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购业务管理,规范采购办事程序,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项目采购、批量采购、定点采购、竞价采购。
项目采购是指一个标包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一家中标商的采购。
批量采购是指对技术规格统一的通用性品目,按规定的配置标准,归集各采购人需求后集中组织采购。
定点采购是指对零星日常使用的品目,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多家入围产品、服务及供应商,在定点有效期内,采购人可以直接选购或二次询价等方式选择供应商采购。
竞价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互联网发起在线询价选择供应商的采购。
第四条 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向采购中心提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的批准意见。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特殊情况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向采购中心提交采购办的批准意见。
第六条 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应当执行国家、省、市各级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节能产品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企业的发展等。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组织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供应商认为采购组织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中心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中心应当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采购人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或申请追加预算时,应当将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和资金预算等按采购品目逐项列出,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编报和批复程序,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采购办备案。
分散采购和其他采购项目需要委托采购中心的,采购人应先征求采购中心意见。
第十条 采购中心在每月的1日-10日集中受理采购委托,安排采购任务单和项目经办人。
项目采购的,采购人应向采购中心提交委托书和采购需求;批量采购、定点采购和竞价采购的,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经办人接收采购任务单后,应及时核对采购需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一次性告知采购人需要修改内容。
采购需求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文件、单一来源文件)。
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者技术复杂、或者社会影响大的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在网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征集潜在供应商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经办人编制完成采购文件,提交审核人审查。重大项目应当经过采购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审议。
项目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经过采购人确认;批量采购、定点采购和竞价采购的,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采购公告。
1、公开招标。在市财政局指定信息发布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采购需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招标公告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到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供应商名单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随机抽取3家以上产生:一是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方式征集;二是采购人以不少于1:2比例推荐供应商。
采购中心组织邀请招标原则上在指定网站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项目预算或最高限价,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间、地点和方式,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地点,公告期限,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资格预审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自资格预审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有关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编制的,应在截止之日3日前发出,不足3日的应顺延截止之日,并予以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1、公开招标。一般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可直接在网上下载,需要现场领取的应交由窗口统一办理,领取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领取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以延长领取期限,并在指定网站上公告。招标文件应向所有潜在供应商提供,不得以超出领取期限或者资格条件不符为由不提供招标文件。
采用资格预审公告方式的,应向所有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提供招标文件。
需要现场踏勘考察的,踏勘考察时间应在招标文件领取期限之后。
2、邀请招标。对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或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在采购人至少2名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随机产生3家以上邀请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提供招标文件。
(三)修改招标文件。
采购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并予以公告。
(四)组建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重大项目为7人及以上单数组成,专家比率不少于2/3,采购人代表最多2人。项目采购的,采购人应选派授权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批量采购、定点采购的,采购人不参加评审委员会。
一般项目专家应在投标截止时间24小时前(特殊项目可在48小时前),从市财政局认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采购人认为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需要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的,应事先向采购办报备,并在前款时间之前向采购中心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二级预算单位的,应经其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五)投标。
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应提前到投标现场,做好准备工作,接收投标人现场提交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检查密封情况,并组织投标人登记签到。超过投标截止时间的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六)开标。
1、宣布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足3家的,本次招标失败,按本规程第十七条处理。
投标人有3家及以上的,项目经办人宣布开标会开始,介绍项目投标情况、开标纪律,公布揭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公证人员(若有)等有关工作人员名单。
2、查验投标文件。由公证人员或按投标顺序前2名的投标人代表查验投标文件是否密封,密封有问题的投标文件,该投标人可以现场查验其投标文件是否与其提交时一致。有提前泄露嫌疑的,开标暂停,报采购办调查处理。
3、组织唱标。按投标人签到顺序拆封投标文件,依次唱读开标一览表内容,并做好开标记录。唱标结束后,揭标人、唱标人、记录人对开标记录签字确认。
开标活动委托公证的,公证人员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记录,并提供公证词。
针对投标人多、逐一唱读明细清单时间过长的项目,现场唱标可先拆封唱读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标包/标段等概要信息,具体明细价格信息经过整理后,向所有投标人发送电子邮件或采取网上方式公开开标信息。
4、开标结束。项目经办人宣布开标会议结束,并保管好所有投标文件。需要询标答辩的投标人在开标室等候。
(七)评审。
1、评审准备。项目协办人做好评审准备工作,并将开标后的投标文件移送至评审室。
2、评委签到。项目经办人在评委等候区核对评委身份并带至评审室,组织评委签到。
3、评审预备会。项目经办人简要介绍项目内容、预算、开标情况、评审纪律、评委回避情形,推选评审组长负责主持评审会议,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组长。
采购人、采购中心负责项目资格审查。
采购人需要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4、资格性检查。资格审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5、符合性检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投标人不足3家的,按本规程第十七条处理。
6、招标文件解释。评审委员会因对采购文件有不同理解或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的,项目经办人应及时组织解释,由评审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7、评审澄清。评审委员会如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或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
8、复核结果。项目经办人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或明显差错或不合理的,可以提示评委复核,评委拒绝修正的,评审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体决定,并记入评审报告内,情节严重的,报采购办处理;评审委员会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应对其商务、服务、技术及价格等各方面情况进行重点复核。
9、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内容包括招标公告刊登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名单,评审办法和标准,开标记录,评审情况及说明,包括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评审结果及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情况、授标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评审过程中投标人根据评审委员会要求进行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委员会成员的更换等。
