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禁止内容 |
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依据 |
一、资格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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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 负面示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X万元、上年营业收入不少于X万元、上年末从业人员不少于X人、上年度纳税额不少于X万元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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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置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 负面示例:具有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函、具有生产厂家3年质保承诺函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3 |
设置供应商经营年限、从业年限。 负面示例:投标人设立X年以上、投标人具有从事X业务X年以上等。 |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4 |
设置人员的从业年限。 负面示例: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技术工程师等)要求从业X年以上。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5 |
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金融、电信等有法律法规依据实行地域许可经营的除外)。 负面示例:投标人为国有独资企业(限制其他所有制)、投标人独立法人企业(限制事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标人为X省(市、县)企业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
6 |
设置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 负面示例:具有X省(市、县)的同类业绩、具有X行业(部门、系统)的同类业绩、具有X单位的同类业绩、获得X省(市、县)X奖项或荣誉、获得X行业(部门、系统)X奖项或荣誉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7 |
限定业绩案例的金额。 负面示例:具有合同金额X万元以上的同类案例。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限定合同金额属于变相设置营业收入)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4号 |
8 |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或非强制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作为资格条件。 负面示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物业服务资质、物业管理师、ISO管理体系认证、国家X部委入围企业名录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9 |
将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奖项荣誉作为资格条件。 负面示例: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具有舞美工程企业综合技术资质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
10 |
设置的资格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二、采购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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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将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负面示例:根据特定供应商或产品编制指向性采购需求、满足实质性技术服务采购需求的供应商或产品不足三家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 |
2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负面示例:指定特定的品牌产品、不接受招标文件推荐品牌范围外的产品投标、具有X专利技术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3 |
未获得财政部门核准采购进口产品,或经核准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负面示例:只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 |
4 |
设定最低限价。 负面示例:低于X万元的报价为无效投标、低于预算80%的报价为无效投标、低于所有投标人平均报价80%的报价为无效投标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
5 |
要求供应商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负面示例:要求投标人免费赠送产品、服务、培训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
6 |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生产厂家的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实质性需求。 负面示例:要求中标后7日内提供生产厂家针对本项目授权函或者生产厂家3年原厂质保承诺函作为签订合同前置条件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7 |
将业绩、奖项或者产品上市年限作为实质性要求。 负面示例:业绩或奖项作为采购的技术商务要求、投标产品上市X年以上、生产厂商通过CMMI4级认证且时间不少于X年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18号 |
8 |
在评审结束后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负面示例:要求中标后试用或检测合格才签订合同。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
9 |
未明确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
10 |
设置的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
三、评审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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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负面示例:在资格条件中设置“具有同类业绩”,在评审因素中继续设置“同类业绩”。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2 |
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负面示例:上年营业收入X万元以上得X分、从业人员X人以上的得X分等。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
3 |
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或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负面示例:具有X省(市、县)或X行业(部门、系统)或X单位的业绩得X分、获得X省(市、县)或X行业(部门、系统)X奖项或荣誉得X分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 |
4 |
限定业绩案例的金额。 负面示例:具有合同金额X万元以上的同类案例1个得1分,最多X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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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限定合同金额属于变相设置营业收入)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4号 |
5 |
将已取消停办的资质、奖项荣誉作为评分因素。 负面示例: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得X分、项目经理具有物业管理师资格得X分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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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价格分计算方式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负面示例:基准价为有效报价中去掉最高价和最低价后的平均价,基准价的价格分得满分,每高于或低于基准价1%扣X分,扣完为止。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 |
7 |
以特定的产品、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作为加分条件。 负面示例:招标文件推荐的品牌得X分、上一期合同供应商得X分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
8 |
以供应商注册地或者产品原产地作为加分条件。 负面示例:供应商注册地在X省(市、县)的得X分、在X省(市、县)设有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得X分、产品原产地为国外或X省(市、县)的得X分等。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
9 |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负面示例:评审标准中使用“优得X分”、“良得X分”、“中得X分”、“一般得X分”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案例9号 |
10 |
设置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