其他潜在投标人的不公平,影响整个项目的招标的公平公正;完工的部分工程量产品清单不在本次采购总清单中,对152.8万元具体构成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完工的工程量金额应由最终项目中标单位为准,而不能由采购人审定,可能对中标人造成不公平待遇;招标文件未提供完工设备的品牌,可能会造成与中标人所投品牌的不一致,影响后期整体项目的验收。
三、调查结果
本机关经审查招投标文件、质疑及回复函等资料,并分别向被投诉人象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象山县城市新中心区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咨询了解,调查结果如下:
采购人因考虑到整体工程已进入粉刷阶段,为避免重复施工及影响工程进程,由总包方按图进行预埋管道的施工,施工后工程追踪审计单位审核工程量清单,采购人内审部门审定最终工程金额。但本机关认为将已完工的工程量纳入本次招标范围,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核定完工部分的最终价格,且公告中缺少部分完工工程的详细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本次投标供应商对技术商务标和价格商务标的编制,造成对投标供应商的差别待遇,与政府采购所须遵循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相违背,为此,本机关支持投诉人提出的投诉。
四、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将已完工的152.8万元的工程量在本项目中剔除,重新修改招标文件工程清单,合理调整项目预算金额,完善招标文件的设置。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或者宁波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象山县财政局
2019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