《评审报告》由评审组长或评审组长委托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起草,并经全体评委确认后签字,评委有保留意见的可以在评审报告中申明,未申明且拒绝签字的视同默认评审报告并载明此情形。
第十四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项目经办人在指定网站上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竞争性谈判公告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主要内容,对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需求,获取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发放及修改谈判文件。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为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比率不少于2/3,采购人代表最多2人,评审专家的产生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四)响应文件接收。项目经办人和协办人应提前到投标现场,做好准备工作。
供应商及其授权谈判代表应在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开标室,提交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并登记签到。
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有3家及以上,抽签决定供应商谈判次序,并将密封的谈判响应文件移送至评审室;
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评审中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按本规程第十七条处理。
(五)谈判评审。
1、评委签到。项目经办人在评委等候区核对评委身份并带至评审室,组织评委签到。
2、评审预备会,参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3、确认谈判文件。评审委员会确认谈判文件内容。
4、谈判文件初审。密封的响应文件经评审委员会查验后,项目协办人现场拆封响应文件,并分发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
5、谈判。评审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在谈判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审委员会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谈判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6、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评审委员会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7、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对谈判评审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内容参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除以下内容外,与竞争谈判程序相同:
(一)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二)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三)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四)评审方法为综合评分法。
第十六条 采用询价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项目经办人在指定网站上发布询价采购公告,询价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询价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和主要内容,对供应商资格要求,采购需求,获取询价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
(二)发放及修改询价文件。从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在截止之日前,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截止之日。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项目为5人及以上单数,专家比率不少于2/3,采购人代表最多2人,评审专家的产生按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四)响应文件接收及开标,参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五)询价评审。
1、评委签到。项目经办人在评委等候区核对评委身份并带至评审室,组织评委签到。
2、评审预备会,参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3、确认询价文件。评审委员会确认询价文件内容。
4、询价文件初审。响应文件分发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未实质性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评审委员会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5、澄清。评审委员会如需要投标人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的,应当给予投标人必要的反馈时间,但澄清事项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不得实质性改变响应文件的内容,不得通过澄清等方式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
参加询价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6、评审。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改变询价文件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人。
7、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如实记录,内容参照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竞争性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投标响应供应商或评审中实质性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时,本次采购失败,可以按原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或者通过公告方式公开邀请所有潜在供应商投标的可以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1、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代表应提出申请,经评审专家审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项目经办人报采购中心分管领导同意:有2家供应商可以参照原招标程序继续组织采购,或者最低评审价法的可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或者综合评分法的可参照竞争性磋商程序;只有1家供应商可以组织单一来源采购。
2、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先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1、有2家供应商响应:采购人代表应提出申请,经评审专家审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项目经办人报采购中心分管领导同意,继续参照原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2、只有1家供应商响应: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人代表应提出申请,经评审专家审查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项目经办人报采购中心分管领导同意,采用单一来源组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应先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八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公示和审批。
1、项目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直接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应事先向采购办报备,并向采购中心提交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意见(二级预算单位的,应经其一级预算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
2、项目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需进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人应先组织3名及以上专业人员论证、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评审委员会。单一来源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3人,由采购人代表或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
(三)响应与协商。单一来源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文件要求提交采购响应文件,评审委员会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公示评审结果。
评审结束后,评审报告经审核人复核,采购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公示评审结果,供应商可以获知自身的评审总分或名次。
公示内容包括以下内容:公示期限、采购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预中标供应商名称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评审委员会名单,采购中心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发布中标公告及中标结果通知。
评审结果公示2个工作日后,评审结果公示内容转为中标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采购文件(已随采购公告网上下载和单一来源采购的除外)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以推荐方式产生供应商的,应当同时公布推荐供应商名单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档案整理。
发布中标结果通知后,项目协办人应将采购资料按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要求整理完整,经项目经办人核对并签字,移交档案整理人归档。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30日内,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公告和备案。
采购人在合同签订后2个工日内,将合同在指定网站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验收。
采购人应当按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验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告。
采购人可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要求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2018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