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动态(公告)
信息产品协议采购实行每月20日调整的通知(*11月20日前提交型号价格调整报备表*)
发布日期:2012-12-11
关于信息产品协议采购价格实行按月调整的通知   

信息产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以来,出现实际成交价格不下浮,赠送其他产品配件等变相降价行为,为严肃协议采购制度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供货服务商与用户单位协商价格优惠时,必须如实申报实际成交价格,不得有赠送其他产品配件等行为。  
二、协议采购公布价格除招标文件规定的随时及时调整外,实行按月定期调价报告制度,即每月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下同)必须提交价格调整表,具体程序为:  
1、总协调人登陆协议采购交易系统的“供货商申报审查表”,点击“协调人调价申报”模块,选择所辖产品,无论是否进行价格下调,都必须打“√”选中所有产品及配件:价格没有调整的,必须在“调价理由”栏填写“价格未下调”;价格下调的,填写“价格下调”。完成后,点击“调价申报”。  
2、总协调人点击“确认调价申报”模块,可对调价申报内容进行修改确认,无误的,点击“调整后表下载”下载到本地另存为EXCEL表,点击“调价提交”。  
3、总协调人将EXCEL格式的《调整后表》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在每月20日前,送(或邮寄)到市政府采购中心910室(苍水街79号9楼、邮编315000)。  
在协议采购年度内,总协调人未按规定提交调整表格一次的,予以通报并记该品牌产品和总协调人不良记录一次;二次及以上的,取消该产品年度协议供货定点产品资格。  
三、按季度(9月、12月、3月)进行的停产机型替换调整程序同上,和季末当月20日的价格调整同时进行,必须同时提供《调整前表》和《调整后表》,不另行通知。  
四、建立供货服务商的协议采购单不定期抽查制度,被检查供货服务商必须如实提交协议采购单的进货发票。  
供货服务商的进销差价必须严格执行信息产品协议采购规定:单项中标产品(含选配件)价值在10000元以下(含)的进销差价不得高于8%;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的进销差价不得高于6%;30000元以上的进销差价不得高于5%。  
供货服务商不配合检查的或违反进销差价规定的,取消该产品年度协议供货定点供货服务商资格,并记不良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特此通知。   
   


宁波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宁波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1年7月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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