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指导性目录)
宁波市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03-01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 宁波市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智慧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2017 14

 

 

 

 

 

 

 

 

 

宁波市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 2015 23 号)、 《 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加去 》 (甬财政发 〔 2015 789 号)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创新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快速、高效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部门履职所需的信息化服务包括信息系统机房环境、软硬件建设、实施、运营、维护等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所需资金来源主要指市级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及电子政务专项资金。其他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购买主体。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信息化服务的主体是市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第五条 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的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且具备一定条件能够提供信息化服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基本条件等相关要求,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地选定承接主体。

第六条 购买内容。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内容应突出基础性、公共性和标准性,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要求,在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等要求下,采取市场化提供、社会力量承担等方式,提供信息化服务。重点为政务云基础设施服务、基础应用平台支撑服务、业务信息化应用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不适合向社会力量购买的除外)。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务云基础设施服务。指市政务云计算中心为满足各部门集约化建设需求,在提升能力和扩容进程中,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政务云基础设施所需的网络接入、机房环境、硬件、基础软件设施及相关管理等基础设施保障服务。

(二)公有云计算服务。指各部门为建设面向公众服务及管理应用系统,向各社会云服务供应商直接购买公有云计算服务。公有云计算服务纳入市政务云管理体系。

(三)基础应用平台支撑服务。指购买具有业务应用需求共性,对业务信息系统有基础支撑作用,技术成熟的平台支撑服务。

(四)业务信息化应用服务。指各部门为业务信息化发展需要,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维护及管理,直接购买业务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服务。

(五)专业信息化技术服务。指各部门在信息化应用过程中,向社会力量购买专业的数据服务、信息安全服务、运维服务等专业技术服务。

(六)政府需要购买的其他信息化服务。包括信息化项目建设咨询、研究、第三方评估等服务。

第七条 购买主体对所购的信息化服务具有使用权和管理权,不涉及资产权属关系。各购买主体在使用服务过程中的数据及其它附属系统属于各购买主体所有,承接主体不得擅自使用。

第八条 购买信息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购买信息化服务的实际及需求,制定并发布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 指导性目录) ) ) ,方便承接主体实施,便于购买主体采购和监督。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及时对 《指导性目录》 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目录标准。

第二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九条 对于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长期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特点的信息化服务项目,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合同应当一年一签,合同续签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次采购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特殊项目,经批准,也可适当延长年限。

第十条 政务云基础设施服务、公有云计算服务、基础应用平台支撑服务,由市智慧办统筹实施,所购内容纳入市政务云管理体系,再统一提供给各单位使用。服务项目采用一次采购、按年续约的方式实施,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具体服务内容和单价标准。根据年度实际使用数量统一结算费用。

第十一条 业务信息化应用服务、专业信息化技术服务及其它信息化服务采购,根据经费来源不同,由各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采购方式确定承接主体、服务内容、服务要求、费用支付方式等要求,并做好实施管理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章 购买流程

     第十二条 购买信息化服务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 指导性目录 发布。由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部门的需要制定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种类目录,并及时进行更新发布。

(二)购买项目审核。对列入 指导性目录 内容的项目,由各购买主体根据相关规定编制购买服务方案(包括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付费方式、预期效果、成本控制等绩效目标内容),并出具该项目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自建方式在经济性和社会效益性等方面的绩效评估报告。

市智慧办组织专家对各购买主体申报的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是否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方案是否合理可行,以及绩效目标、相关资金预算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形成初审意见报市财政局。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对于专业信息化技术服务、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信息化项目咨询研究、第三方评估服务、已实施的存量购买服务项目,可不经过本项目审核环节,根据甬政办发 2015 23 号、甬财政发 〔 2015 789 号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并将有关采购内容报送市智慧办备案。(三)购买资金预算确定。经审核通过确定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项目,由各购买主体报送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购买资金预算。

(四)采购实施。购买资金预算确定后,各购买主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采购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五)监督管理。购买合同签订生效实施后,承接主体按合同明确的购买服务内容、要求和约定提供服务。各购买主体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按合同规定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并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等要素结算费用。在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和市电子政务专项资金中列支的项目,同时将验收报告报市智慧办备案。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建立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绩效评价机制,可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绩效评价,或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要注重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考评,同时还要重视对信息化服务满意度的测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承接主体的奖励和处罚。

(一)对弄虚作假或严重违反合同的承接主体,除按合同执行违约条款外,并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运用包括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及禁止在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方式进行处罚。

(二)承接主体在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原因中止服务,或未能继续获得承接资格,应无条件做好已有信息化服务或迁移工作。

(三)对于采用一次采购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单价标准,按年续约方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续约合同中,对承接主体采用年度服务经费增量额度管理。各购买主体应根据年度项目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服务效率、服务满意度等方面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项目年度购买服务预算额度,在合同中确定承接主体年度服务费用的增量额度(不超过招标金额的 10 % )。各承接主体达到年度增量额度后,该年度不再增加服务。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智慧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附件:政府购买信息化服务项目指导性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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